由于不同的人在社會中所追求的人性欲望不同,導致社會中普遍存在著個人欲望沖突現象,由此而產生了社會矛盾,而犯罪是人類在追求欲望時所采用最極的表現形式。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yōu)秀刑法論文。
一、基于寬容人性: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倫理根基
(一)基于人性剖析: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tǒng)一根據基督教的觀點可知,人是由上帝用泥土所造成的,并繼承了始祖亞當、夏娃的原始罪狀,具有本性卑劣、迷戀物質的享受與欲望的滿足、地位低微等特點。因此,只有消除人性的所有欲望,才能夠達到“神”的境界,才能夠獲得真正的幸福生活,這就是宗教的人性理論;谶@種人性理論,對于人類來說很難實現,強質實行起來使宗教成為刑法的主宰,而人在宗教權威面前就顯得十分渺小,不值一提,為了能夠有效消除一切背叛宗教的因素,無論付出多大的代價都是價值的,因為只有消除一切人類的邪惡雜念,才能有效斷絕人性的原始罪狀。正是基于這種觀點的認知,使刑法在任何地方都點燃著不寬容的火把。隨著啟蒙時代的到來,使宗教理論受到了很大的批判。人性的自然本性得到思想家們的認可與肯定,人們追求現實生活的幸福與快樂,主要是源于感官欲望滿足。這種滿足來自于人自身的真實感受,不僅體現出自然賦予人的最基本權利,而且也賦予了人精神力量,因此,也可以說,從人的自然本性來說,人既不惡也不善。與人的自然本性相比,思想家們倡導的啟蒙時代表現出人性的另一方面,即人的社會性。人的自然本性體現出人的生物性特征,而人的社會性則體現出人的聚集形態(tài)特征。而人的社會性是由人的自然本性逐漸演變而來的,但與人的自然本性有著本質的區(qū)別。這是由于人的自然性特征只是單純的體現出人的生物種群的意義;而人的社會性則體現出人類具有的社會文化特征。社會文化是由人類創(chuàng)造出來的,反過來,人類也受到社會文化的約束。因此人如果脫離社會獨立存在,就會像動物一樣失去了人類的本質特征,體現出人類與社會的真正聯(lián)系就是人的本質。人作為道德的實體,可以清楚的意識到自己向往幸福的生活,同時也可以感受到其他人對幸福生活的向往,因此人在追求幸福生活的同時,也可以使別人得到幸福的生活,或者是不打擾、破壞別人的幸福生活。而人作為肉體實體的同時,又具有肉體感受的特征,這種特征使人產生一種為了追求幸福生活而謀取個人利益的自愛、自衛(wèi)等的本能反映。人的道德實體與肉體感受體現出人的社會性,也就是說人生活在社會當中,同時也具有反社會性的特征。由于人的社會性兩種對立本性的相互矛盾,僅僅依靠人類的自然本性是很難進行調整的,需要借助外力的力量有效解決,而刑法也就因此而產生。(二)基于人性寬容: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倫理精神由于人性的本性回歸,使思想家們意識到人是自然的產物,受大自然法則的約束與支配,而人的本性善是自然所賦予的基本權利,但在社會環(huán)境與教育環(huán)境的影響下,人的本性善可以轉化成一種美德,也可以轉化為罪惡。因此,對于人的自然本性來說,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正確的引導與合理的限制,從而有效促使人朝著善良的一面發(fā)展。理性、道德、法律作為人類自然本性的引導與限制的有效途徑,其中理性與道德體現在人性的內在引導與限制,而法律則體現出人性的外在的強制引導與限制。而人類的美德體現在公共利益的原則上,同時也是法律實施的基礎。作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應當刨除一切的情感因素,例如親情、友情、愛情等。法律的責任與使命就是有效制止人類作惡的欲望,并引導人類朝著公共利益的方向發(fā)展。基于人性寬容的角度看待人生,在追求人性中利己的欲望時,也要尊重人性中利他的欲望。只有真正做到這樣,才能真正認可、肯定人的自然本性特征,人的自然本性與人的社會性的平衡,有效實現人的精神與肉體、身與心的平衡發(fā)展,有效避免人類由于受到道德的斗爭,或者是陷入欲望的陷阱中不能自拔。這不僅僅體現出人類道德的基礎,也體現出刑法現代化所具備的倫理精神。
二、基于利益平衡: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倫理考量
法律的責任與使命是有效將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從而實現個人主義與社會主義的有機融合。由此可以看出,根據利益平衡的原則,從觀念、制度、運行等多個角度對中國刑法進行全面的改革,這是實現中國刑法現代化倫理的有效途徑。(一)變革刑法的基礎觀念在建立刑法時,應以科學、理性的犯罪觀作為基礎。臺灣學者張甘妹說過:刑法的建立要想達到有效預防犯罪的目的,就必須對掌握與了解各種犯罪現象、犯罪事實,就像醫(yī)生一樣,想要治好病,就要對癥下藥。因此在對于犯罪者承認所犯罪行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時候,所犯罪行是無法進行消除的,各國刑法學界應該意識到,無論是在任何情況都可能發(fā)生不同種類與數量的犯罪行為。由此可以看出,犯罪的本質是由于人的欲望而產生的社會基本矛盾。因此也可以說,有人存在的地方,就可能發(fā)生犯罪行為。對于人類的本性來說,實施犯罪的人與沒有犯罪的人都屬于正常人。對于實施犯罪的人,不僅要給予一定的懲罰,驅除邪惡,還要進行深刻的自我反省。(二)有效調整犯罪構成結構法律作為一種系統(tǒng)的限制,可以效限制人類在追求個人利益時,做出危害社會利益的有效途徑。因此,在制定法律、刑法的過程中,應以一種警惕的態(tài)度進行仔細審查與斟酌,有效避免由于法律擴張到所管轄的范圍外,使法律、刑法的人性基礎受的損失。所以需要對犯罪構成,根據刑法制定的范圍進行有效的調整。犯罪構成結構是在十七、十八世紀提出的,是罪刑法定原則的一種產物,體現出當代處于資產階級的思想家們對封建罪刑擅斷的不滿與憎恨。罪刑法定原則從其制定之日起,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為責任與使命,對國家刑罰權的使用進行有效的限制。由此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則不僅體現了入罪的原則,也體出了出罪的原則。而犯罪構成作為罪刑法定原則的一種產物,不僅要體現出入罪的原則性,還要體現出出罪的原則性。換名話說,入罪的原則與出罪的原則的有機結合構形成了犯罪構成。無論是入罪還是出罪,又或者是肯定犯罪與否定犯罪,其實質都是同一個問題,要想肯定某一行為不構成犯罪,就必須從犯罪性質的角度對這一行為進行否定,其實質如同,任何事情都有利與弊的兩面性一樣,對某一行為來說,入罪與出罪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利與弊兩個方面,雖然兩者的目標一樣,但思維方向、實現的手段以及所借助的工具卻大不相同。入罪更多的體現出某一行為是犯罪構成的積極要件,出罪則體現出某一行為是犯罪構成的消極要件。由于犯罪要件的構成取決由人類有限的智慧與多變性的社會生活,因此,無論是入罪還是出罪,都體現出個人的行為,而非一人身兼二職,所以無論是在任何情況下、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出現由一人承擔入罪與出罪的雙重責任。就如同拋硬幣一樣,不同正面就是反面。同樣,在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首先將這種行為納入到犯罪構成體系之中,然后在積極構成要件與消極構成要件的相互并存、相互不矛盾的條件下,才能可以建立起科學、合理的犯罪構成體系,不僅能夠嚴格入罪,還可以通暢出罪,有利于保衛(wèi)社會的和諧與人權的保障。通過法律的控制可以有效將人類在追求人個利益時,消除或者抑制人的自然性特征朝著邪惡方面發(fā)展,這是人類的道德本質,也是人類最低水平的道德水平。最高的水平道德是人類自然性特征的朝著“善”的方向發(fā)展,這也是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倫理實現的重要內容。(本文來自于《法制與社會》雜志!斗ㄖ婆c社會》雜志簡介詳見.)
閱讀期刊:《刑事技術》
本刊是反映刑事科學技術極其相關方面內容的綜合性學術期刊,是國內介紹法庭科學技術的權威性雜志。讀者對象主要為基層公、檢、法、司部門的技術警察、干 部、偵察員,以及解放軍、武警、鐵路、交通、民航、林業(yè)、廠礦企業(yè)保衛(wèi)部門的工作人員,各公安院校和其他大專院校從事法醫(yī)學、刑偵、法律工作的師生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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