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搶劫比在大街上偷偷搶槍在法律上是嚴重多了,公民的住宅屬于人們的私有空間,我國憲法有規(guī)定公民住宅是私有化,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因此刑法規(guī)定入室搶劫需要加重處罰。
從基本權利理論上說,住宅自由不僅要求國家不得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且還要求國家要履行保護公民住宅不受他人侵犯的義務。下面小編介紹一篇刑法期刊《中國刑事法雜志》中國刑事發(fā)雜志,國際標準刊號:ISSN1007-9017;國內統(tǒng)一刊號:CN11-3891/D;郵發(fā)代號:82-815:主管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周期:月刊。
摘要:合憲性解釋必須尊重刑法釋義學上的既有命題。中國刑法將“入戶”規(guī)定為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而對其他入戶犯罪并沒有同樣的規(guī)定,司法實踐一般以牽連犯來處理這類犯罪。刑法釋義學上,以牽連犯來處理并非不能對入戶犯罪提供比較充分的評價,它也符合憲法保護住宅自由的意旨,于此并無合憲性解釋的必要。從憲法保護住宅自由的角度看,只要刑法對入戶犯罪能給予比較充分的評價,則憲法并不要求刑法對所有的入戶犯罪都要設置相同水準的刑罰。非但如此,入戶搶劫的刑罰本身就有過分嚴厲而違反比例原則的嫌疑。
關鍵詞:住宅自由;入戶搶劫;牽連犯;合憲性解釋
一、導論
憲法第39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二、入戶犯罪與牽連犯“從一重處斷”
(一)入戶犯罪的罪數(shù)形態(tài)與牽連犯處斷
對入戶犯罪以牽連犯處斷是否對犯罪行為評價不充分而對住宅自由保護不足呢?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涉及入戶犯罪的罪數(shù)形態(tài)問題。
(二)牽連犯處斷與住宅自由保護
以牽連犯處斷對入戶犯罪的評價是否充分呢?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刑法對住宅自由的保護以干預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為條件,唯住宅自由并非絕對,而人身自由亦為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因此需要在住宅自由與人身自由之間維持一個適當?shù)谋壤P系。中國憲法并沒有規(guī)定這兩種基本權利保護程度的高低,但刑法第245條為人們提供一個有益的觀察線索。
三、入戶搶劫加重處罰與比例原則
(一)入戶搶劫的加重處罰
從刑法學理論上說,刑法第263條入戶搶劫條款的含義特殊。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了8項加重處罰的條件,入戶搶劫即為其中之一,但這個條件與同款規(guī)定的其他加重條件不同:入戶本身就是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行為,而其他加重條件例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等等都只是某種客觀要素,并不是一種獨立的犯罪。就此而言,入戶搶劫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加重條件犯”,而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搶劫罪的結合犯。當然,因為刑法并沒有將這兩種犯罪結合為一個新罪,所以它并不是典型的結合犯,刑法理論上有人稱之為廣義
(二)入戶搶劫加重刑罰違反比例原則
本文認為,入戶犯罪的類別誠然眾多,但立法者未必一定要對這些入戶犯罪給予相同的規(guī)范評價。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從住宅自由保護的角度看,刑法對入戶犯罪的規(guī)范本是立法者履行國家保護義務的體現(xiàn)。國家保護義務是一種作為義務,立法者的裁量范圍較大。阿列克西曾經(jīng)舉例說,倘若有人負有“挽救落水者”的義務,則他既可以直接下水救人,也可以拋出救生圈,還可以駕駛船只來履行這一義務。
四、刑法釋義學與合憲性解釋方法
合憲性解釋方法的具體操作雖然不免要對憲法規(guī)范進行必要的解釋,但它卻主要是一種法律的解釋方法,而不是憲法的解釋方法。⑤這種功能定位決定了人們在對法律進行合憲性解釋時,必須首先對部門法釋義學上既有的命題有著充分的把握,否則所進行的憲法說理就難免不具有太多的說服力。⑥而正是在這個關鍵點上,“白文”的一些論點似乎并不合乎刑法釋義學上的一些命題,不可不察。
(一)罪數(shù)認定與法益標準說
“白文”認為,中國刑法理論和實踐對入戶犯罪以牽連犯從一重處斷,無從體現(xiàn)憲法保障住宅自由的獨立價值,因此對分則條文沒有“情節(jié)惡劣”或者“情節(jié)嚴重”之規(guī)定的,應當數(shù)罪并罰。這個觀點雖然強調了住宅法益的獨立地位,看似符合憲法保護住宅自由的意旨,但實際上卻將對基本權利的侵害當作數(shù)罪并罰的理由,并沒有逃脫刑法競合論上法益標準說的窠臼。
(二)“入戶犯罪”與“戶內犯罪”的區(qū)分
對于入戶犯罪而言,刑法理論與實踐歷來嚴格區(qū)分“戶內犯罪”與“入戶犯罪”,強調入戶的“非法性”,主張行為人如果得到戶主的同意入內,則合法進入住宅后臨時起意進行搶劫或者盜竊的,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或者入戶盜竊。
(三)住宅法益的刑法定位
在刑法上,住宅法益雖然也屬于人身法益的一種,④但它并不是一種人身專屬法益,這正是它與生命、健康、性自主等人身法益之間的重要不同。就此而論,即便行為人非法侵入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的住宅,行為人也只是侵犯了一個法益,而非數(shù)個法益,只可以被評價一次,不應當被評價數(shù)次。
(四)入戶的推定同意問題
這是與住宅非為人身專屬法益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白文”基于對住宅法益分別享有的錯誤認知,進而主張在一個家宅之內,即便妻子同意外人入戶,也并不必然推定其同樣獲得了丈夫的同意。這顯然忽略了刑法釋義學的既有命題,既不符合人們的實際生活經(jīng)驗,也不能獲得憲法理論上的支持。刑法學理論上認為,“住家各份子皆有獨立的正常社會活動,即幼兒亦不例外。
五、結論
綜上所述,入戶犯罪有著不同的罪數(shù)樣態(tài),刑法釋義學也為此提供了不同的處理方法:對屬于行為單數(shù)的入戶犯罪,刑法釋義學主張以牽連犯“從一重處斷”,這指的是刑罰從一重處斷,而非定罪上的從一重處斷,其“厘清作用”依然要求對行為人作出非法侵入住宅的有罪宣告,而且在量刑時要“從一重罪從重處斷”;對屬于行為復數(shù)的入戶犯罪,刑法釋義學主張應當予以數(shù)罪并罰。這兩種處理方式已經(jīng)能夠對入戶犯罪提供比較充分的評價,符合憲法保護住宅自由的意旨,也不至于對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干涉過重,因此并無合憲性解釋的必要。由于入戶犯罪的刑法規(guī)范是立法者履行基本權利保護義務的體現(xiàn),立法者于此享有較大的裁量空間,只要刑法對入戶犯罪能夠給予充分的評價,則憲法并不要求刑法必須將所有入戶犯罪的刑罰都提升到入戶搶劫罪的相同水準。非但如此,入戶搶劫的刑罰本身就有過分嚴厲而違反比例原則的嫌疑。這是本文的基本結論。從理論上說,事物的本質必然是整體性的,憲法的解釋不能繞開部門法,刑法的解釋同樣也不能無視憲法上的問題;對法學研究來說也是這樣,憲法學與部門法學之間的科際整合乃是法學研究深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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