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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有何法律觀點

發(fā)布時間:2017-09-27 14:48:54更新時間:2017-09-27 14:56:20 1

  在民事訴訟中,法律問題可以說貫穿訴訟程序的始終,從起訴狀的提交到法院立案受理,以及法院調查、開庭審理和判決的各個階段,無一不是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范和解釋展開的。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yōu)秀民事訴訟論文。

法制資訊

  摘要:確立法官的法律觀點釋明義務,要求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就法律適用與當事人進行討論,向當事人公開可能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觀點,賦予當事人表明意見的機會。確立法官的法律觀點釋明義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庭審請求權和知情權,促進法官與當事人的交流,另一方面為當事人提供了對法官的法律判斷施加影響的機會,保障了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的程序參與權,有利于避免突襲裁判。欲建立法律觀點釋明義務,需要明確該義務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情形,明確法官履行該義務的階段和方式,同時構建相關保障機制,促進法官積極履行該義務。

  關鍵詞:法律觀點;釋明義務;庭審請求權;裁判突襲

  這些法律問題不僅與法院的審理和裁判有關,當事人的舉證與陳述也必然受到法律規(guī)范的指引,“即為了能夠產(chǎn)生某種法律規(guī)范的效果,將自然事實抽象出法律規(guī)范所要求的要件事實,故其陳述中早已經(jīng)帶有某種法律見解。”[1]因此,當事人只有明確了法官的法律觀點,才能在法官設想的方向中準確收集證據(jù)、進行陳述;只有給予了當事人就法律觀點充分表達的機會,法官才能把其作為裁判的依據(jù)。德國、日本、法國等國家均在立法中規(guī)定了法官對其法律觀點進行釋明的義務,比如德國2001年《民事訴訟法》第139條,明確了對法律觀點的釋明是審判者應當積極履行的義務,這一條款甚至“被賦予了‘帝王條款’的威望和‘民事訴訟中的大憲章’的意義”。[2]我國《證據(jù)規(guī)定》第35條規(guī)定法官可以告知當事人變更其訴訟請求,但其適用范圍狹窄,規(guī)定較不明確。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上關于法官釋明義務之情形不容樂觀:一是關于該義務的立法尚處于萌芽狀態(tài),并且立法內容散漫,缺乏體系,法官在實踐中難以依照準確的標準履行該義務;二是實踐中法院也并未對該義務進行有力的探索,法院僅通過在審前送達“舉證通知書”等方式籠統(tǒng)說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并沒有根據(jù)訴訟進程及時履行該義務。

  一、法律觀點釋明的概念

  所謂法律觀點釋明義務,是指在當事人忽略了重要的法律觀點或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規(guī)范時,法院有義務向當事人釋明,給當事人補充、更正證據(jù)以及重新辯論的機會。[3]關于“法律觀點”的定義,理論界存在狹義與廣義之爭。狹義上的法律觀點只包括法規(guī)的適用和與之相關的法律上的構成要件;廣義的法律觀點除了包含上述內容,還涵蓋法律解釋的適用、證明責任分配與證據(jù)評價規(guī)則的運用等。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知情權、聽審請求權,提高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一般采用廣義上的法律觀點,即凡是法官對當事人所提出的事實和證據(jù)所做的法律評價,以及法官對某一法律條文的解釋和適用均被視為法官需要釋明的法律觀點之范圍。具體而言,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系指需要法院裁判或調解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4]即根據(jù)一定的實體法律規(guī)則,對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事實關系經(jīng)過法律評價,轉變?yōu)榫哂蟹梢饬x的關系。法官對訴訟標的的釋明義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在當事人未在訴狀或辯論中提出明確的訴訟標的時,法官有義務告知當事人補充訴訟標的。其二,是當事人之間不僅涉及一種法律關系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比如經(jīng)常發(fā)生法條競合的侵權類案件中,法官應就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侵權關系還是合同關系予以釋明,并告知當事人選擇不同法律關系的后果。

  (二)實體法律規(guī)則

  法律觀點釋明義務下的“實體法律”既包括實體法律規(guī)則的構成要件,也包括作為裁判基礎的法條本身。前者,指已經(jīng)發(fā)生的實際事實經(jīng)過法律上的評價成為待證事實的過程中,需要運用到的法條構成要素。由于在實踐中,當事人對法律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通常并不熟悉,難以把紛繁復雜的實際事實中抽象成法院審判的法律事實,當法官欲適用某規(guī)則對案件事實進行評價時,應當把審理過程中可能適用到的規(guī)則及其構成要件告知當事人,給予當事人充分準備和表達意見的機會。后者,即對于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條文本身,如果在當事人不理解甚至不清楚的情況下即作為裁判的根據(jù),極易造成裁判突襲,導致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缺乏心理認同感。因此對于當事人明顯忽略的法律條文,法院只有在賦予當事人表明意見的機會后,始得作為裁判的基礎。

  (三)程序法律規(guī)則

  訴訟過程中,程序法律規(guī)范的適用主要體現(xiàn)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對證據(jù)規(guī)則的適用。證據(jù)規(guī)則系指證據(jù)申請、證據(jù)方法、證據(jù)能力和證明力。對證據(jù)規(guī)則釋明的目的不是賦予法官干預當事人處分權的權限,而是希望當事人能夠在法官法律評價的基礎上收集證據(jù),提高當事人的收集證據(jù)的能力和效率。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書面材料后,一般會作一個初步的法律評價,即根據(jù)當事人雙方提交的材料對案件事實進行初步認定,形成初步的證據(jù)體系。如若法官在其初步法律評價后,及時向當事人書面或當面?zhèn)鬟_其法律觀點,有利于當事人分清待證事實的證明邏輯,賦予當事人補充證據(jù)和進一步陳述的機會。另一方面是對證明責任分配的適用。證明責任分配,是指在案件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鲿r,法官將真?zhèn)尾幻魇聦嵉呐e證責任分配給一方當事人承擔,該方當事人舉證不能時需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證明責任的分配影響當事人的責任承擔和最終的裁判結果,并且通常認為,證明責任的分配屬于法官的職權。因此,法官在案件事實真?zhèn)尾幻,欲使用證明責任分配的規(guī)則進行裁判時,有義務就其法律見解告知當事人。

  (四)合同條款

  根據(jù)民法的一般原理,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條款在當事人雙方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相當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當事人應根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法官通常也把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條款作為裁判的依據(jù)。在德國的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審法院以雙方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時即使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得減少租金”這一條款作為裁判基礎,支持了房屋所有人甲的主張,但這一條款并未在當事人辯論中出現(xiàn),法官也未向當事人釋明,上訴審法院以原審法官引用當事人未在辯論中提出的合同條款作為裁判基礎的理由,作出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的裁判。因此,法官應當指出的法律觀點也包括合同條款的適用與否,原審法院應賦予當事人就有關合同條款的解釋表明意見的機會。

  二、法律觀點釋明義務之合理性

  (一)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

  聽審請求權是指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就法院裁判所依據(jù)的事實、證據(jù)和法律問題,享有請求法院提供充分的陳述意見和主張的機會的權利。[5]我國雖未明文規(guī)定公民的該項權利,但其在憲法和民事訴訟法中卻得到了較為廣泛的體現(xiàn),例如當事人享有的辯論權、收集提供證據(jù)權、舉證質證權、上訴權等都是對當事人庭審請求權的保障。由于受法官知法原則的局限,傳統(tǒng)上當事人聽審請求權的范圍僅涉及事實問題,當事人可以通過舉證與辯論影響法官對事實的認定,卻未能涉及法律問題。但是,近年來各國立法對法官知法原則均有了突破性認識,法官有義務就其法律觀點向當事人闡明,在法律適用方面聽取當事人的建議。法律觀點釋明義務的確立,擴大了當事人庭審請求權的范圍,賦予了當事人就法律問題發(fā)表意見的機會。

  (二)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和法官地位不平,導致大量的信息資源被壟斷在法院手中,當事人往往處于被動地位,由于信息缺乏使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難以有效參與訴訟并發(fā)表觀點,從而很難及時全面地保護自己的利益。根據(jù)法官知法原則,當事人在法律適用領域曾經(jīng)有很長一段時間都沒有參與的權利,而這與民事訴訟程序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充分參與的初衷是相悖的。與公民知情權相對應的是負有解釋義務的是法院。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法院應當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來保證當事人知曉、獲取充分的訴訟信息。因此,給予法官法律觀點釋明的義務,有利于當事人掌握充分的信息資源參與訴訟,有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xiàn),保證審判的順利進行。

  (三)便于當事人與法院有效溝通

  法官和當事人“必須對什么樣的法律適用于本案有共通的理解”是當事人與法官進行平等對話的基礎。[6]法官通過履行法律觀點釋明的義務,向當事人公開其欲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保證當事人在理解法官欲采納的法律觀點的基礎上收集證據(jù)和辯論,有利于法官和當事人共通認識的形成。一方面,法官在當事人舉證不充分、不明確或者對重要的法律觀點忽視時向當事人指出,當事人根據(jù)法官的法律評價及時補充新證據(jù),重新進行辯論,使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得到切實的保障;另一方面,有利于在當事人與法官平等對話的基礎上,增加當事人對法官的法律判斷權施加影響的機會。因此,法律觀點指出義務可以說是當事人和法官之間建立公平、平等對話的橋梁。

  (四)避免突襲裁判

  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知法原則長期以來都被視為不言自明的訴訟原理。“法官知法”具體而言,指法律條文的考慮、理解以及具體的事實是否滿足抽象的法條構成,是法院的專屬事務,法官的法律適用不受當事人法律觀點的約束。[7]因此,在實踐中,法官一般不向當事人公開其適用法律的意見,其后果是裁判所依據(jù)的法律關系并非當事人所能預期,從而對當事人造成法律上的突襲。并且由于法官的不及時公開,導致本可以在一審中完成的程序,不得不進入二審中,甚至使得程序倒流重新回到一審程序中,引起極大的訴訟資源浪費。因此建立法官的法律觀點釋明制度,在當事人忽略或不清楚某些重要的法律觀點時,法官在一審中向當事人釋明,鼓勵當事人及時收集新證據(jù),補充案件事實,不僅有利于防止裁判突襲,給予當事人補充舉證和表達觀點的機會,促進當事人與社會公眾對法院審判權和判決結果的理解;并且可以保證能夠在一審中解決的問題得以在一審中及時解決,使得程序以最實用的、最迅速的方式對訴訟作出公正的裁判,正所謂,“有說服力的一審裁判不僅是最經(jīng)濟的而且是最親近市民的糾紛解決形式。”[8]

  三、法律觀點釋明義務之程序要求

  (一)明確適用情形

  法律觀點釋明義務的要件是該法律觀點為當事人明顯忽略或認為不重要,以及不同于雙方當事人已提出的法律觀點,這是法律觀點指出義務的核心內容。它明確了法官履行法律觀點釋明義務的三種情形:其一,適用于當事人陳述事實和收集證據(jù)的法律規(guī)則。此種情形針對的開庭審理之前,即在當事人初次進行事實陳述和提供證據(jù)之前,如果法官能夠初步判斷與當事人請求相關的法律基礎,則由法官召集當事人進行庭前會議,就其初步作出的可能作為審理和裁判根據(jù)的法律規(guī)則向當事人釋明,鼓勵當事人在收集事實和證據(jù)時,能夠按照法律要件的構成要素進行,使得當事人可以將其案件陳述限制在對裁判顯著的、重要的事實上,從而能夠提高訴訟效率,加快整個訴訟程序。其二,當事人認為無關緊要但對審理與裁判重要的法律規(guī)則。它是指當事人已經(jīng)對某一法律觀點有所認識,但基于主觀的判斷失誤,認為其并不能成為裁判的基礎而未就此展開充分的攻防。出于維護當事人程序利益的目的,保障當事人對訴訟的充分參與,法院應向當事人指出其認為重要的法律觀點,使當事人及時補充證據(jù)和陳述,提高攻防手段。其三,法官欲適用的法律觀點與雙方當事人提出的法律觀點不一致甚至相沖突。由于法官并不受當事人法律見解的拘束,因此法官的法律觀點并不一定在當事人提出的法律見解范圍內,法官可以在當事人所認定的法律規(guī)范之外選用法律規(guī)范。這就使得法官適用的法律觀點不同于雙方當事人所持法律見解。此時,法官應當適時公開自己的法律見解,促進當事人在法官持有的觀點的基礎上進行有效參與,避免適用法律上的裁判突襲。

  (二)分清釋明階段

  由于訴訟階段進行的不同,當事人會向法官提交的不同的訴訟材料,法官也會在不同的審理階段重新對案件事實做法律評價,如果法官盡可能早地公布其法律觀點,那這無疑將會加快整個訴訟程序。因此需要明確法官向當事人釋明的階段,保證法官可以在每個階段中及時向當事人公開法官的法律見解。參照德國司徒加特模式,筆者建議法官從以下三個時段適時地履行該義務。其一,書面審理階段。在審查當事人事實與證據(jù)材料后,法官可以就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作為當事人請求權基礎的實體法律規(guī)范以及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等法律問題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進行討論,為當事人的陳述和舉證指明方向,避免不必要的錯誤舉證;其二,在法庭審理中間階段。法官在審理中注重與當事人的交流互動,可以在當事人舉證和辯論后召開第一次臨時會議,就當事人在辯論中的證據(jù)和陳述做初步法律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及時告知當事人,與當事人進行討論重要的法律觀點;其三,在開庭審理中庭審結束之前。法官可以召開二次會議,總結整個案件中當事人的陳述和舉證,將對整個案件做的法律上的評價以及可能作為判決基礎的法律觀點告知當事人,以便當事人申請補充新證據(jù)的機會,或者重新啟動辯論程序。[9]

  (三)明確釋明方式

  根據(jù)適用情形的不同,可分為法官主動釋明和當事人申請法官釋明兩種方式。其一,法官主動釋明,即不需要當事人的申請,法官就應當向當事人公開其法律觀點。法官主動釋明的情形有兩種,一是當法官發(fā)現(xiàn)當事人在訴狀或辯論中忽略了某些法律觀點,導致其適用有不正確、不完善或者模糊的地方,法官可以在書面審查階段主動詢問并告知當事人,讓當事人及時改正補充;二則是在案件庭審結束后,法官欲將當事人未在辯論中提出的法律作為裁判基礎時,法官應在法庭辯論終結時告知當事人,給以當事人反駁和辯論的機會,防止裁判突襲。其二,當事人申請釋明的方式,即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對法官適用的法律有不理解之處,并且影響其舉證和答辯時,可以主動請求法官予以闡明,以便在法官的法律評價基礎上及時補充證據(jù)。

  [參考文獻]

  [1]劉毅.論法官法律見解公開的范圍、樣態(tài)與時段[J].江蘇社會科學,2012(5).

  [2][德]RudolfWassermann.從辯論主義到合作主義[J].[德]米夏埃爾•施蒂爾納.德國民事訴訟法學文萃[M].趙秀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364.

  [3]熊躍敏.民事訴訟中法院的法律觀點指出義務:法理、規(guī)則與判例———以德國民事訴訟為中心的考察[J].中國法學,2008(4).

  閱讀期刊:《法制資訊

  經(jīng)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由法制日報社、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聯(lián)合主辦的《法制資訊》雜志即將創(chuàng)刊。該雜志為法制領域的專業(yè)資訊、專業(yè)資料刊物,半月刊,公開發(fā)行,刊號CN11-55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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