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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違約之賠償損失

發(fā)布時間:2011-02-23 09:07:31更新時間:2011-02-23 09:07:31 1

摘要:賠償損失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三種主要承擔方式之一。它以法律的形式公平的維護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賠償損失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經(jīng)常遇見,詳細的理解,深入的研究,能夠讓我們在工作中,生活中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減低損失成本。
  關鍵詞:賠償損失;違約;合法權益;合同法律制度
  1賠償損失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其在有關法律法規(guī)上的規(guī)定
  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它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依法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救濟措施。由于賠償損失是以合同當事人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前提的,具有法律責任的一般屬性,故也稱賠償責任。賠償損失是世界各國所一致認可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種違約救濟方法。它不僅適用于違約責任,也適用于侵權行為及其他一些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不僅適用于有效合同的違約行為,也適用于無效合同所造成的損害賠償。本文所談論的賠償損失,僅指因違約所負的賠償損失。
  違約之賠償損失的特征是:
 。1)違約之賠償損失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違約賠償損失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并且違約方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合同沒有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其所要承擔的不是違約的賠償損失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等其他責任。
 。2)違約之賠償損失具有普遍適用性。在違約責任中,當事人違反合同時,對于因債務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害,在不能適用其它違約責任形式達到違約責任的目的時,都可以適用賠償損失這一責任形式。因此,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民事責任形式,具有普遍適用性。
  (3)違約之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違約之賠償損失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賠償?shù)姆秶赃`約所造成的損失為限。這與定金責任、違約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有所區(qū)別。
 。4)違約之賠償損失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核心和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反映在合同當事人可以事先先對違約之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予以約定,或者直接約定違約方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
 。5)違約之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具有雙重性。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就是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或范圍的確定方法,按適用上的先后順序為約定的確定方式優(yōu)先于法定的確定方式。這兩種確定方式不能同時并用,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法確定賠償損失。
  2違約之賠償損失應該遵循的規(guī)則
  在違約責任中,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依法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其損失的賠償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則:
  2.1完全賠償規(guī)則
  所謂完全賠償規(guī)則,是指違約方應當向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當賠償責任。換言之,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xiàn)實財產的減少,而且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完全賠償是對受害人的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于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合同法》中所稱的完全賠償是指對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其還應受合理預見等規(guī)則的限制。
  各國法律對違約之損害賠償往往采用完全賠償規(guī)則。我國民事立法也采用了完全賠償?shù)囊?guī)則。根據(jù)《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我國采用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損失僅指財產損失。此外,關于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何為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屬于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更為學者之間所爭議。根據(jù)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直接損失為現(xiàn)存的損失,可以說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如何掌握可得利益?傻美媸呛贤男泻髠鶛嗳丝梢詫崿F(xiàn)或者取得的收益。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點:
  (1)未來性?傻美娌皇乾F(xiàn)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經(jīng)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后才能獲得的利益。
  (2)期待性?傻美媸钱斒氯擞喠⒑贤瑫r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的損失。
  (3)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現(xiàn)實性。盡管可得利益并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2合理預見規(guī)則
  合理預見規(guī)則又稱應當預見規(guī)則、可能預見規(guī)則。我國早在《涉外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就已確定了合理預見規(guī)則。《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74條規(guī)定: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或理應預料的可能損失。
  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從該條規(guī)定來看,《合同法》采取了合理預見原則,主要包括如下內容:(1)預見的主體為違約方。(2)預見的時間為合同訂立之時。(3)預見的內容為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4)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與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2.3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規(guī)則
  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規(guī)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以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損害部分。這一規(guī)則已為各國合同立法和判例承認和采用。但各國使用的概念及法理分析卻大不相同。大陸法對合同之債以過失責任為原則,所以,不直接以受害人違反減輕損害的義務為標準,而是要看受害人對于損害的造成是否有過失。
  我國現(xiàn)行的有關法律也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并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如原《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第22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薄睹穹ㄍ▌t》第114條的規(guī)定與原《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的上述規(guī)定基本相同,只是將“采取適當措施”中的“適當”予以刪除。我國《合同法》第119條亦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由此可見,減輕損害規(guī)則是我國法律所一貫遵循的規(guī)則。
  在司法實踐中,應明確減輕損害規(guī)則的構成要件,從而更好地適用該原則。減輕損害規(guī)則的構成要件闡述如下:
  (1)債務人一方已經(jīng)違反合同。也即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是損害發(fā)生必不可少的原因,與受害人無關,因而不構成雙方違約。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減輕損害是受害人的一項義務。在損害發(fā)生后,受害人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減輕損害而未采取,這是其承擔責任的根據(jù)。但應當如何確定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呢?有三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以一般人的標準來確定。即一般人作為受害人在當時情況下應當采取什么措施避免損害的擴大。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以該措施在經(jīng)濟上是否合理來確定。第三種觀點認為,應以受害人主觀上是否處于善意來確定。我認為,上述三種觀點均有合理之處,但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為對于個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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