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9日,上海市浦東區(qū)法院對涉代價軟件的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宣判。判決結(jié)果是最終責任由運營商承擔。這是全國首例涉及到新型軟件的交通事故案件糾紛,因此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其中,在案件的爭議焦點中,爭議最大的是代駕人員和代駕軟件運營商之間的關系。最后法院綜合認定為雇傭關系。月期刊咨詢網(wǎng)可以幫助作者發(fā)表法律職稱論文,本文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優(yōu)秀研究生論文范文。以供大家參考。
論文摘要 根據(jù)全國首例判決的涉代駕軟件交通事故糾紛,其中涉及到代駕司機與代價軟件提供商之間的關系,引發(fā)了筆者的思考。最高院意見認為雇傭關系和勞務關系相同,相互法律可以無差別的應用,導致筆者對這種新型的法律關系應該如何定性以及雇傭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差異性進行了探討。本文通過對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全方位的論述,得出二者不同的觀點。從而確定此案件中二者的關系應該定性為雇傭關系。
論文關鍵詞 雇傭關系,勞務關系,代駕軟件,交通事故
在法院實習的過程中,實習指導老師曾經(jīng)說,雖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在中國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是一樣的,沒有什么區(qū)別,但是老師認為還是存在很大的區(qū)別。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兩個不同的概念,固然有其存在的價值,不然不可能存在兩個不同的概念來表達同一個意思,要知道,在法律界,惜字如金是歷史傳統(tǒng)。
一、雇傭關系與勞務關系是兩個相同的概念質(zhì)疑
依據(jù)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意見,認為雇傭關系與勞務關系并無區(qū)別,不需要區(qū)分。在翻閱《民法原論》的時候,在民法總則的論述中,在雇傭關系后面的括號內(nèi)寫著勞務關系,同時還標注著引用王全興的《勞動法》,董保華的《勞動法論》,以及馬強的《勞動合同若干問題研究》的期刊論文,以此證明雇傭關系和勞務關系是兩個相同的概念。即一個概念的兩種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查閱《民法法律法規(guī)匯編》,在《侵權法》第一章節(jié)中,只在第三十五條中規(guī)定了因個人勞務侵權的發(fā)條,但是沒有關于雇傭侵權的法條,即法律的制定者也已經(jīng)默認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是一種相同的法律關系了。
有一位法律家說過,為了更好的了解一個概念,我們應該走向它的起源。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的建立是通過簽訂合同,是純私法上的民事關系。勞務關系關注的焦點在于勞務的最終結(jié)果。而雇傭關系與此相反。它關注的是勞動的過程。換句話說,勞務關系的勞務報酬和勞務結(jié)果相關。而雇傭關系的雇傭報酬和雇傭過程中的勞動相關。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各種新型的法律關系的增多,我們務必要把各種法律關系分門別類,而不能掩耳盜鈴,混為一談,故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我們應該辯證的對待。
二、全國首例涉代駕軟件事故案分析
隨著科技的發(fā)展,新型的軟件也越來越多。如今的家庭轎車如過去的家庭自行車一樣越來越普及。但是汽車受到交通法規(guī)的管制,尤其是酒駕還可能入刑。但是一般朋友同事聚會都會喝酒,此時,代駕軟件應運而生。代駕免除了酒駕的發(fā)生風險,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發(fā)生,如何分配責任的承擔呢?在上海市發(fā)生的涉代駕軟件的交通事故的審理中,運營商和代駕司機的責任的承擔,即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成為審理案件的焦點之一。此交通事故發(fā)生于夜晚,騎電瓶車的陶某與駕駛機動車的趙某在十字路口發(fā)生交通事故。交警的責任認定為,轎車沒有遵守交通法規(guī),即讓右側(cè)的車輛先行,所以應承擔全部責任。法院經(jīng)過審理,案件事實為潘先生吃完晚飯后,通過“e代駕”軟件,提出代駕服務請求,隨后,億心宜行公司把代駕任務交給趙某。趙某趕赴飯店,與潘某簽訂代價服務確認單后,為其提供代駕服務。但是,在代駕服務的路上,發(fā)生了上述的交通事故。
此案的關鍵在于趙某與億心宜行公司之間的責任如何承擔。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關系是雇傭關系,即因發(fā)生交通事故而產(chǎn)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雇傭關系有兩個主要的判斷標準。一是雇傭契約標準,即雇主與雇員之間雇傭契約的存在被認為是最基本的雇傭關系表征。雇主通過訂立雇傭契約設定雇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雇員則根據(jù)雇傭契約為雇主提供勞務。二是控制監(jiān)督標準,即雇傭關系的存在以雇主對雇員實施了指示、監(jiān)督或控制為必要。但是,我們不禁要質(zhì)疑,為什么他們之間不可以是勞務關系呢?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勞務關系注重的是勞動的結(jié)果,與勞動的過程無關,所以它與接受勞務者的關系相對來說比較松散。趙先生不可能像億心宜行公司的員工一樣,每天定點的去公司打卡。不是勞動關系。我們知道利用軟件來提供代駕服務,相對于趙先生來說,首先要到軟件上注冊,把各項認證證書提交到億心宜行公司,接受其基本的管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代駕軟件提供代駕服務的。其次,代駕公司提供代駕軟件的主要目的是盈利。所謂的公司,都是以盈利為目的而建立起來的。使用代駕公司雇傭趙先生,收取代駕服務時提供的費用的百分比。而勞務關系的主體一方,大多數(shù)是兼職。相對于雇傭關系,盈利的目的性較低。勞務關系在承擔上,大多數(shù)是按照雙方的過錯承擔責任。但是雇傭關系,以雇主承擔責任為原則。勞務關系主體之間只存在經(jīng)濟關系。但是雇傭關系的主體之間不僅存在經(jīng)濟關系,還存在人身關系。即雇傭關系建立后,被雇用人要按照雇用人的意思辦事。這也是雇傭關系關注的勞動的過程的原因。顯然,趙先生要依據(jù)代駕軟件商的要求,也就是代駕公司的要求,提供代駕服務。如果是趙先生單獨與被代駕人達成協(xié)議,那么顯然和代駕公司之間的聯(lián)系就小了,幾乎沒有什么依附性。顯然二者之間的關系是雇傭關系。其次,在勞務關系中,勞務提供者利用自己的勞動工具為他人提供勞動。受雇用人利用雇傭人的生產(chǎn)資料和勞動工具從事勞動。根據(jù)案情,趙某是利用公司的代駕軟件提供服務的。所以雙方之間是雇傭關系。從時間的長短來看,勞務關系成立的時間相對較短,雇傭關系維持的時間相對較長,也較穩(wěn)定。顯然,代駕軟件的存在不可能只是試用下,以后就不提供代駕服務了。相應的,代駕司機與代駕公司之間的關系也應該是比較穩(wěn)定、緊密、維持的時間也比較久。所有,綜上,筆者認為,代駕人員趙先生與代駕公司億心宜行公司是雇傭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
三、雇傭關系與勞務關系辨析
通過上面對案例的簡要分析,雇傭關系和勞務關系有很多的區(qū)別,是不能把二者等同的。二者的主要區(qū)別表現(xiàn)為以下幾點:
第一,主體不同。雇傭關系的受雇傭方的主體比較確定。一般是自然人。一般來說,雇員要按照雇主的要求和指示工作,同時,使用的勞動工具或者生產(chǎn)資料也由雇主提供。這些特點決定了雇傭關系的隸屬性。同時也表現(xiàn)力被雇傭者在雇傭關系中處于弱者的地位,值得著重保護。但是勞務關系的主體雙方是不特定的,可以雙方都是法人,也可以都是自然人,還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表現(xiàn)形式多樣。因為雙方的地位平等,所以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意思表示是雙方真實、自愿。提供勞務的一方按照對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對方根據(jù)提供勞務方的勞務成果支付報酬。雙方不像雇傭關系那樣存在人身的隸屬關系。雙方是獨立的、平等的。沒有雙方勢力的強弱問題的存在。
第二,待遇和風險負擔不同。如上所述,雇傭關系中雙方的主體地位是不同的。受雇傭方按照雇主的指示和要求從事特定的勞動。只要雇員按照雇主的要求辦事,無論結(jié)果怎樣,有沒有達到預想的目的,雇主都必須支付報酬。而不能以結(jié)果沒有實現(xiàn)預想的目的或者其他的方面為理由抗辯,不支付報酬。所以雇員必須親自辦事,而不能要求別人替代履行。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不同。勞務關系注重的是結(jié)果。即提供勞務的一方有沒有按照勞務另一方主體的要求辦事。以結(jié)果的有無作為支付報酬的標準。所以勞務關系關注的不是提供勞務的過程,關注的是提供勞務的結(jié)果,所以在勞務關系中可以替代履行。二者的風險負擔也不同。雇傭關系隸屬于雇主,所以風險由雇主負擔。勞務關系中雙方地位平等。提供勞務方是獨立的主體,獨立的承擔風險。
第三,穩(wěn)定性不同。雇傭關系的隸屬性,以及關注的是勞動的過程決定了雇傭關系相對勞務關系,有較強的穩(wěn)定性。雇傭關系的維持一般是以勞動的過程為給付報酬的要件。而勞動過程是比較長久的過程。這決定了雇傭關系的穩(wěn)定性與長久性,而非臨時的或者一次性解決的。勞務關系雙方地位的平等性,以及以勞動的成果作為給付報酬的要件,決定了雙方的勞務關系是臨時的,一次性的,甚至是可以隨意改變的。即甚至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權。如贈與合同即是如此。類似的保管合同,托運合同。只不過解除方會承擔因解除而造成的損害的責任。
第四,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關系中,由于一方對一方的隸屬性,一方居于弱者的地位,為了更好的保護弱者的地位,所以受國家的干預比較多。具體表現(xiàn)為,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頒布的《關于雇傭合同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保護法規(guī)問題的批復》。其中規(guī)定“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guī)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作為雇主,對雇員理應依法給予勞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9條第1款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上述辦法的法律表明國家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而體現(xiàn)的對弱者的權利的保護。但是勞務關系,如上所述,是純私法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平等主體的關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fā)生,國家尊重個人的意思自治,對勞務關系的感悟很少。除非是違反公序良俗,法律強制規(guī)定因意思自治而發(fā)生的勞務關系無效;蛘吆笃诤贤男型戤吳坝捎谥卮蟮那閯葑兏鼘е碌暮贤淖兏蛘呓佑|。所以國家的干預較少。綜上,雇傭關系與勞務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不能等同視之。
四、結(jié)語
綜上所述,代駕司機和代駕軟件供應商的關系,到底如何定性,是解決問題的關鍵。經(jīng)過分析,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在勞動提供者的資格、是否存在隸屬管理關系、付酬條件、是否納入勞動者的保護范圍、雙方的關系、責任分擔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所以是雇傭關系。故無論出現(xiàn)什么“新型”法律關系,我們都要準確的定性。既要區(qū)分基礎理論法律關系的區(qū)別,又要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內(nèi)解決“新型”案件,這樣,才能更好的適應在高科技日新月異的今天所呈現(xiàn)的各種新奇的法律關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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