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兒童在生理和心理都未成熟的情況下,往往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如果初犯后,得不到及時的糾正和指導,這些兒童往往會自暴自棄,很容易在未來再次犯罪。事實上,造成該情況的原因既有自身因素又有社會因素。在社會原因中,社會歧視很容易給留守兒童帶來更大的傷害。因為,留守兒童一旦犯罪后,往往容易被貼上所謂的“標簽”,逐漸被邊緣化。
此外,農村留守兒童犯罪也越來越團伙化。由于在農村社會中,留守兒童缺少父母的直接照顧和關愛,往往由其其它親人照顧或者熟人代為看管,兒童的叛逆性比較強,缺乏和親人足夠的溝通和交流,個性也比較強,尤其是輟學后往往無事可干,只能在同齡人之間互相交往,以求心靈的慰藉和排遣情緒。一旦和其交往的兒童有一些壞習慣和不良傾向,留守兒童很容易受到影響。再加上心智尚未健全,不具備完全分辨朋友的能力,同齡人之間容易形成一個小的團伙,一旦有人具有了犯罪的意識,其它兒童在鼓動和影響下很容易參與進來,出現農村留守兒童犯罪的團伙化。
一、法律意識淡薄、缺乏相關教育和指導
法制教育缺乏,往往也是農村留守兒童犯罪案件多發(fā)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法制教育的背后,往往涉及的是文化教育。文化教育的缺乏和不足盡管不能直接影響留守兒童是否犯罪,但在很大程度上,它會影響兒童自我判斷和識別的能力,從而會直接影響其行為和習慣。而且,農村由于教育的薄弱導致對留守兒童的監(jiān)管教育也不足,留守兒童的輟學和逃課現象嚴重,甚至出現很多社會閑散人員。另一方面,農村教育過分強調書本知識和成績,缺乏對留守兒童法制教育和宣傳,比如很多留守兒童不能正確區(qū)分犯罪行為、違法行為和其它行為的關系,比如,一些兒童出于好奇、從眾或者某些心理進行的一些不良行為和習慣,盡管已經觸犯了法律底線,但是其并沒有意識到行為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能夠在早期加強對留守兒童的法律教育,很多留守兒童的犯罪行為是可以避免的。
二、農村留守兒童犯罪的成因分析
農村留守兒童犯罪,其背后是具有多方面的深層原因的。為了讓預防農村兒童犯罪更具有針對性,需要從留守兒童犯罪的特點出發(fā),深入分析農村留守兒童犯罪的社會、家庭、學校和個人原因。
(一)社會原因分析
目前,我國城鄉(xiāng)二元體制的存在,導致農村和城市教育資源的嚴重不平衡。由于農村經濟社會的落后,大量勞動力流入城市,導致大量留守兒童缺乏父母的關愛。同時,我國目前尚無一部專門的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專門法律。原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充分考慮到農村留守兒童的特殊性,原有的法律規(guī)定過于抽象和原則化,缺乏具體的實施辦法和方案。農村留守兒童作為未成年中的一類特殊群體,很難獲得原有法律的充分保護。此外,農村教育資源的缺乏和投入不足,也直接加劇了留守兒童犯罪的惡化,F階段下,國家和地方政府在農村的發(fā)展重點,過度強調在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上,對基礎教育的重視不足,在很多農村地區(qū),尚沒有建立專項的組織機構、基金和管理人員來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的保護。
(二)家庭原因分析
家庭,這一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農村留守兒童的成長過程中,對于孩子人格的塑造、習慣和行為的培養(yǎng),甚至是人生觀和世界觀的培養(yǎng),都發(fā)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國農村地區(qū),家庭在留守兒童教育中,往往會出現父母關愛缺失、教育方式的不當和父母的不良引導和示范。留守兒童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多由老人照顧,在生活和學習上,留守兒童缺乏和父母進行直接的溝通和交流,久而久之,留守兒童很少和親人進行交流,在性格上,可能會越來越內向和孤僻,很容易產生一些心理問題。
此外,很多父母對孩子的教育方式不當,由于教育觀念的落后,對兒童日常的教育多停留在以前落后的階段,比如沿襲以前舊的方式,經常是重“養(yǎng)”輕“育”。當前主要的教育方式,比如放養(yǎng)型、嚴厲性,以及溺愛型等。事實上,這些方式對兒童的成長和發(fā)展是十分不利的。
(三)學校原因分析
除了家庭以外,學校是孩子另一個家。事實上,學校部門作為一所專門的學習機構。在特定的環(huán)境、條件和不同階段下,都給留守兒童提供了一個專業(yè)的教育學習資源。對于孩子而言,學校在留守兒童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形成中扮演了一個極其重要的角色。對于留守兒童而言,一個好的學習環(huán)境能夠有效的彌補社會和家庭教育的不足之處,可以及時有效的將那些影響孩子成長的不利因素消除或者減弱。尤其是在小學和初中教育中,留守兒童由于父母外出務工,在日常生活中和其交往時間最長的就是老師和學校,農村教師的整體素質也是參差不齊,農村留守兒童由于平時缺乏老師的關心、愛護和照顧,而有的老師更是對學習成績差的兒童區(qū)別對待,致使這些學生往往會自暴自棄,甚至有的學生逃學、綴學,這些都不利于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
(四)留守兒童自身原因分析
由于年齡原因,農村留守兒童基本處于身體和心理的發(fā)育成長階段。在青春期過渡過程中,留守兒童的性格變化大、可塑性強、自我約束和控制能力也很薄弱,容易受到外部環(huán)境的影響。由于父母外出務工,留守兒童缺少直接的交流和傾訴對象,一旦這些孩子在成長中面臨的生活和學習問題,沒有及時的排遣出來,孩子往往會形成比較自我封閉的性格,心理上容易產生一些重大的不良變化。
因此,在以后的生活和學習中,可能由于情緒和心情的失控,往往會引發(fā)犯罪行為。此外,留守兒童的心理和生理發(fā)展經常會出現不同步的情況,比如生理成熟了而心理卻沒成熟,這種矛盾有時也會引發(fā)留守兒童的困擾,這種情況下,一些留守兒童如果缺乏自我調節(jié),也會對自己的成長和心理健康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
三、預防農村留守兒童犯罪的對策分析
可見,農村留守兒童犯罪,其背后是有著多方面的復雜原因的。它不僅涉及到兒童自身原因,還涉及到社會經濟原因及其家庭環(huán)境。因此,科學合理地對兒童犯罪成因進行分析,通過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有利于減少兒童犯罪和促進兒童健康成長。
(一)社會預防
在社會經濟方面,造成農村留守兒童犯罪問題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城鄉(xiāng)二元體制的存在,再加上戶籍制度的阻礙,農村和城市的經濟差距日益明顯。為了預防農村留守兒童的犯罪,國家需要在經濟體制上,盡快消除城鄉(xiāng)二元體制和戶籍制度的不利影響,對現有的社會經濟制度進行有效的改革和創(chuàng)新,從經濟社會層面減少對農村留守兒童犯罪的不利影響。在具體做法上,國家可以不斷的加大資金投入,有效的帶動農村和其周邊地區(qū)的經濟社會發(fā)展。如此,就可以有效的解決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外出務工的難題。
事實上,農村留守兒童犯罪出現的另一個原因,往往就是孩童沒有人進行監(jiān)管,由于父母外出務工,孩子沒有家庭的監(jiān)管。同時,由于現階段農村地區(qū)基層組織的工作重心集中在經濟和社會建設上,沒有精力來監(jiān)管農村留守兒童。因此,我國應該建立多層次的監(jiān)管體系,發(fā)揮好農村社區(qū)監(jiān)管的作用,進而有效降低留守兒童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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