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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的倫理價值

發(fā)布時間:2016-07-01 10:51:39更新時間:2016-07-02 09:17:05 1

  家庭成員間的愛與親情,不求回報的付出以及源于情感的沒有對價關系的相互扶養(yǎng)與繼承使家庭成為“一切社會之中最古老且唯一的自然社會”[1]。這個自然社會的倫理價值是以保護所有家庭成員的利益,維系家庭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實現(xiàn)家庭的幸福與和諧為最終價值取向的。下面小編《外國問題研究》主要發(fā)表關于世界各國、特別是日本、東北亞各國和地區(qū)的政治、經濟、軍事、哲學、歷史、文學、文化、社會、教育和國際關系等方面的論文、 思潮評介、考察報告、科研情報資料等,旨在為有關研究工作者提供一個學術交流的園地,同時加強同國外的學術交流,是外國問題的教學工作者、科研工作者及有 關領導、機關、外貿工作人員的益友。

外國問題研究


  內容提要: 特留份制度的設置建基于法定繼承人的親屬身份關系,其目的在于維護親屬身份的倫理價值,保護一定范圍近親屬的繼承期待權,從而維護家庭的穩(wěn)定,實現(xiàn)家庭養(yǎng)老育幼的職能。我國現(xiàn)行繼承法規(guī)定的必繼份制度的內容過于原則且缺乏可操作性,沒有充分體現(xiàn)繼承法所應蘊涵的倫理價值,應當改必繼份制度為特留份制度。修訂與親屬身份密切相關的繼承法,既要遵循財產法的規(guī)則,保護公民個人財產的所有權,保護其處分財產的自由權,也要考慮親屬身份的特殊屬性,考慮人情、倫理以及傳統(tǒng)習俗。

  關鍵詞: 遺囑自由 特留份 倫理關系 繼承期待權 社會本位

  和諧家庭是和諧社會的基礎,所謂“家和萬事興”,“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如果我們承認家庭的價值,承認家庭是社區(qū)、社會和國家賴以建立的基礎,是一個安全、公正和有凝聚力的社會的核心,國家和政府出臺的所有法律和公共政策,就應當尊重婚姻家庭的倫理價值,賦予親屬身份以特殊的意義,給予特殊的保護,從而維護家庭的價值,鼓勵家庭成員和諧相處,珍重家庭共同生活,以實現(xiàn)家庭的和諧,社會的穩(wěn)定。

  遺囑自由是世界各國繼承立法普遍適用的重要原則,但許多國家在遺囑繼承中設立特留份制度對遺囑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即遺囑人在處分其遺產時必須為特定近親屬保留一定的份額。通過對特定近親屬的繼承期待權的保護,維護親屬身份的倫理價值,保護近親屬的繼承權益,從而維護家庭的穩(wěn)定,實現(xiàn)家庭養(yǎng)老育幼的功能。

  一、特留份制度及其倫理價值

  特留份制度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適用的通過對特定的法定繼承人規(guī)定一定的應繼份額來限制遺囑自由的制度。即法律規(guī)定遺囑人不得以遺囑取消特定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的份額,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如果沒有給特留份權利人保留法定份額,將會導致其相應部分的遺囑處分無效。特留份制度淵源于羅馬法的“不合義務遺囑之告訴”,遺囑人必須為其近親屬保留法定的繼承份額,否則,因為遺囑人嚴重地未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并因對近親屬的忽視而對該近親屬造成侵權,執(zhí)法官有權以非常方式撤銷遺囑法定繼承份額,在優(yōu)士丁尼以前的法中是無遺囑繼承份額的 1/4。優(yōu)士丁尼規(guī)定:如果法定繼承人為四人或少于四人,法定繼承份額為1/3; 如果超過四人,則為 1/2[2]。“不合義務遺囑之告訴”后被發(fā)展為特留份制度,并為后世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所承襲,如法國、德國、瑞士和日本等國家的繼承編中均明確規(guī)定了特留份制度!度鹗棵穹ǖ洹返470 條規(guī)定: 被繼承人有直系卑血親、父母或配偶為繼承人的,其對繼承人特留份范圍以外的財產有遺囑處分權。第 471 條規(guī)定: 直系卑血親的特留份各為其法定繼承權的 3/4; 父母中的任何一方的特留份為其法定繼承權的 1/2; 尚生存的配偶的特留份為其法定繼承權的 1/2!兜聡穹ǖ洹返2303 條規(guī)定,特留份權利人包括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父母和配偶,特留份為法定應繼份的價額的一半。第 2305 條規(guī)定: 未給特留份權利人保留足夠的特留份額的,特留份權利人可以向共同繼承人請求按照應繼份的價額補足特留份。

  設立特留份制度對遺囑人立遺囑自由的適當限制符合“社會本位”的立法原則,可以平衡個人自由與公平正義、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盡管各國關于特留份制度適用的主體范圍、適用條件、保留的應繼份份額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但均體現(xiàn)了限制遺囑自由、防止遺囑人恣意妄為,兼顧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彰顯了社會本位的立法理念。遺囑自由是民法意思自治精神的體現(xiàn),但法律上的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正如拉倫茨所說: 倫理學上的人格主義以每個人都具有自主決定以及自己承擔責任的能力為出發(fā)點,將尊重每一個人的尊嚴上升為最高的道德命令。不過,僅憑這種人格主義,而不另外加入社會倫理方面的因素,那也還無法構筑某項法律制度,就連構筑私法法律制度也是不夠的[3]。對遺囑自由的限制正是考慮了繼承法的身份屬性和它所承載的社會倫理道德價值。

  特留份制度的設置是基于法定繼承人的親屬身份關系,不考慮該繼承人是否有勞動能力、有生活來源,且明確規(guī)定了特留份的應繼份額。其實質是對特定的近親屬的繼承期待權的保護,目的在于維護親屬身份的倫理價值,保護近親屬的繼承權益,從而維護家庭的穩(wěn)定,實現(xiàn)家庭的養(yǎng)老育幼的功能。

  ( 一) 一定的親屬身份關系是確定特留份權利主體的依據(jù)

  將自己的財產留給自己的子女是繼承制度產生的原始動因。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明確指出: “隨著財富的增加,一方面給了丈夫在家庭中比妻更有權勢的地位,另一方面,又產生了利用這個增強了的地位來為了他的子女的利益而改變傳統(tǒng)的繼承制度的意圖。‘一夫一妻’是建立在男性底支配權之上,這種支配權的明白的目的便是生育出確鑿無疑的父親的子女。這種父系血統(tǒng)的不可爭辯性是必要的,因為子女將來要以直接繼承者資格承繼他們父親底財產。”[4]直至今日,單系繼承早已為雙系繼承取代,但在許多國家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仍然是子女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自己最近的親屬保留一定的遺產是最古老、最原始的繼承習俗和倫理道德。

  繼承法是身份財產法,規(guī)定的是基于一定身份關系的財產移轉方式。從本質上看,繼承法具有強烈的身份法性質,遺產的移轉沒有對價,也與等價有償無關,不符合商品經濟規(guī)律,而是與親屬身份密切相關,一定的親屬身份是獲得繼承權的唯一依據(jù),親屬間的血緣關系和倫理關系決定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以及繼承份額。盡管各國繼承法對繼承人范圍的規(guī)定殊不相同,但在法定繼承中都以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作為獲得法定繼承權的基本依據(jù)。夫妻關系是現(xiàn)代社會家庭關系的核心,由此發(fā)生父母子女之間、祖孫之間、兄弟姐妹之間不同身份關系的親屬網(wǎng)絡。父母、子女是血緣關系最近的直系血親,配偶是血親的源泉,姻親的基礎,在世界各國他們都是最主要的親屬,是關系最密切的家庭成員,也是大多數(shù)設立特留份制度的國家所明確規(guī)定的特留份權利主體。

  ( 二) 養(yǎng)老育幼、相互繼承是親屬間的基本倫理關系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成員間的親屬身份關系是社會最基本的倫理關系,夫妻之間相濡以沫,相互尊重,相互扶持,親屬之間血脈相連,親情相交,尊敬和贍養(yǎng)老人,撫養(yǎng)和教育子女,扶助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的家庭成員是為大多數(shù)國家所尊崇的倫理道德和善良習俗。被繼承人死后為法定的近親屬保留一定份額的遺產,將部分財產留在家庭內部,不僅有利于保障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也通過財產傳承的形式表達了對其他感情密切的近親屬的關懷與惦念,這種通過家庭財產傳承而產生的對生者情感上的慰藉,對死者的崇敬懷念,是最淳樸自然的家庭倫理道德觀念,是社會最基本的秩序。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一書中指出: 遺囑依個人意志處理財產,其中有很多偶然性、任意性、追求自私目的的企圖等因素在起作用,承認有權任意訂立遺囑,很容易造成家庭倫理關系的破壞[5]。而特留份制度的設立正是通過對遺囑自由的適當限制來維護親屬之間的倫理關系與善良習俗。

  ( 三) 親屬間的相互扶助、相互支撐、共同生活是繼承期待權受法律保護的重要依據(jù)

  繼承權的產生以親屬身份為前提,配偶之間、父母子女之間的相互扶助、相互支撐、共同生活是被繼承人努力工作、積累財富的最重要的動力,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與他們的支持與幫助,鼓勵與關懷,甚至共同努力、共同創(chuàng)造密不可分。基于此,史尚寬先生指出: 被繼承人死亡后,其財產應由共同生活的一定范圍的親屬繼承,法律雖然承認和保護遺囑自由,但不能任由遺囑人自由地將全部遺產轉移給親屬之外的其他人。個人死亡后,應該把自己的財產或財產的一部分傳給法定繼承人,因為個人財產的發(fā)展與家庭成員的協(xié)同有密切的關系[6]。特留份制度確認了近親屬在遺產積累過程中的貢獻,使近親屬的繼承期待權在繼承開始之前就已經受到保護。

  ( 四) 親屬間的相互扶養(yǎng)、相互繼承是維系家庭關系的重要方式

  現(xiàn)代社會科學技術高度發(fā)達,但家庭仍然承擔著一個民族與國家種的繁衍、延續(xù)傳承的重要職責,而親屬間的相互扶養(yǎng)、相互繼承正是確保實現(xiàn)這一職責,維系家庭關系的重要方式。扶養(yǎng)職能是家庭的基本職能,繼承是親屬之間相互扶養(yǎng)權利義務的延伸,繼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家庭扶養(yǎng)職能的實現(xiàn),被繼承人死亡后,其財產由與其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繼承,就可以使遺產繼續(xù)發(fā)揮實現(xiàn)家庭成員間相互扶養(yǎng)的職能,維系了家庭關系的延續(xù)和發(fā)展。繼承人受扶養(yǎng)的權利是以扶養(yǎng)義務人的財產為標的物的,扶養(yǎng)義務人死亡后,作為扶養(yǎng)權利人,當然有權利獲得義務人的遺產,以繼續(xù)完成扶養(yǎng)義務人所應履行的義務。因此,親屬立法上的扶養(yǎng)權利人與繼承法上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的規(guī)定相一致。陳棋炎先生在解釋“臺灣地區(qū)民法”設立特留份制度的原因時指出: 在固有法上,因家產制度延行頗久,即以家產為家長與家族之公同共有,而家族個人可賴家產以圖生存,故未曾存有特留份制度。但現(xiàn)代民法雖有家制,而無維持家制之家產制度,故非有效運用特留份規(guī)定,以期保障共同繼承人最低利益( 即特留份) ,使共同繼承人設法維持其家,則民法有關家制規(guī)定,不但等于具文,而且舊日良俗,勢將破毀無遺,誠堪令人焦慮[7]。

  即使現(xiàn)代一些西方發(fā)達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相當完備,但為特定的近親屬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制度并沒有因社會保障制度的發(fā)達而取消,近親屬間的相互扶養(yǎng)、相互繼承仍然是表達親情、愛情,維系家庭關系、維持家庭的發(fā)展與凝聚力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方式。

  二、我國必繼份制度的局限性及其發(fā)展完善

  1985 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 19條、第28 條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設立了必繼份制度,即遺囑人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37 條、第 45 條規(guī)定則對必繼份制度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的適用及其法律后果做出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 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份額。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 一) 我國必繼份制度的局限性

  必繼份制度是我國繼承法為保護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生存權對遺囑自由的限制,是法律通過對被繼承人處分自己個人合法財產的一種強制性限制,來實現(xiàn)繼承制度養(yǎng)老育幼功能的具體措施。因此,必繼份制度對于保護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合法權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但1985 年繼承法設立的必繼份制度有其歷史局限性,當時的個人財產以日常生活用品為主,無論數(shù)量還是質量均相當有限,適用遺囑者更是寥寥無幾,人們的觀念也相對純樸,規(guī)定這一制度意在法律的指引與宣示。而以今日之視角觀之,必繼份的內容過于原則且缺乏可操作性,沒有充分體現(xiàn)繼承法所應蘊涵的倫理價值,主要存在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適用必繼份的權利主體范圍過窄,僅包括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忽視了繼承法的身份特點以及倫理價值,對遺囑自由的限制作用非常有限,F(xiàn)實生活中發(fā)生的遺囑人不顧親情,感情,將全部遺產留給情人、保姆甚至寵物的情況并不鮮見,不僅傷害了配偶、子女的感情,也觸碰了社會的道德底線,由此所引發(fā)的社會輿論的嘩然,影響了公眾對法律公平正義的信仰,對家庭價值的尊重。第二,適用必繼份的權利主體的標準模糊,何謂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由法官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確定,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既不利于保護被繼承人立遺囑的自由,也不利于法律的具體操作與執(zhí)行; 第三,必須保留的“必要的遺產份額”標準不確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同樣由法官根據(jù)實際情況而定,既要考慮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實際需要,也要考慮當?shù)氐幕旧钏剑要考慮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的數(shù)額,其結果有可能導致執(zhí)法尺度不一,甚至同案不同判,容易引起家庭糾紛,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團結,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 二) 設立特留份制度,完善我國繼承法

  必繼份制度對遺囑自由的限制沒有充分體現(xiàn)繼承法的倫理價值,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團結,在目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尚不發(fā)達,家庭成員主要由家庭承擔扶養(yǎng)責任的情況下,必將影響社會公共利益,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繼承法的修訂就應當以社會本位為立法基礎,改必繼份制度為特留份制度,正確處理遺囑自由與家庭成員利益的沖突,在尊重遺囑人遺囑自由的前提下,有限度地保護近親屬的法定繼承期待權,維護社會的基本倫理關系,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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