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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范文婚姻法中事實重婚的法律認定

發(fā)布時間:2015-11-30 17:09:05更新時間:2015-11-30 17:13:23 1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人們婚戀觀念的開放,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存在著重婚的行為,而其中又以事實重婚為主要表現(xiàn)。本文是一篇法律論文范文,主要針對婚姻法中事實重婚的法律認定進行了一些論述。
  摘 要 隨著人們婚戀觀念的發(fā)展變化,重婚在現(xiàn)實生活中日漸增多,其中又以事實重婚為突出。雖然為法律所禁止,但是人們對事實重婚的認識以及證據(jù)收集卻存在很多誤區(qū),往往導致訴訟中的不利后果。從事實重婚的概念入手,分析了事實重婚的法律后果,辨析了事實重婚與相關違背一夫一妻制行為的區(qū)別,最后從證據(jù)法的角度分析了事實重婚的證據(jù)收集及認定問題。

  關鍵詞 事實重婚,有配偶者,同居,舉證

  作者簡介:劉秀清,河北科技師范學院文法學院講師,研究方向:民商法學;王大城,河北科技師范學院文法學院本科生。

  雖然我國婚姻法和刑法對重婚做了禁止性規(guī)定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但無奈的是,婚姻當事人一旦在訴訟中主張另一方存在事實重婚行為的時候,卻面臨著一個非常困惑的難題,那就是對事實重婚的舉證及認定問題。它關系著當事人的主張能否成立,關系著法院最終對重婚事實能否加以認定的判斷,影響著案件整體的結果。確實,事實重婚的證據(jù)收集存在諸多困難,但也并不是完全無從下手。本文從事實重婚的概念、法律后果、事實重婚在理論上的辨別、事實重婚在證據(jù)法上的認定方法等方面做了分析,試圖為今后的訴訟實務提供些許有價值的借鑒。

  一、事實重婚的概念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也就是說,原本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后又與他人締結了第二個婚姻關系,前者稱前婚,后者叫后婚,又叫重婚。重婚在形式上有兩種,一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二是事實重婚,即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事實重婚的本質特征就表現(xiàn)在后婚中,男女雙方雖然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時群眾也因此認為他們是夫妻,即存在著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和公認性。所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是要求事實重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持續(xù)的住在一起,這里的“住”不僅指有共同的居所,還應有共同的性生活以及經濟生活;二是這里的以“夫妻名義”是指雙方以一定的方式公開其夫妻身份,周圍群眾也公認他們是夫妻,并不是指兩個人自己主觀的認識即自己認為是夫妻關系。

  二、事實重婚的法律后果

  重婚(包括事實重婚),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破壞了家庭生活的安寧,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嚴重破壞,因此禁止重婚是近、現(xiàn)代各國立法的通例。其法律后果主要變現(xiàn)為:其一,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它是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之一;其二,重婚是訴訟離婚時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其三,重婚構成當事人的法定過錯行為,在離婚時無過錯方據(jù)此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其四,重婚行為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重婚者應承擔刑事責任,應當依照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

  三、事實重婚在理論上的辨別

  重婚(包括事實重婚)是婚姻關系中的嚴重違法行為,既是對法律法規(guī)的無視與踐踏,也嚴重侵犯了婚姻關系中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婚姻關系的破壞行為卻不獨獨表現(xiàn)在重婚上,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通奸、婚外戀等行為也比較普遍地存在著,那么如何區(qū)分這些行為與事實重婚呢?

  (一)事實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區(qū)別

  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梢,事實重婚強調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周圍的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強調不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相應地也不會使周圍群眾產生他們是夫妻的外觀表象。兩者的具體區(qū)別表現(xiàn)在:

  1.是否構成犯罪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是觸犯刑律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罰;后者雖然也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但是還沒有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不需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兩者存在罪與非罪的本質區(qū)別。

  2.是否存在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與公認性不同。這也是兩者的主要區(qū)別。事實重婚中,男女雙方必須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因此產生他們就是夫妻的外觀認識。而后者的同居關系一般來說是比較隱蔽的,不存在對外的夫妻身份的公示,群眾對他們的關系也不太了解,只知道他們之間較為密切而已。

  3.主觀目的不同。前者既然強調夫妻身份的公開與公認性,那么行為人顯然已經是置原來的配偶或家庭于不顧,并希望與第三人重新組建家庭,確立夫妻關系。而后者的行為人雖然有與他人共同居住的行為,但主觀目的上并非要拋家棄子,也并非意欲與第三人建立新的家庭關系,確立夫妻身份。

  (二)事實重婚與婚外戀、通奸等行為的區(qū)別

  婚外戀,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泛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發(fā)生戀情的行為。通奸,則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男女,秘密地、偶爾地發(fā)生兩性關系的行為。雖然婚外戀、通奸等行為也在不同程度上破壞著婚姻關系,甚至也存在著轉化為事實重婚的可能,但是它們僅僅是違背了社會主義婚姻道德,因此屬于道德規(guī)范調整的范疇,最主要的就是它們與事實重婚強調當事人之間夫妻身份的公開性與公認性是存在比較明顯的區(qū)別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構成事實婚姻并不影響事實重婚罪的構成。 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沒有**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并且在一定條件下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結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事實婚姻采取了有限承認的態(tài)度,按其規(guī)定,對于沒有**結婚登記的男女,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其后又未能補辦登記的,則按同居關系處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所下的《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 則對重婚罪的認定做出規(guī)定,即《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fā)布實施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依照該批復的精神,即使在后婚中,男女雙方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構成,但只要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就構成重婚罪。之所以有這樣的規(guī)定,是因為我國婚姻法不承認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未登記婚姻的效力,其用意是對于這樣的當事人不賦予其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利,但并不是說對其放任不管。在刑法規(guī)定中,對在后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以重婚定罪處罰,這也并非對事實婚姻的承認,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xiàn)刑法對社會生活的調節(jié),保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四、事實重婚在證據(jù)法上的認定方法

  已如上述,事實重婚是認定為無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是訴訟離婚中得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也是無過錯方主張獲得離婚損害賠償?shù)姆ǘㄇ樾,甚至可以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所以在很多離婚案件中,無過錯的一方似乎是抓到了最后一根稻草,既然婚姻已經無法把握,那也要對重婚的另一方好好清算一把?墒,如何從證據(jù)上來證明對方存在重婚行為,法律上的重婚因為有婚姻登記的存在,證據(jù)的收集輕而易舉,但事實重婚的情形下就顯得困難重重了。

  (一)事實重婚證據(jù)收集上的誤區(qū)
法律論文范文

  在夫妻一方有事實重婚行為發(fā)生時,另一方通常會采用各種方法收集證據(jù),試圖用以證明對方存在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從而為以后的離婚訴訟增加勝券,也希望能在離婚訴訟中獲得法院損害賠償主張的支持。這樣的做法本身無可厚非,但是法律是各種利益衡量的結果,也不鼓勵人們在實現(xiàn)自己利益的同時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收集證據(jù)必須符合合法性以及關聯(lián)性的要求。所以有些當事人在這方面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錯誤。

  1.私生子女能否作為認定事實重婚的直接證據(jù)?有些情況下無過錯的一方會認為,另一方已經出軌并且與他人生育子女,那私生子女的存在就可以作為證據(jù)證明對方存在事實重婚的行為了。其實不然,私生子女的存在僅能夠證明男女雙方曾經發(fā)生過性行為并且生育了子女,但是卻不能直接證明雙方存在著夫妻名義的公開性和公認性,而這才是事實重婚以“夫妻名義”同居所強調的核心所在,所以欠缺了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當然,私生子女的存在雖不能作為認定事實重婚的直接證據(jù),但是卻可以作為間接證據(jù),與其他證據(jù)一起形成證據(jù)鏈條,去證明事實重婚的存在與否。

  2.捉奸舉證能否作為認定事實重婚的證據(jù)?俗話說,“捉賊捉贓,捉奸捉雙”,所以通常情況下,夫妻一方發(fā)現(xiàn)另一方有不忠行為時,會采取偷拍、跟蹤、請私人偵探等方法進行捉奸舉證。但其實這種做法并不可取。一是通過捉奸取得的證據(jù)被稱為“毒樹之果”,因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證據(jù)規(guī)則,捉奸舉證屬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jù),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被法院采納的。具體來講,夫妻關系固然是法律所保護的一種合法權益,但是公民的隱私權也是法律賦予每一個人的不容侵犯的權利,在兩種權益發(fā)生矛盾的時候,法律必須進行利益衡量,衡量的結果是法律選擇優(yōu)先保護了公民的隱私權,所以捉奸證據(jù)往往并不能成為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jù)。二是捉奸舉證只能證明發(fā)生性行為的事實,不能證明夫妻的名義和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而事實重婚的關鍵所在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兩者之間缺少了關聯(lián)性,所以也不能達到當事人預想的目的。

  3.被拐賣婦女在被拐后結婚能否認定為重婚?長期以來,拐賣婦女的犯罪屢禁不止,在這些被拐賣的婦女中,有一部分人是已經結過婚的,但是在她們被拐賣后,仍然會被迫與第三人結婚,那么被拐賣的婦女是否構成重婚呢?固然,在這種情況下,從客觀方面看,被拐賣的婦女先后締結了兩次婚姻,似乎符合重婚的條件,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她們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行為發(fā)生,并非出于她們的主觀故意,相反她們是迫不得已或者是被他人欺騙所致,所以不能認定她們構成重婚。

  (二)事實重婚證據(jù)收集的建議

  如上所述,私生子、捉奸舉證等都不能證明事實重婚的存在,那么到底該怎樣去收集證據(jù)證明事實重婚的存在呢?我們承認事實重婚舉證的難度,但并非無從下手,只是既要保證證據(jù)的合法性,也要注重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下面的建議可供參考。

  即便是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要想證明另一方重婚的過錯存在,也要講究取證的方式方法,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采用一些違法的方式如刺探、請私家偵探偷拍等收集證據(jù),因為這些證據(jù)涉及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等合法權益,否則法律的天平反而會倒向過錯一方,使得無過錯方得不到意欲的效果。既然如此,就必須在保證證據(jù)合法性的前提下,結合事實重婚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與公認性的本質特征,收集各種證據(jù)。通常以下的證據(jù)是合法的,也存在關聯(lián)性,即能夠證明事實重婚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事實: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女(男)方生病手術時男(女)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或陪侍的;3.男女雙方以父母的名義為新生子女慶祝滿月等;4.在雙方所購住房的登記上以夫妻名義登記的或者在所住小區(qū)的物業(yè)登記為夫妻的;5.在**戶口時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的;6.所生子女入學接受教育的,學籍卡上以子女父母名義進行記載的;7.有時候一方有重婚行為被發(fā)現(xiàn)后,會向另一方出具悔過書或保證書,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8.除上述證據(jù)外,還可以收集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戚朋友的證言作為輔助的證據(jù)。

  注釋:

  李春芳、彭波.論事實重婚的認定和處理. 忻州師范學院學報.2014(6).108-111.

  房紹坤、范李瑛、張洪波.婚姻家庭與繼承法(第二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52.

  王志祥、姚兵.論事實婚姻在重婚罪犯罪構成中的地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6).87-92.
  法律論文發(fā)表期刊推薦《法學評論》,法學評論是由國家教委主管武漢大學主辦、法學院承辦的法學理論雙月刊,它的前身是1980年創(chuàng)辦的內部刊物法學研究資料。一九八三年經國務院文化部批準,改名為法學評論,并正式公開出版,向國內外發(fā)行。主要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研究企業(yè)思想政治工作,對職工進行思想教育,推廣企業(yè)思想政治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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