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來器官移植的適應證主要是所需移植器官的功能衰竭,導致該器官功能衰竭的原因不盡相同。關于器官移植也有很多專業(yè)人員進行過研究,本文是一篇研究生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人體器官移植若干問題研究。
摘 要 隨著二十一世紀科技的發(fā)展,人體器官移植使得人類醫(yī)學科學革命性的發(fā)展。人體器官醫(yī)學領域的發(fā)展引起了法律界的關注。2007年《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應制定實施,說明了我國開始重視人體器官移植,但是該條例還不夠完備,還缺乏很多細致規(guī)定?v觀各國的器官移植立法,我國應該從中吸取有益的部分,結合本國實際,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
關鍵詞 器官移植,科學死亡標準,腦死亡,補償機制
作者簡介:馬菁,貴州大學法學院2013級碩士研究生。
人體器官移植,是摘取健康的供體的部分器官或者尸體器官將其移植給受體,代替其病損器官的過程。器官移植又分為活體移植與非活體移植兩種。器官移植是醫(yī)學領域的高新技術,在20世紀得到了飛速發(fā)展,為很多瀕臨死亡的生命帶來了希望,被稱為21世紀“醫(yī)學之巔”。但是器官移植的復雜性,精密性,自愿性和對供體生命健康的損傷性都意味著人體器官移植需要法律更為有效的監(jiān)管和控制。
一、 人體器官移植的發(fā)展現狀與問題
(一)人體器官移植的發(fā)展
“自1954年美國Murray首次進行腎移植手術獲得成功以來,臨床腎移植已走過了半個世紀的歷程” 。我國的器官移植技術的提高,腎臟移植從1989年開始每年一千例手術以上,存活率也不斷延長,最長生存了18年,在腎臟移植手術取得飛速進展的時候,肝臟移植手術也獲得了不小的進步。繼腎臟和肝臟器官移植技術的廣泛應用時候,其他器官移植也逐漸出現了蓬勃的趨勢。雖然我國的器官移植起步較晚,但是其發(fā)展飛速,現已成為了亞洲第一的器官移植國家。
(二)我國器官移植的爭議
1.死亡標準的爭議性。死亡標準關乎著死亡時間的確定,死亡時間的確定決定器官的生命力及移植的成功率。死亡時間確定的越早,器官的保鮮程度越高,生命力越好,移植的成功率相應的越高。我國傳統(tǒng)的醫(yī)學和法學認為人的死亡是按照心肺死亡的標準算,然而隨著“腦死亡”標準的出現,世界上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qū)采用了腦死亡標準,臺灣地區(qū)于1987年立法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開始將“腦死”納入死亡的判定標準。其后行政院衛(wèi)生署并于2004年8月9日以衛(wèi)署醫(yī)字第0930211265號命令發(fā)布“腦死判定準則”全文共12條,并自發(fā)布日起施行。到2005年為止,中國大陸對于腦死亡的認識還沒有法定標準或者相關的正式的醫(yī)學界或是醫(yī)學會的公開聲明。直到2009年《腦死亡判定標準(成年)》和《腦死亡判定技術規(guī)范》的制定,才算是我國官方正式“腦死亡”標準的開端。
2.人體器官移植的獲準原則。供體也就是器官捐獻者,其又分為活體捐獻和非活體器官移植兩類;铙w器官移植就是從健康捐獻器官的人體上切取部分器官移植給患者的手術方式,此種手術必定會對器官捐贈者的身體造成一定的傷害。每個人對其自己的人格利益都享有決定權。只有供體切實知道器官捐獻對自己身體的影響下仍自愿捐獻器官才可以進行手術,任何人不能代替其作出決定。尸體器官捐贈又有幾種情況。如果尸體生前就明確表明了自己死后要將器官捐獻,那么無論其親屬是否愿意,死者意愿為大,都可以進行器官移植;如果尸體生前沒有做出明確的捐贈尸體的意愿,那么要看其近親屬是否能夠同意尸體器官捐獻;如果尸體生前表示死后不接受器官捐獻,那么其親屬就算同意也不能違背死者的遺愿。
3.人體器官黑市交易愈演愈烈。器官屬于限制流通又用金錢無法衡量之物,存在稀缺性。器官屬于一種社會資源,如果明碼標價只會造成器官捐獻的混亂。
器官移植是那些由于部分器官功能喪失面臨死亡的患者的唯一希望,從人之常情出發(fā),患者的家屬為了患者能夠繼續(xù)生存下去,肯定愿意花重金來換取需要的合適的人體器官。在這種高額的利益支配下,人體器官高價流通的黑市交易愈演愈烈,在黑市腎臟或者肺臟價格從幾十萬到幾百萬人民幣不等。在這種金錢誘惑下,不少犯罪分子鋌而走險,盜取人體器官的犯罪行為屢禁不止,甚至出現了跨國人體器官盜竊組織,對社會和諧造成了極大的威脅。
二、中國人體器官移植的立法概況與不足
(一)立法的冗雜性
目前,中國關于人體器官移植的立法非常繁雜。主要有《關于利用死刑犯尸體或尸體器官的暫行規(guī)定》、《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等,各個省市還出臺了相關的器官移植立法,比如上海市、深圳市、重慶市等。此外,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中國臺灣地區(qū)都制定了相關的器官移植法。國務院2007年出臺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作為全國性的行政條例效力不高,各地又有省、直轄市的相關條例,立法太過于冗雜。
(二)死亡標準不夠科學
傳統(tǒng)醫(yī)學的死亡定義一直以心跳和呼吸停止作為標準。在我國人民傳統(tǒng)的認識中,一個人死亡也是根據呼吸和心跳的停止來認定。但是,現代醫(yī)學研究顯示,心肺停止運作并不代表大腦和其他主要器官停止運作。心肺功能的部分缺失還可以通過醫(yī)療器械維持生命,然而腦死亡是不可逆的。如果按照傳統(tǒng)的心肺死亡來認定人的死亡,在腦死亡的時候,可能心肺功能還沒有完全喪失,如果此時依照心肺死亡標準認為患者還未死亡,那么耗時下去只能耽誤器官移植的最佳時間,最后的結果就是患者死亡后,器官無法移植給那些急需的患者,繼續(xù)器官移植的患者也會失去生的希望。
(三)器官移植的接收人范圍過窄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器官移植接收人的范圍太小,直接影響了器官移植的發(fā)展。雖然國家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器官買賣,但是,器官買賣的防治應該是執(zhí)法者的責任,不能因為其難監(jiān)控、難治理就要限制器官移植的范圍。 (四)受益人的平等受益權利保護不完善
何謂受益人?受益人就是器官移植接收人。何謂平等受益權利?平等受益權利是指在同等條件下,在器官移植方面享受同等的對待。器官也是一種社會資源,器官分配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原則。然而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如何保護器官移植接收者的平等收益權這在各國都是一個難題。
而我們國家法律沒有關于器官移植受益人平等權利保護的相關條款,只有參照民法的基本原則。
(五)準入制不完善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從事人體器官移植,應當依照《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與醫(yī)院準入資格形成對比的是《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實施器官移植手術的醫(yī)生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只是在第一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了一個模糊的概念。醫(yī)生對于一場手術而言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影響著移植手術病人的術后生存率與生存時間。
(六)缺乏相應的補償機制
器官移植是一項涉及社會、倫理、道德、法律的一項醫(yī)學技術。《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了:“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道理很簡單,人體器官屬于限制流通物,不應該用金錢衡量它,如果人體器官成為明碼標價的產品,那么勢必會造成貧窮的健康人想用自己的器官換成金錢的事情。生命是平等的無價的。但是,器官捐獻會對活體捐獻者的身體造成一定的損傷,勢必會對其親屬造成一些本可以避免的麻煩,在人道主義和公平公正原則下,沒有合理的補償機制,不利于人體器官移植的良性發(fā)展。
三、比較國外立法
(一)器官移植的獲準立法
人體器官移植的獲得批準的原則又分為活體器官捐獻的獲準原則和尸體器官移植的獲準原則。
1.活體器官捐獻的獲準原則;铙w器官捐獻的獲準必須保障捐贈人的知情權。所有對人體器官移植立法的國家無一例外的都規(guī)定了捐贈人的知情權。自然人享有對其人格利益的決定權。保障捐贈人的知情權的前提就是醫(yī)生應該將捐贈器官過程,結果以及對自身產生的影響告知捐贈人,并且,這種捐贈的結果應該是平均利益大于風險的,生命是平等的,不能為了救人而去害人,而且器官捐贈人在器官捐贈手術開始前的任何時候都可以反悔,可以收回自己的捐獻器官承諾書。各國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特殊保護,主要是因為其心智不夠成熟,無法正確的認識到捐獻器官對自身的影響,很容易被別人誘導利用,所以,各國均特別保護了這兩種人的相關權益。根據國際刑法學協會第十四次代表大會的決議,即使器官移植已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目的也必須是挽救捐贈人的一名近親或摯友免于明顯而現實的危險并且是在沒有其他任何符合醫(yī)學標準的適宜捐獻的情況下,才能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捐獻其器官和組織 。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也說明了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尸體器官移植的獲準原則。對于死者的器官獲取方式,目前各國主要采取兩種立法:第一種是生前自愿捐贈又稱為知情同意原則,既死者生前明確表示同意死后器官移植,比如美國等;“第二種是推定原則,包括死者親屬推定同意和醫(yī)生推定同意兩種,前者是指若死者親屬沒有反對捐獻即視為死者同意捐獻,如意大利、英國等;后者是指不考慮死者親屬的意見,只要死者自己生前未表示不捐獻,即推定死者同意捐獻,如新加坡、澳大利亞等” 。根據我國《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相關規(guī)定,我國采取的是死者親屬推定同意原則。
(二)器官接收人的平等收益權利的保護
很多國家都是采取的排隊原則。也就是在同等情況下,誰申請的時間早,就會有限得到器官移植。在美國,還考慮了其他很多原則。美國在合理分配器官方面,同時也遵循了效能原則。“所謂的效能原則主要體現為美國醫(yī)院倫理委員會制定的合理分配器官資源的若干原則,具體包括:1.回顧性原則,即考慮病人過去對社會的貢獻;2.前瞻性原則,即考慮病人未來對社會的作用;3.家庭角色原則,即病人在家庭中的地位;4.余年壽命原則,即考慮病人的年齡狀況;5.科研價值原則,即有科研價值的病人優(yōu)于一般病人” 。但是,我們認為這幾種原則的具體衡量方法也很匱乏,很難制定統(tǒng)一標準,仍然不具有客觀性。
(三)死亡標準的立法
隨著醫(yī)學的發(fā)展,已經證實“腦死亡”是一種更加科學的死亡標準,這對傳統(tǒng)的采用心肺標準的國家乃至人們的傳統(tǒng)認識來說都是一種挑戰(zhàn)。目前世界各國的死亡鑒定標準主要有三種:一是心肺死亡標準;二是腦死亡標準;三是采用腦死亡和心肺死亡標準并存的方式。
四、人體器官移植立法的反思
(一)科學死亡標準的確定
我們在上文討論了很多關于科學的死亡標準。我國目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缺乏科學的死亡標準。在全球對器官移植進行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中,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國家要么規(guī)定了“腦死亡”作為人體器官移植的科學死亡標準,要么有相關的臨床經驗?梢“腦死亡”作為科學的死亡標準已經越來越受到更多國家的認可。然而在我國,不管在醫(yī)學上,還有在法學領域內都是將心肺死亡作為唯一的死亡標準,刑法上的相關犯罪時間點也是將心肺死亡作為標準。如果我國突然將腦死亡來代替心肺死亡作為醫(yī)學與法學界的死亡標準,那么在刑法領域會發(fā)生很多無法測量死亡時間點的問題,因為腦死亡必須進行專業(yè)的醫(yī)學檢查才可得出。但是如籠統(tǒng)的將心肺死亡作為死亡標準,在人體器官移植等醫(yī)學領域,勢必會造成器官移植時間的延誤。所以筆者建議在涉及人體器官移植的醫(yī)學領域,可以讓“腦死亡”成為醫(yī)學標準,在此之外的領域,可以仍然沿用心肺死亡標準。
(二)國家應該建立有效的器官資源平臺
隨著醫(yī)療技術的發(fā)展,器官移植的供需也有著很大的矛盾。我國器官捐獻并沒有引起大眾關注,也沒有建立完善的器官捐獻制度,缺乏相應的法律監(jiān)督,所以我國的器官捐獻現狀不容樂觀。一方面,器官供體嚴重短缺,另一方面有捐獻意愿的人們找不到合法又有保障的渠道。如果國家能夠建立一個能夠有效監(jiān)管的平臺一方面統(tǒng)計有需求的病患信息,一方面統(tǒng)計有意愿捐獻器官人的信息,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器官捐獻的中間步驟,節(jié)省時間,降低成本,切實發(fā)揮人體器官移植醫(yī)學科技術的最大社會效益。 (三)放寬活體器官接收人的范圍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對我國的活體器官接收人范圍規(guī)定的過窄;铙w器官也是一種社會資源,國家可以放寬活體器官接收人的范圍,可以設立一些條件,比如兩家人非商業(yè)性的互相捐獻器官。滿足條件的患者即使不是捐獻者的親屬也可以進行配型移植。當然,如果放寬了活體器官接收人的范圍,那么可能會引起金錢交易頻發(fā),國家此時的監(jiān)管任務就會加劇,更嚴格的立法制定迫在眉睫。
(四)醫(yī)生的資格限制
上文中已經提到相比醫(yī)療機構的資格限制,醫(yī)生缺乏相應的資格認定。2007年,衛(wèi)生部下發(fā)《醫(yī)療機構和醫(yī)師人體器官移植執(zhí)業(yè)資格認定審核標準和審核程序》其中有關于器官移植手術的醫(yī)師的要求。但是總而言之,對于可以進行器官移植的醫(yī)師均為資質規(guī)定,并沒有一個具體的資格認定,而且,僅有的資質認定也是在衛(wèi)生部的文件中,效力不高。所以,筆者建議相關立法能夠具體醫(yī)師的資格認定標準,對器官移植手術的成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五)供體及其近親屬獲得社會器官分配的優(yōu)先權
供體及其近親屬的社會器官分配優(yōu)先權是指,如果有人自愿捐獻器官,那么其近親屬在需要器官移植時能夠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于其他患者得到器官移植。這一措施是為了鼓勵大家愿意死后捐獻器官,既是造福了他人,也為自己的親人謀得了福利。此措施也會在尸體生前未明確表示是否愿意捐獻器官時,鼓勵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能夠同意器官捐贈。
(六)平等受益權的保護
筆者建議采用排隊原則外加合理幅度調整原則。建議第二點提出國家應該建立有效的器官資源平臺,在這種平臺上,我們就能夠采取器官需要者的排隊原則,公正透明的采取申請制的排隊原則。合理的幅度調整原則就是從人道主義出發(fā),兼顧患者病情的急迫程度進行小幅度的器官分配的順序調整。雖然我們在前文建議第四點提出的供體近親屬有優(yōu)先社會器官分配權,但是此種優(yōu)先器官分配權只能是在排隊原則之上使用,無法優(yōu)先于人道主義的合理幅度調整原則。
(七)建立相應的補償機制
補償不是買賣,不是貨物流通環(huán)節(jié)。器官捐獻無論對活體還是尸體而言都是一種損害,不僅對其捐獻者,還包括捐獻者的親屬。補償金額不能夠等同于“黑市”的交易價格,這不利于社會的發(fā)展。合理的補償能夠帶給器官捐獻者及其親屬心理安慰。建立合理的補償標準機制,補償不僅可以是金錢上的,還可以是一種政策性的,比如給捐獻器官者終身的醫(yī)療保障,比如可以規(guī)定捐獻器官者在工作中的特殊條件保障等等。如此可以鼓勵捐獻器官者的積極性,還可以減少他們的負擔,也體現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五、結語
人體器官移植是21世紀“醫(yī)學之巔”,其發(fā)展能夠最大程度的解決器官受損患者的生命延續(xù)問題。由于其技術需要和供求嚴重失衡,人體器官移植需要法律強有力的支持與保障。我國的器官移植立法還不夠完備,還需要法律研究者及社會各界的關注。
注釋:
ABBOTTK C,HYPOLITE I,POROPATICH R K. et al. Hospitalizations for fungal infections after renal transplant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Transplant Infect Dis,2001,3(4).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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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立瓊.我國器官移植的立法問題探究.西南交通大學學報.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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