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排斥指的是某些人或地區(qū)遇到諸如失業(yè)、技能缺乏、收入低下、住房困難、罪案高發(fā)環(huán)境、喪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等交織在一起的綜合性問題時所發(fā)生的現(xiàn)象。本文是一篇社科論文范文,主要針對社會排斥與社會融合中的法律作用進行了一些論述。
論文摘要 社會排斥理論起源于法國,之后逐漸被歐洲絕大多數(shù)國家所采納,但從目前研究現(xiàn)狀來看,大多數(shù)學者主要是從社會學的視角去探究社會排斥理論及反社會排斥的社會政策。而今,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都是法治國家,需要逐步樹立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權威,就應該從法律的視角,去研究社會排斥理論的制度基礎和相應的制度,最終實現(xiàn)于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法律的執(zhí)行方面,以便更加規(guī)范的體現(xiàn)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論文關鍵詞 社會排斥,公民權利,法學
一、社會排斥論的概念
(一)社會排斥論的起源
社會排斥概念最初于上個世紀60年代出現(xiàn)在法國。當時的一些政治家官員、新聞記者和學者模糊地和在意識形態(tài)層面上提到窮人是社會的“受排斥者”。而明確地提出社會排斥這個概念的是Ren€?Lenoir。Lenoir在1974年估計,“受排斥者”構成了法國人口的十分之一。這些被排斥的人包括精神和身體殘疾者、被遺棄兒童、貧窮者、老年患者、藥物濫用者等等。反社會的人和其它社會“不適應者”(Silver, 1995)。因而,這個時期的社會排斥概念基本上是指那些不僅沒有受到社會保障同時又被貼上“社會問題”標簽的不同類型的人(Gore, 1995a; Silver, 1995)。
進入上個世紀80年代,社會排斥概念成為法國有關與技術變革及經(jīng)濟重建相連的“新貧窮”的產(chǎn)生及其性質(zhì)之爭論的核心(Gore, 1995a)。右派和共產(chǎn)主義二者指責社會主義政府造成了失業(yè)的上升和“新貧窮”,而社會主義政府則以社會排斥的概念和理論來回應這種批評(Silver, 1995),并以此來分析“新貧窮”問題的根源和后果。在社會主義政府眼里,社會排斥不僅牽扯到長期和重復失業(yè)的上升,而且涉及到不穩(wěn)定的社會關系的增長,譬如不穩(wěn)定的家庭、單身家庭、社會疏離、階級團結的削弱等。它不僅包括貧窮的物質(zhì)方面,而且包括精神和符號的方面。
法國社會排斥概念背后的理念是其共和思想和社會團結的觀念,除此之外,公民權觀念也構成其背后的重要理念之一(Atkinson, 2000; Gore, 1995a)。至上個世紀的80年的尾聲,社會排斥概念才被歐洲委員會所采納并作為其形成社會政策的核心內(nèi)容。歐洲委員會試圖利用公民權的概念來調(diào)和法國與盎格魯撒克遜傳統(tǒng),把法國取向的因素及其對社會與文化排斥的強調(diào)同盎格魯撒克遜傳統(tǒng)及其對收入不平等與物質(zhì)排斥的強調(diào)結合起來(Atkinson, 2000)。因而,這個時期的社會排斥概念可以從公民權遭到否定或者沒有充分實現(xiàn)的角度來看待(Atkinson, 2000; Byrne, 1999)。
(二)社會排斥論的含義
國內(nèi)外學術界對社會排斥理論的含義各不相同,但總結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1.自我責任論,即社會排斥的現(xiàn)象是被排斥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例如貧困者的困境大多是由自身的懶惰、不擅于思考、不求上進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這些來自自身的原因也是被社會排斥的重要原因所在。
2.社會結構生成論是指社會排斥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社會結構的不平等所造成的。這種觀點主張被排斥的群體之所以被排斥不是因為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深入追究其根本原因其實是社會所造成的,即是社會操縱將這類脆弱的群體甩出社會中心,拋向邊緣而造成他們本應享受的權利無法實現(xiàn)。
3.社會政策創(chuàng)造論則是指社會排斥往往發(fā)生于不同的社會政策領域,當社會政策系統(tǒng)化地一致拒絕向某些社會群體提供相應資源,并且使他們不能完全參與社會生活進而便會導致社會排斥的現(xiàn)象產(chǎn)生以及被排斥者群體的出現(xiàn)。
(三)社會排斥的基本類型
在對西歐和美國有關社會排斥文獻的分析基礎之上,Silver(1995)指出,社會排斥這個概念的歧義性首先和其所指的對象有關,也就是說,此概念經(jīng)常與新貧窮、不平等、歧視、下層階級等概念混為一談;其次,對“排斥出什么”這個問題的回答往往有著不同的答案;最后,也是更為重要的,“社會排斥”的使用和意義是植根于互相沖突的社會科學范式和政治意識形態(tài)之中的。經(jīng)過這樣一番考察和分析之后,Silver(1995)提出了關于社會排斥的三個范式,即團結范式、專門化范式和壟斷范式。
二、社會排斥和公民權利
(一)社會排斥和公民權利的密切關系
社會排斥與公民權利有非常緊密的聯(lián)系。第一,公民權利是每一個公民既得的權利。而社會排斥是公民權利不能實現(xiàn)的表現(xiàn)。第二,與反社會排斥即社會融合有關的公民權利,是一個涉足范圍更廣泛的概念,它指向社會的大融合即公民權利的統(tǒng)一。第三,公民權利的概念不僅僅表示一個與特殊問題有關的內(nèi)容,更應該涵蓋社會全體成員和不同國家的公民思想。第四,剝奪必將引法更多的社會排斥。公民權利的缺乏可能導致某種失落尤其是心理缺失,只有社會融合才能保證公民權利的統(tǒng)一和公民對社會的滿足感和認同感。
(二)公民權利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礎
基于資產(chǎn)階級革命成果之一的《社會契約論》所闡述的“天賦人權”理論,人民的權利為人民當然享有,是人之所以為人最基本的權利。國家的權力來源于人民的授權,人民為了抵御自然災害等情況,集結起來,每一個人讓渡出一部分權利,形成公共權力,而行使公共權力的組織,即為國家,所以國家有義務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針對以上應注意的問題,本文逐一進行法理分析:
1.公民權利是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即具有一國國籍的人;谝陨戏治隹梢缘弥瑖业臋嗔碓从诿恳粋人民“天賦權利”的讓渡,具有一國國籍的人也向國家讓渡了自己自然權利的一部分,所以公民權利是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而社會排斥使公民不能正常使用讓渡出的這一部分權利而形成的公共權力,所以社會排斥是社會成員公民權利不能實現(xiàn)的重要表現(xiàn)。
2. 與社會融合有關的公民權利,是一個更廣泛的概念,它指向社會融合,尤其是是歐洲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社會融合。國家要存在和發(fā)展,就必須使讓渡其權利的每一個公民都共享國家發(fā)展的成果,所以國家或是說社會就要更加重視社會發(fā)展中的不公平現(xiàn)象,或是說社會排斥現(xiàn)象。提出更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社會政策,來使讓渡其權利的每一個公民都共享國家發(fā)展的成果,最終達到減少社會矛盾、實現(xiàn)社會一體化的目標。
3.研究社會現(xiàn)象必須以當時當?shù)匚幕瘋鹘y(tǒng)、制度構建為背景,孟德斯鳩曾說過“法律是地方性的知識。” 根據(jù)薩維尼等歷史法學派的觀點,“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xiàn)。”這都體現(xiàn)了研究法律、研究社會現(xiàn)象時要注意當時當?shù)氐木唧w情況,這也是法律社會學研究的一個基本方法。
4.由于公民權利是一種“天賦權利”,所以公民權利只能限制,不能剝奪。任何剝奪公民權利的法律都是違反自然法的,都是“惡法”。而按照自然法的觀點,“惡法非法”,所以任何剝奪公民權利的法律都不是法律。但是由于國家權力是一種來源于公民權利部分讓渡而形成的公共權力,所以如果公民在行使權利的時候超越了合理和必要的限度,那么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就要動用公共權力,對這種超越了合理和必要限度的權利予以限制,使其回到正常狀態(tài)下,以維護社會的基本秩序。
三、法律在反社會排斥中的作用
(一)憲法、行政法的人權保障作用
憲法(含憲法典、憲法性文件、憲法判例、憲法案例等,下同)是公民權利的保證書,在憲法中規(guī)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維護社會的最基本的秩序。
行政法規(guī)范行政機關的行為,使其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制約國家權力,以防止其濫用,最終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不被國家機關肆意侵害。
(二)刑法的社會控制作用
刑事法律關系作為最為典型的保護型法律關系,體現(xiàn)了刑法的保障功能,它一方面懲罰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恢復被侵犯的社會秩序;另一方面保護無犯罪的人不受非法的追究,同樣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三)民商、經(jīng)濟法的社會調(diào)解作用
民商、經(jīng)濟法律關系是典型的調(diào)整型法律關系,大量的民商、經(jīng)濟法律法規(guī)及各種行政規(guī)章等法的形式,調(diào)節(jié)著社會生活中大量的民商事行為和經(jīng)濟行為,調(diào)節(jié)著人們的正常生活,使社會排斥至少能控制在法律的框架內(nèi),盡量減少社會排斥的消極影響,維護著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
(四)訴訟法與非訴訟程序法的程序保障作用
通過正當審判程序或是非訴訟程序,體現(xiàn)程序正義,維護形式公正,保障實體公平,例如在刑事訴訟法中,通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上訴人的公正審判,提供完整的程序救濟,讓其充分認識到自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好的認罪接受刑罰和主動改造,使其盡早回歸社會;也使社會公眾深刻認識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五)社會法的綜合調(diào)控作用
社會法是現(xiàn)在法律中的所謂“第三部門”,具有一定的綜合性、社會性、跨越性,很好的融合了公法和私法兩大類型,在解決社會問題,包括社會排斥問題中發(fā)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社會法越來越成為調(diào)節(jié)社會秩序的重要法律部門,也是社會排斥理論與法學聯(lián)系最為緊密的法律部門,具有更為廣闊的應用前景和研究價值。
(六)法律的價值作用
法律的基本價值包含秩序價值、平等價值、自由價值和正義價值。但有的學者也提出,在當代法律還應該有效率價值。本文尊重學界大多數(shù)觀點,贊同法律的四大基本價值,即秩序價值、平等價值、自由價值和正義價值。在制定反對社會排斥的法律制度、社會政策時,應該充分考慮法律的四大基本價值,其中正義價值是基本保障,秩序價值是最終追求。在制定相應的政策時,或是解決相關問題時,應該依據(jù)價值位階原則(秩序價值、平等價值、自由價值和正義價值的順序)、個案平衡原則(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殊情況、需求和利益,努力尋求個案解決能適當兼顧各方利益)和比例原則(在不得已損害較小利益時,把損害降到最小程度)等基本原則,做到價值平衡和價值選擇,使公民權利得到平等保護、個人自由充分發(fā)揮、社會正義得到伸張、社會秩序得到維護,最終達到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目標。
法律論文發(fā)表期刊推薦《證據(jù)科學》雜志是由教育部主管、中國政法大學主辦、中國政法大學證據(jù)科學研究院承辦的學術性期刊,2007年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出版,為國內(nèi)外公開發(fā)行刊物。目前該雜志為雙月刊,每期128頁。郵發(fā)代號:82-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