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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范文共同飲酒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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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朋友聚會中經常會飲酒,酒文化也是我國歷史上流傳下來的一種文化,但是由于飲酒不當造成的一些列事故也是需要飲酒人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那么在事故發(fā)生后,共同飲酒人應不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呢?本文就針對共同飲酒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正當性展開了一些論述,文章是一篇法律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 共同飲酒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是指發(fā)生在以社交等目的而共同飲酒的當事人之間,部分共同飲酒人對非飲酒不能受到損害的其他共飲人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本文首先引出問題:作為“發(fā)生在法律層面之外、僅由私人友誼調整的普通社會關系”之情誼行為何以引起法律糾紛并可為法律裁判之?然后本文從“情誼行為”的角度出發(fā)探究了情誼行為何以進入民法視野。在此基礎上,本文揭示了共同飲酒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正當性基礎——對作為義務的違反。

  論文關鍵詞 共同飲酒人,情誼行為,不作為侵權

  一、問題的引出——共同飲酒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正當性何在?

  現實生活中,由飲酒而產生的人身、財產損害基于酒文化的普遍存在而極為常見。在司法實踐中,基于飲酒行為而引起損害并帶來責任追究相對困難的問題,集中存在于共同飲酒人之間,特別是部分共飲人由于飲酒而給自身帶來人身、財產損害后如何追究其他共飲人責任的問題。“共同飲酒過程中引發(fā)的侵權糾紛數量近年快速上升,法院在共同飲酒人侵權責任的認定上不統一,民法理論對此也鮮有涉及,很大程度上這是一個實務多于理論的侵權責任法新領域。”有的法院認為,“共同飲酒行為”屬于純粹的“情誼行為”,難以要求當事人就其無意思表示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有的法院認為,共飲人不存在過錯,其侵權責任不成立,但應根據公平責任對受害人予以適當補償。另有法院認為,共飲人之間有相互節(jié)制、照顧的義務,違反此義務即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面對不同法院的不同判決,如何界定“情誼行為”、“共同飲酒行為”?由共同飲酒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正當性何在?只有先解決這些基礎性問題才有進一步探討共同飲酒人侵權責任如何承擔的余地。

  二、情誼行為侵權責任分析——情誼行為何以進入民法視野

  (一)情誼行為引發(fā)民事責任的邏輯理路

  邀請朋友共同飲酒、無償幫工等等皆為社會層面的情誼行為。理論對情誼行為研究較多,對共同飲酒行為的具體研究則失之于少。在此,可對情誼行為做一窺探進而把握共同飲酒行為。情誼行為率先由德國學者梅迪庫斯在界定法律行為時提出,其認為情誼行為是發(fā)生在法律層面之外、依法不能發(fā)生法律效果的行為。王利明教授認為,情誼行為是一種不由法律調整、不能形成法律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渠道予以救濟、不構成民法上的債權債務及違約責任問題,僅由私人友誼調整的普通社會關系。不難發(fā)現,正如普通社會交往一樣,情誼行為本身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就情誼行為的性質,有觀點認為,情誼行為屬于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有觀點認為,情誼行為既區(qū)別于事實行為又區(qū)別于法律行為,但同時認為,情誼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歸入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另有觀點認為,情誼行為根本區(qū)別于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由“情誼行為”引起的法律糾紛甚為常見,由此產生困惑,即作為“發(fā)生在法律層面之外、僅由私人友誼調整的普通社會關系”之情誼行為何以引起法律糾紛并可為法律裁判之?究其原因,侵權行為關系及違約責任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但它們是民事關系。民法只是對那些認為值得保護的民事關系加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與民事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后者為前者的上位概念。“法律事實必須能夠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并非所有的社會生活事實都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朋友親戚相聚交談、鄰里之間相互串門等,就沒有法律意義”。而民事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屬于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原因,即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僅在屬于下位概念的民事法律關系中適用,而能引起法律糾紛的情誼行為在上位概念民事關系涵蓋下的侵權行為關系中適用。因此,能產生法律糾紛的情誼行為與引致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適用場域的根本不同決定了它們之間的差別。

  因此,區(qū)分情誼行為與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的正確方法是將情誼行為在民事法律關系及民事關系兩種維度上理解,并將其分為“非糾紛產生型情誼行為”(純粹私人友誼行為)及“引致糾紛型情誼行為”(情誼侵權行為)。首先就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角度而言,無論“非糾紛產生型情誼行為”還是“引致糾紛型情誼行為”并非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也非基于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因而情誼行為不能存在于法律關系的視野中。其次,就引發(fā)侵權責任的角度而言,“引致糾紛型情誼行為”可以被適用于侵權責任法,從而進入民法的視野。“非糾紛產生型情誼行為”則不受民法關照。如此,可以將能夠進入民法視野的“引致糾紛型情誼行為”界定為:當事人基于社交、道義等發(fā)生的,非以創(chuàng)設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

  (二)民法視野下的“共同飲酒行為”

  綜上可知,“共同飲酒行為”進入民法視野,須遵循與情誼行為相同的邏輯理路。在此基礎上,可將“引致糾紛型情誼行為”中的“共同飲酒行為”理解為:發(fā)生在以社交等目的而共同飲酒的當事人之間,部分共同飲酒人對非飲酒不能受到損害的其他共飲人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第一,共同飲酒人需兩人以上。第二,“以社交等目的”體現的是情誼行為的屬性,表明共同飲酒行為游離于民事法律關系之外,僅存在于民事關系的視野。第三,侵權責任是共飲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民法切入點。第四,非飲酒不能受到損害,既強調損害須與飲酒相關,又表明在當事人飲酒受到損害的情形下法律可能介入,從而鼓勵健康飲酒的社會風氣。第五,“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一方面表明法律對共同飲酒行為不輕易介入,另一方面體現出共飲人侵權責任的承擔必須滿足“法律上的特別要求”。

  三、共同飲酒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正當性基礎——對作為義務的違反

  (一)共同飲酒人的作為侵權行為

  對“法律上的特別要求”進行準確定位,需要進一步探討共飲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法理基礎。從行為的角度,侵權責任法視野中的行為可分為:作為的侵權行為和不作為的侵權行為。作為是指行為人積極的舉止動作,即有所為。不作為是指不做某件事情,從外界的表現來看行為人乃是處于消極的靜止狀態(tài)。被認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不作為,必須是違反了某種作為的義務。具體到共同飲酒人的侵權行為,從作為的角度,要求侵權人積極的實施加害行為。具體表現為:勸酒人明知被勸酒人存在不能飲酒的身體條件而強迫、勸說被勸酒人飲酒,從而導致被勸酒人人身財產損害。事實上,這種所謂的“鴻門宴”并非司法實踐中共同飲酒人侵權行為的常態(tài),法院受理的案件以共飲人不作為侵權為主,一方面惡意勸酒背離情誼行為的本旨,另一方面“強迫”、“勸說”實際上很難證明。本文亦著重探討共同飲酒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

  (二)共同飲酒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

  美國著名法學家霍姆斯在其經典名著《普通法》中指出:“我們法律的一般原則是,意外事件之損害,應停留在它發(fā)生的地方,除非有特別干預的理由存在。”雖然在現代社會,不作為侵權行為及責任呈擴張趨勢,但可以預見的是,不作為侵權行為不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的主要形態(tài)。這是因為課以全面的作為義務,將嚴重威脅行為人的行動自由,有違侵權法的功能。在理論上,作為義務具有特定的來源,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其一,來自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如遺棄。其二,來自業(yè)務或職務上的要求。如消防員的救火義務。其三,來自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比如行為人不慎將石塊落在馬路中間,其對來往車輛之行車安全危害很大,行為人有將石塊移走的義務。王利明教授認為:“同飲者實施在先行為會引發(fā)一種在后的照顧義務,這一義務不是經濟活動產生的,是一個在先行為產生的。”其四,契約約定。其五,具體的緊密生活關系與社會性密切關系的存在,使得人們產生了在危機時刻給予幫助的信賴。此外理論上還有所謂的“同舟無害扶助義務”,主要指危險共同體內部成員相互之間的幫助義務,比如登山小組的成員。該義務產生于如下條件下,且缺一不可:第一,成員同處于封閉無其他救助之空間;第二,扶助之行為無甚害于行為人之生活資源;第三,關系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等非財產性生活資源之重大變動。

  筆者認為,“同舟無害扶助義務”可歸入外延更為寬泛的基于先行行為而應承擔的作為義務,“同舟無害扶助義務”僅屬于此義務范圍中義務之一種,因為“同舟無害扶助義務”的產生實際上仍源于“同舟人”聚合的先行行為,其特殊之處僅在于登山隊員所處的相對與世隔絕的空間帶來了隊員間扶助義務上的更高要求。“同舟無害扶助義務”盡管包含與共飲人頗為相似的登山小組成員,然而共飲人通常不處于“封閉無其他救助之空間”,因而共飲人的作為義務只能來源于先行行為,而非來自于其它四種分類,亦非源于“同舟無害扶助義務”。這里的不作為侵權具體表現為:共飲人在飲酒的過程中,在其共同創(chuàng)設的飲酒環(huán)境下,飲酒人增加了自身面對危險的可能性。這種危險的增加是指酒精對人體的直接危害及酒精麻痹身體所導致的判斷力、反應力下降而可能為飲酒人所招致的危險的增加。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正常飲酒行為,正如法律通常不禁止包括登山在內的冒險行為一樣。然而,法律不禁止冒險并非不鼓勵當事人面臨危險時相互扶助,因為相互扶助體現的是當事人之間及法律對當事人之人身、財產安全最起碼的尊重,而這種尊重構成社會信賴和交往的基礎。當人們基于情誼或者特殊事由而聚集成一個或大或小的群體,在群體活動中,群體成員面臨基于群體行為而產生、增加的危險,對成員相互之間扶助義務的強調尤甚。道德只能提供或然性的保障,因而,由具有強制力的法律對此加以規(guī)制可為能夠增進社會信賴的扶助義務的承擔提供強力保障。法律對共同飲酒行為的適當介入亦并非對飲酒行為的禁止,而是要求人們承擔社交過程中基于社交行為帶來的自然風險增加而相應增加的注意義務。共飲人的作為義務體現為:維護健康的飲酒秩序,既包括不過度勸酒、敬酒、罰酒,又包括對過量飲酒的共同飲酒人的及時勸阻;將共飲人安全送回休息場所,或通知其家人將其送回;當部分共飲人出現身體不適,其他共飲人應采取合理方法及時對其進行幫助、救護、送醫(yī);應阻止其他共飲人在酒后從事危險性體育活動(如游泳等),同時應阻止其他共飲人酒后駕車等。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對此作為義務的違反將構成不作為侵權。
  法律論文發(fā)表期刊推薦《理論觀察》是黑龍江省齊 齊哈爾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主辦的哲學社會科學綜合性學術理論期刊,主要研究哲學社會科學學科前沿問題,研究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問題,特別關注 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熱點、焦點、難點問題,為廣大中青年理論工作者特別是碩士生、博士生創(chuàng)設發(fā)表最新成果平臺,為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精神文明 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提供理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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