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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論文儒法分合流之下的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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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儒家和法家是從古代流傳到現在的兩種文化思想流派,關于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文化也有所不同,本文是一篇對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研究的論文,是核心期刊投稿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儒法分合流之下的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下面是文章正文:
  論文摘要 儒家和法家在相互獨立發(fā)展時期擁有各自學派的法律思想理論并且在這一時期中國法律文化呈現是多元化共存的局面。而儒法合流時期,對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塑造成形起著特別重大的影響,同時也使得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開始走向自我完善。本文立足于分析儒家和法家在這兩個時期的經典法律思想之間的關系來論證這些學說相互作用是導致儒法合流之下形成特有的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

  論文關鍵詞 儒家,法家,法律思想,法律文化

  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是對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產生重大影響的兩個思想流派。在中國古代社會,儒家法律思想融合了百家諸子中有利于統(tǒng)治階級有效統(tǒng)治和維護古代私有制體制以及傳統(tǒng)社會生活方式,并且對中國法律思想和法制的影響深遠。儒家提出禮治和人治,而法家的法律思想的目的是為了在中國古代社會建立有效的統(tǒng)一的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家,從而要求統(tǒng)治階級通過變法改革運動,以便實行“以法治國”。當然法家提倡的“法治”不等同現代意義的法治。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被統(tǒng)治階級的兩者的對立導致走向儒法合流,對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自我完善有很大的作用。

  一、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的相互獨立發(fā)展時期經典學說

  (一)儒家法律思想獨立發(fā)展時期經典學說之間的關系

  春秋末期時,孔子創(chuàng)立了儒家思想其學派。在孔子看來,其所創(chuàng)立的儒是君子之儒而無為小人儒。正如《漢書·藝文志》一書所述:“儒家者流,蓋出司徒之官,助人君順陰陽明教化者也。游文于六經之中,留意于仁義之際,祖述堯舜,憲章文武,宗師仲尼以重其言,于道最為高。”

  第一,孔子的“仁”和“禮”的關系。孔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論基礎可以用“仁”這一字來濃縮概括起來。但禮離不開仁。無仁不足以成禮。沒仁的禮則是粗蠻的形式規(guī)紀而已。禮治是仁思想發(fā)展的必然要求。在孔子看來,仁是一種道德約束思想行為的規(guī)范,要做到仁就必須依賴自己自覺地對自身修行。并且修行的方式不以善小不以為之,同時可以先通過身邊的的人來實踐自己的仁。例如尊老愛幼,互助鄰里等。仁需要統(tǒng)治者的守禮來實現仁者愛人的榜樣力量。因此,在治理國家的問題上,孔子非常重視統(tǒng)治者個人的以身作則的表率作用。在《禮記·中庸》中提到“為政在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梢姡鬃訉y(tǒng)治者的要求是必須“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第二,孟子“性善論”和“仁政論”關系。孟子認為善是人的本質自然屬性。每個人一出生就開始具有“四端”。 這四端分別是: 惻隱的心、羞惡的心、辭讓的心、是非的心。這“四端”分別產生仁、義、禮、智四種善的品德。所以在孟子看來人天生就具有的善的道德本能。如《孟子·告子上》中所說“人性之善也,猶水之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躍之,可使過顙;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記水之性哉?其勢則然也。人之可使為不善,其性亦猶是也。”孟子的另一個重要的理論就是“仁政論”。孟子的“仁政論”是基于“性善論”的演化出來的。這種“仁政論”主要針對如何才能讓統(tǒng)治階級實現王道之治而提出的。孟子認為王道是治國平天下的最佳模式。而如要實現王道就離不開仁政。而善是仁政的前提。再說,天下人都有善,所以君主也是性本善的,那么君主自然可以推行仁政從而實現治國平天下的王道之治。

  第三,荀子的“性惡論”與“隆禮重法論”關系。荀子和孟子雖然都同屬于儒家學派。但兩者在人性論命題方面顯然持有截然不同的立場。荀子認為人天生的本性是惡的。惡就是人的自然屬性。如《荀子·性惡》所述:“凡人所有一同:饑而欲食,寒而欲暖,勞而欲息,好利而惡寒,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無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可見,荀子客觀指出了人的自然需求的屬性。在荀子看來,雖然人之初性本惡,但是就是這種惡是人類為了生存而不得不爭奪。如果這種生存需要得到調節(jié)和滿足那么人就在社會中合作互相幫助,共同發(fā)展。禮樂刑政建立的目的就是幫助限制人性之惡。更重要的是,人能在通過后天的教化改惡從善。只有法以禮為本才能治亂國。禮是法的根本。法式禮的工具。隆禮重法才是真正防止人性之惡的根本途徑。

  (二)法家法律思想獨立發(fā)展時期經典學說之間的關系

  禮蹦樂壞為法家的法律思想開辟中國法律文化的另一通道。雖然法家提倡的“法治”不等同近代意義的法治,而法家的法治還是沒有脫離為君主專制服務的宗旨。從現代文明角度來看,它并無人民主主權的近代法治內涵。但法家的法治在客觀上對于中國傳統(tǒng)的禮治形成了重大的沖擊。在法家之前,中國古代治國思維從來沒有突破以禮作為思考方式的范疇。在中國古代傳統(tǒng)社會中,人們的思維就認為禮就是治國的最佳模式,也是社會的唯一的社會文化觀。因為如果有人對對禮的質疑,則就會遭到中國文化的的排斥。

  第一,法家中的商鞅變法論與“好利惡害”人性觀論的關系。在商鞅看來,人天性就是好利餓害。正如《商君·算地》所述:“民之性,饑而求食,勞而求失,苦而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禮之法,求名,失性之常。”治國單單依靠禮和德是無法在亂世平下的,甚至有亂國之害。因此,商鞅認為治國需要剛強的法治和法律政策。又法治離不開變法改革。商鞅認為只有變法改革才可以達到以法治國。統(tǒng)治者應該實行變法賞罰分明來控制人們的這種好利惡害行為使得統(tǒng)治者有效統(tǒng)治人民,同時防止人民之間為利益而爭斗,為惡害而逃避責任。

  第二,法家的法、勢、術三派之間的關系。商鞅的法是主張實行變法以法治國,而申不害主張術治。在申不害看來,如果君主要有效統(tǒng)治國家鞏固政權那么就要運用一種統(tǒng)治術來駕馭臣民。這與商鞅的法治論是有區(qū)分的。申不害則重于君主個人的治國的手段,而商鞅則重于統(tǒng)治階級整體的治國手段。前者是從微觀角度來考慮,而后者則是從宏觀角度來把握事物的變化。還有是就慎到的勢治流派。慎到主張君主要依靠自己的權勢和權力來推行“法治”。在慎到看來,通過實行一元化君主集權制使得君主的權力成為至高無上的,更重要的是,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君主。慎到的勢治和前面所論述的法治和術治最大的不同之處就是特別強調君主的地位和獨有的權力,如果要推行法治就必須加強君主的集權力制使得君主有權勢來實現法治。法家三個流派的共同點都是要求治國離不開法,法是有效治國的根本之出路。而韓非子則是將法、術 、勢結合形成獨特的三合一的法治理論。

  二、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對立之下的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

  儒家與法家分立時期的中國法律文化呈現多元化特征:

  (一)禮治對當時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產生了文化等級區(qū)分效應

  因為孔子主張的禮治實質就是一種深嚴等級制度。禮治的法律思想極大促進中國法律文化往封建特權法文化發(fā)展。正如《禮記·曲禮》所說的:“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中國的法律文化開始以孔子提倡的禮為核心而形成從國家大典到人們的衣食住行都離不開層層深嚴的禮文化約束的文化氛圍。

  (二)孟子的“仁政”說使得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深深扎根于維護封建特權的土壤

  雖然孟子提出的民貴君輕。如《孟子·盡心下》日:“民為貴,社稷次之 ,君為輕。”但孟子的所述的民貴君輕的思想并不等同現代意義上的人民主權。 在學術界上,有不少學者對孟子的民貴君輕這種思想視為中國古代民主的最早期啟蒙萌芽。如果深入分析,就可以看出孟子這種民貴君輕實質就是為了使得封建特權得以鞏固和發(fā)展而對統(tǒng)治階級提出的有限剝削理論。如《孟子·離婁上》所說的“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樂歲終身飽,兇年免于死亡,然后驅而善之夜輕。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嵠之蓄,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八口之家可以無饑矣。”⑧可見,在此孟子是強調的是給農民某種程度的土地,并且有限度地承認農民擁有一定數量的私有財產權利。但這些承認都統(tǒng)治者實現孟子所主張的王道的必要手段。這些主張都是站在維護封建地主階級利益的立場之上開展的。因此,但是并不能就證明孟子的民貴君輕就是一種中國式的民主啟蒙 。

  三、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走向合流的時期

  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合流以及禮法互補,人法兼用始于西漢,盛于隋唐。漢武帝時期,由于國家和社會形勢有了與漢朝初期不同并且有較大變化。而漢朝初期采用的黃老之學來治國模式也行不通了。漢武帝為打擊地方勢,進一步鞏固中央集權,從而采納了大儒董仲舒“罷黜百家,表彰六經”。儒家與法家法律思想合流首先體現在代表儒家的盾吏與法家酷吏,儒生與文吏從以往的對立轉向融合。因為在皇權專制之下,代表儒家的盾吏和代表法家的酷吏都有共同的效忠對象就是封建專制的君主。這樣的基礎使得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在立法司法活動之中不斷深化禮法的融合。

  四、儒法合流背景之下的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

  儒家和法家合流之下直接影響到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塑造和走向。儒法合流直接反映到漢朝的立法活動之中,最明顯的體現就是法律儒家化。因為禮法互補,納禮入律進一步融合了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春秋決獄是用儒家法律思想論證法律條文適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從與儒家思想的精髓相一致角度對法律條文注釋使得封建社會的司法官員從以往法家一斷于法的思維中慢慢轉變?yōu)槎Y法并行,納禮入律的思考模式。更重要的是,儒法合流之后中國傳統(tǒng)的法律文化充分體現在以何種方式思維來對國家法與家禮之間沖突進行平衡調節(jié)。例如親屬相隱就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親屬之間是不得相互告發(fā)而必須相互隱蔽對方的罪行。而族誅連坐則是集中代表了法家的法律思想即是使用酷刑罰強迫人們相互告發(fā)對方的犯罪行為從而達到以刑去刑的政治和社會效果。在儒法沒合流之前,這是一對矛盾。但在儒法流之后,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出現了法律儒家化使得這一對矛盾就被巧妙地調和。在法律儒家化的文化影響之下,統(tǒng)治者采取區(qū)分對待的辦法解決這一對矛盾,比較典型的對于十惡重罪則適族誅連坐。而對于輕罪則采用親屬相隱原則?梢姡宸ê狭髦笾袊鴤鹘y(tǒng)法律文化已經開始走向成熟和自我完善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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