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學理論論文,發(fā)表在期刊合肥學院學報上,論述了過失相抵的適用方法,以供大家參考和下載。法理論文投稿期刊推薦《法律與生活》雜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84年創(chuàng)辦。屬于中央級法制新聞刊物(月刊)。在全國具有廣泛的影響,曾多次獲得國家級大獎,最近被國家新聞出版署列入“中國期刊方陣”并榮獲“雙獎期刊獎”。
摘要:過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具有過錯時,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制度。關于過失相抵的適用方法,應采綜合說的主張,通過過錯對行為人行為時的心理狀態(tài)的體現(xiàn)和原因力對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密切程度的反映,把過錯和原因力結合起來對損害賠償?shù)呢熑畏峙溥M行考量,比較過錯和原因力,以過錯比較為主要的決定因素,以原因力的大小作為相對的調(diào)整因素。
關鍵詞:過失相抵,過錯,原因力
過失相抵是指當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損害結果的擴大具有過錯時,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制度。該制度是為了避免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損害結果的擴大也有過失時,加害人仍要承擔全部責任的問題,以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責任。其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遭受損失;第二,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第三,過失相抵的法律效果是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第四,法院依職權主動行使。
從規(guī)制原則的角度看,過失相抵既可以適用于過錯責任,又可以適用于無過錯責任。同時,過失相抵的適用范圍也是非常廣泛的,在侵權責任法、合同法、海商法等諸多領域均有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首先對過失相抵從法律上做了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尅返诙䲢l隨后對其做出了補充性的規(guī)定,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對過失相抵的適用情況又做出了更為細致的規(guī)定。然而由于現(xiàn)實生活中法官素質的限制以及法官對法律理解和選擇的偏差,導致了相同或者相類似的案件在適用過失相抵時出現(xiàn)的結果千差萬別甚至大相徑庭。
關于過失相抵的適用方法,有過錯決定說、原因力決定說和綜合說三種學說。其中,過錯決定說以雙方過錯程度的大小來確定責任的分擔,以美國法上的純正的比較過失和修正的比較過失為代表。原因力決定說以原因力的大小分擔責任,以德國法為典型。綜合說將二者結合起來,既考慮過錯又參考原因力,以日本、英國、荷蘭為代表。
筆者認為,過錯決定說無法解釋過失相抵在嚴格責任中的適用問題,原因力決定說在原因力的認定上自由裁量度過大,導致標準不統(tǒng)一且難控制。單純以過錯決定過失相抵的責任范圍和單純以原因力決定過失相抵的責任范圍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因此,我們應采綜合說的主張,通過過錯對行為人行為時的心理狀態(tài)的體現(xiàn)和原因力對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密切程度的反映,把過錯和原因力結合起來對損害賠償?shù)呢熑畏峙溥M行考量,比較過錯和原因力,以過錯比較為主要的決定因素,以原因力的大小作為相對的調(diào)整因素。
一、過錯比較方法
根據(jù)我國的司法實踐情況,在采取過錯程度決定責任范圍時,應該區(qū)別如下不同情況來適用過失相抵:
(一)加害人的故意與受害人的故意
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故意,在實踐中發(fā)生較多的是互毆問題。所謂互毆,就是指雙方故意毆打對方且都構成侵權,致對方損害的行為。通常情況下的互毆,雙方當事人互相傷害對方,都有故意,不存在過失相抵的問題。但是在確立責任時,我們應當排除一方侵害另一方,另一方進行正當防衛(wèi)的情形。如果雙方是互相故意實施毆打行為,也要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如誰引起互毆的發(fā)生,誰對另一方造成了更重的損害等)來確定責任的分擔。如果侵權行為人故意引誘、誘惑受害人從事某種行為從而造成受害人損害的,應當認為損害是由加害人的故意而非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例如,對受害人謊稱某人將拒絕收買受害人的某物,使受害人將其財產(chǎn)作廉價處分。還要看到,在無行為能力人致自身損害的情況下,不能把無行為能力人的故意視為法律上的故意。
。ǘ┘雍θ说墓室馀c受害人的過失
根據(jù)《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第481條的規(guī)定,若加害人具有故意,則不得根據(jù)共同過失提出抗辯。在蒙洛茲一案中,法院認為:“比較過失規(guī)則是對或者賠償或者不賠償?shù)墓餐^失規(guī)則的替代,而并沒有給予故意的侵權行為人以抗辯權。”法國學者馬澤昂德和丹克指出:若加害人具有故意,則表明其過錯是損害發(fā)生的唯一原因,加害人只是利用了受害人的過錯來從事加害行為的,就像把他當作他手中的工具來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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