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月期刊免費論文網(wǎng)站推薦下載,法律期刊推薦《青年探索》雜志于1983年5月創(chuàng)刊,是由時任廣州團市委副書記、現(xiàn)任廣東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的朱小丹同志帶領大家創(chuàng)刊的。正如當時擔任主編的朱小丹同志在第1期的發(fā)刊詞中說的那樣,本雜志已經(jīng)做到了“它將竭盡全力,為深邃縝密的思考,提供最新的信息和資料。
摘要:隨著我國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老年人犯罪現(xiàn)象更加突出。為更好地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本文對我國老年人犯罪立法現(xiàn)狀進行分析,從老年人年齡的界定、刑事責任的劃分、刑種的適用、量刑和行刑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議。
關鍵詞:老年人,從寬,立法完善
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全國老齡辦發(fā)布的《中國人口老齡化發(fā)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顯示,2020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將達到2.48億,2050年總量將超過4億。老年人口基數(shù)的快速增長使養(yǎng)老、醫(yī)療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的需求加大,無疑會引發(fā)一系列政治、經(jīng)濟、文化和社會問題,老年人犯罪現(xiàn)象更加突出。
一、老年人犯罪問題
近年來,老年人犯罪呈上升趨勢。一項針對浙江省1991-2005年61周歲以上老年人犯罪的數(shù)據(jù)統(tǒng)計表明,15年間老年犯人數(shù)上升了3.34倍,遠高于同期全部人數(shù)上升的2.21倍,老年犯罪嫌疑人數(shù)、比例和增幅均高于平均水平。老年人犯罪具有以下特點:犯罪主體男性多與女性,整體文化水平偏低,法制觀念淡。环缸镱愋拖鄬Ρ容^集中,主要是侵財類犯罪、性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雖然也有故意殺人、傷害、放火等暴力犯罪,但相對較少;犯罪手段多為非暴力,由于受生理條件限制他們往往采取教唆、誘騙等方式實施犯罪行為;犯罪地域主要集中于偏遠、落后的農(nóng)村地區(qū),農(nóng)村地區(qū)的犯罪率高于城市。老年人在本該頤養(yǎng)天年之時誤入犯罪歧途,破壞了家庭和諧,增加了社會負擔,引發(fā)的社會問題不容忽視。
二、老年人犯罪的立法現(xiàn)狀
我國刑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前沒有關于老年人犯罪處罰的專門規(guī)定,只是在最高司法機關的文件中零散地體現(xiàn)了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發(fā)布《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1條規(guī)定對于老年人犯罪要綜合考慮各種情節(jié)酌情予以從寬處罰,第34條規(guī)定對老年犯在依法減刑、假釋時應當根據(jù)悔改表現(xiàn)予以從寬掌握,確立了對老年犯在量刑和行刑時從寬處罰的原則。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民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在一定條件下應當適用緩刑。這就為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可以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傳承發(fā)揚我國尊老矜老的優(yōu)良傳統(tǒng),進一步保護老年人的這一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老年人犯罪的立法缺憾
盡管立法對老年人犯罪問題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但比較國外有關立法和國內(nèi)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規(guī)定,老年人犯罪立法仍有其不足之處。首先,對老年人犯罪關注度不夠!缎谭ā返17條和49條以專條的形式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中進一步對其進行細化,增加了可操作性,比較充分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于老年人犯罪則僅在《意見》中規(guī)定“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并且沒有規(guī)定老年人的具體年齡,盡管在司法實踐中也不乏對老年人從寬處罰的做法,但由于缺乏明確法律依據(jù),可操作性差!缎谭ㄐ拚福ò耍芬(guī)定對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從寬處罰,為老年人的權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具有進步意義,但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仍不夠全面。其次,對老年人的覆蓋面過窄!缎谭ㄐ拚福ò耍钒褟膶捥幜P的老年人年齡限定于滿七十五周歲,與國外的立法相比,我國刑法對老年人的覆蓋面明顯要小得多。我國老年人的平均年齡72周歲,男性平均年齡70周歲,此規(guī)定僅覆蓋了老年人中的極小部分,實際意義不大。立法者應該把老年人作為整體來考量其犯罪能力和再犯可能性,合理確定從寬處罰的年齡,秉承尊老矜老這一傳統(tǒng)美德。第三,從寬的力度不足。《刑法修正案(八)》對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的從寬力度明顯不足。從所承擔刑事責任來看: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意味著也可以不從寬處罰;過失犯罪盡管“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此年齡的人絕大多數(shù)只能犯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等幾種有限的犯罪。所適用的刑種也只是有條件地排除了死刑的適用,刑罰的執(zhí)行方式在一定條件下才“應當”適用緩刑。因此,不論是刑事責任、刑種還是刑罰執(zhí)行方式都從寬有限,沒有充分體現(xiàn)和諧理念下寬嚴相濟這一刑事政策的要求。
四、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完善
。ㄒ唬┟鞔_界定刑法意義上老年人的年齡
盡管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老年人犯罪問題給予了相當?shù)年P注,但目前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并未對刑法意義上的老年人作出明確界定。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對75周歲以上老年人的從寬處罰,但滿75周歲不宜看作是界定老年人的年齡標準,只能看作是對滿75周歲老人的特別寬囿。刑法學界對老年人的年齡標準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老年人犯罪應該以70歲為起點。理由是:(1)從立法目的來看,刑事司法解釋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側重于對老年人的從寬處罰,為避免不當擴大老年人的范圍,其關于年齡標準的認定更接近于刑事實體法的概念;(2)從生理條件和社會實踐來看,中國人均壽命已達到72歲,法定退休年齡是男性60歲、女性55歲,加之老年人犯罪率比較低,因此作為寬宥對象的老年人的起始年齡應高于退休年齡而略低于人均壽命,以70歲為宜。第二種觀點認為,對老年人犯罪的劃分應以60歲為標準。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刑法意義上的老年人應以滿60周歲為標準。從現(xiàn)行法律來看,盡管刑法和司法解釋未對老年人的年齡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采納60周歲為劃分標準有利于法律之間的銜接,正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為刑法所采納一樣。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快速**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70周歲以上老人違法犯罪的規(guī)定只能看作是對老年人中滿70周歲老人的特別優(yōu)待,而不能據(jù)此認為刑法意義上的老年人為滿70周歲。從我國的傳統(tǒng)來看,滿60周歲后應退休、享受子女贍養(yǎng)或接受社會救助,社會活動逐漸減少,在家頤養(yǎng)天年,生理、心理均有明顯變化,生活條件和生活方式也與工作時有顯著區(qū)別,與60歲以前相比生活環(huán)境明顯不同,把滿60周歲的人稱為老年人也符合民眾心理和普遍道德觀念。從實踐來看,司法機關也贊同把滿60周歲的人作為寬囿對象。司法活動中把滿60周歲的人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司法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并沒有導致刑罰的失衡。鄞州區(qū)檢察院對滿60周歲的人啟動涉老案件**程序,實體上運用不捕、不訴、建議緩刑、減刑、假釋等方式,適度從寬,程序上主動放緩節(jié)奏,全面細致慎重處理涉老案件,社會反響良好。從人的壽命來看,我國人均壽命為72周歲(男性為70周歲),如果把老年人犯罪界定為70周歲才給予特別寬囿,形式意義大于實質意義。因此,將犯罪的老年人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綜合考慮,以滿60周歲作為劃分標準是恰當?shù)摹9P者認為,立法機關應明確規(guī)定滿60周歲的人為老年人,以使司法實踐中更好地貫徹《意見》中關于老年犯的從寬處罰規(guī)定,保證司法實踐的統(tǒng)一,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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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論者提出,對老年人犯罪區(qū)分不同年齡段從輕或者減輕處罰:60周歲以上不滿80周歲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80周歲以上的老人只對危害性明顯而且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90周歲以上以及身體狀況較差的老年犯可以免除處罰并責令其子女或者近親屬監(jiān)管。該觀點借鑒刑法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規(guī)定又考慮到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把老年人劃分成三個檔次分別確定刑事責任,更加靈活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具有一定借鑒意義,但也有不足之處。老年人的刑事責任應根據(jù)老年人的生理特點、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和借鑒國外立法進行科學劃分。筆者依據(jù)年齡將老年人的刑事責任劃分為兩種,建議通過立法予以規(guī)定。
1.已滿60周歲不滿75周歲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該年齡階段的老人犯罪從動機、目的和犯罪手段來說都與青年人犯罪有明顯區(qū)別。他們有的是法律知識欠缺,有的是出于生活所迫,有的是被逼無奈,并且身體機能明顯下降,多種因素造成他們實施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明顯小于青年人犯罪,對其從寬處罰符合《刑法》第61條關于量刑的規(guī)定。同時,隨著生活水平和醫(yī)療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衰老速度變緩,有些人雖年過60仍然精力旺盛、思維敏捷,因此不能一概從寬處罰,以免縱容犯罪。“可以”減輕處罰是可選擇的,并不意味著必然減輕處罰,審判機關在量刑時有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jù)老年犯的具體情況量刑。這就既保證對老年人以一定程度的寬囿,又避免了某些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的老年人逃脫法律制裁。
2.滿75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該年齡段的老年人由于生理條件所限,其辯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顯著降低,即刑事責任能力降低,加之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明顯較小,“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無疑是必要和恰當?shù),《刑法修正案(八)》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這一點。這也是國外立法的通例,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48條規(guī)定:對超過70歲的犯人從輕處罰。《瑞典刑法典》第29章第5條、《芬蘭刑法典》第7條、《越南刑法典》第46條都有關于老年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guī)定。
。ㄈ┩晟菩谭N適用和刑罰執(zhí)行的規(guī)定
鑒于老年人與未成年人在刑事責任能力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為進一步體現(xiàn)對老年人的從寬原則,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我國未成年人和國外立法的有關規(guī)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刑種適用和刑罰執(zhí)行的規(guī)定。
1.限制死刑、無期徒刑和長期刑的適用。刑法對未成年人排除了死刑的適用,同時司法解釋又要求對未成年人慎用無期徒刑。相比未成年人,刑法對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規(guī)定可謂少之又少。再者,對于風燭殘年的老人來說,對其適用無期徒刑或者長期刑,無異于判死刑,他們在監(jiān)獄中服刑改造增加了司法成本,也有違人道主義,對老年人量刑時應考慮老年人的實際可能生存年齡并借鑒國外有關規(guī)定,慎用無期徒刑,限制最高刑期。因此,筆者建議,通過立法規(guī)定:對于滿六十周歲的老人犯罪不適用死刑,除后果特別嚴重者;對于滿七十五周歲的老人不再適用死刑。
2.進一步放寬緩刑、減刑、假釋的規(guī)定!缎谭ㄐ拚福ò耍穼夏耆司徯痰倪m用明確進行了規(guī)定,只要符合條件,即應當適用緩刑。為進一步放寬老年人適用緩刑的條件,可以對犯罪時已滿75歲的老人取消“累犯不適用緩刑”這一規(guī)定。“由于沒有針對老年人專門的減刑、假釋的規(guī)定,為積極促進老年犯罪人早日回歸家庭、回歸社會,我國應當適當放寬對老年人犯罪的減刑、假釋條件。”老年人經(jīng)過一段時間改造,所剩時日無多,再犯能力和人身危險顯著降低,讓其在有生之年與子女團聚安享天倫,是符合法理和人情的。筆者建議,通過立法放寬對滿60周歲老年人的減刑、假釋規(guī)定,對《意見》有關規(guī)定細化,增加其可操作性,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這一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