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承包關系比較穩(wěn)定,但隨著我國工業(yè)化的推進、城鎮(zhèn)化的發(fā)展和現代農業(yè)的建設,農村人口流動和勞動力轉移的加快,尤其是近年來國家強農、富農、惠農政策力度不斷加大,農民的負擔逐漸減低,隨著農民對土地的關注度的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在依據法律、符合事實、尊重社會公德的基礎上,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進行審理并進行裁決,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律制度。它區(qū)別于我國現有的其他仲裁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既具有行政仲裁的性質,又具有準司法的性質,在受案范圍、仲裁程序的啟動、裁決的效力等方面都表現了與傳統(tǒng)仲裁制度的不同。
摘要:一般而言,仲裁程序較之訴訟程序因其獨特的高效、便捷性廣泛應用于解決民商事糾紛,更因其高度的意思自治而備受當事人信賴。然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作為民事糾紛的一種,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復雜性,雖然也不例外的可以適用仲裁程序解決糾紛,但是,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都予以特殊對待。本文將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系自身的特殊性著手,重點探析其在適用仲裁程序解決糾紛方面與一般民事糾紛的特殊之處。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程序,仲裁組織
一、受案范圍和仲裁程序啟動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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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調解仲裁法》)第2條第2款以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了農村土地承包調解仲裁制度的適用范圍,并將因征收集體土地及其補償發(fā)生的糾紛排除在外,從正反兩個方面規(guī)定了其調整范圍,將其限定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正好與我國仲裁法第77條吻合,農村土地承包調解仲裁的適用范圍只限于因家庭土地承包形成的合同法律關系及用益物權關系,因此其受案范圍具有特定性。
(二)仲裁程序啟動的可選擇性、單方性
根據農村土地調解仲裁法第3條和第4條的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既可以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基層組織進行調解,還可以通過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也就是說,在糾紛解決的具體方式上,當事人有充分的選擇權,且從該規(guī)定來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也并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這與普通民商事仲裁中,仲裁選擇后的強制管轄不同。
《仲裁法》第4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因此,在普通的民商事仲裁中,以當事人雙方已達成書面的仲裁協(xié)議為前提,但依據農村土地調解仲裁法第3、4條的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不以仲裁協(xié)議為前提,糾紛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在未經他方當事人的同意啟動仲裁程序,其仲裁程序的啟動具有單方性。
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在普通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選擇,但根據農村土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實行屬地管轄原則,由當事人向糾紛所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起。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管轄具有強制性,且在普通的民商事仲裁中,以書面提起為原則,而在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中,考慮到目前農村的實際情況,當事人提起仲裁以書面提起為原則,以口頭提起為補充,這些都是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地域性,復雜性等特點決定的。
二、仲裁機構的設置和對仲裁員要求的特殊性
。ㄒ唬┺r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置的任意性和基層化、行政化
農村土地調解仲裁法第12條第1款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這是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立的前提,如果沒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可以解決,就沒有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必要。因此,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設置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同時該法第12條第1款還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要在縣和縣級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qū)的市或市轄區(qū)設立,這與普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在設區(qū)的市設立的規(guī)定不同,體現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立的基層化、地域性,有利于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實情的了解,有利于糾紛的及時、公開、公正解決和矛盾的及時化解。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機構是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農村土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是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設立,且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從該規(guī)定來看,農村土地承包委員會帶有明顯的行政化色彩,仲裁機構集行政權與仲裁權于一身,具有行政隸屬的關系,屬于行政仲裁的范疇,與普通的民商事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有很大的區(qū)別。
。ǘ┲俨脝T組成的多樣性
農村土地承包具有很強的地域性特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設置必須能夠適應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公益性特征和涉及利益關系的復雜性、廣泛性和特殊性的要求,農村土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了農村土地仲裁委員會有政府代表、人民團體代表、經濟法律代表、農民代表組成,從而廣泛吸收各相關利益主體,有利于糾紛的有效解決。
(三)仲裁過程的公開性
農村土地調解仲裁法第30條規(guī)定,審理應當公開,但如果具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審理的情形可以不公開審理?梢娢覈霓r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過程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例外,這與普通民商事仲裁的不公開審理原則有著本質的區(qū)別,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公開審理有其自身的特殊意義,通過公開的審理過程可以教育廣大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解更多的土地政策法規(guī),有助于土地承包糾紛更加及時合理地解決,同時為保證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意義的發(fā)揮,農村土地調解仲裁法還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可以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所在地或村民委員會所在地開庭,因此與普通的民商事仲裁相比,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不但在仲裁機構的設置上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而且仲裁的的開庭也更加方便化。為使糾紛能夠得到有效地解決,農村土地調解仲裁法還賦予仲裁庭更多的主動性,如仲裁庭在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主動對證據進行收集,因此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地位處于一種相對獨立的地位,有別于普通民商事仲裁中對獨立性的要求。
三、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效力的特殊性
眾所周知,在普通的民商事仲裁中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且仲裁裁決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農村土地調解仲裁法第4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從該規(guī)定來看,在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時,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最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程序采取的是非一裁終局制。這種制度安排既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也不同于訴訟程序,在這種制度下,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可能會經過仲裁和訴訟兩套程序,三次審理才能最終解決糾紛。
四、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特殊性的幾點思考
。ㄒ唬┮劳行姓,行政化色彩過于濃厚,仲裁機構的獨立性較弱
由于仲裁委員會是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設立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農業(yè)行政部門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其日常工作由其負責,造成了農村土地仲裁機構集行政管理權與仲裁權于一身,既具有行政權又具有準司法權。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這種雙重屬性很難保證其不受行政干預,使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大打折扣。因此,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該建立自身的辦事機構,實行自我管理,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預。
。ǘ┮徊脙蓪,程序繁瑣,不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
“一裁兩審”的制度設計使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最后解決可能先后經過仲裁和訴訟兩套程序,三次審理才能得到解決,這不僅增加了糾紛解決的成本,更未能體現仲裁程序方便快捷的優(yōu)越性,但該制度也拓寬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決方式的途徑,為糾紛當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濟途徑,看起來會增加糾紛解決的公平性,但由于成本過高,在多大程度上適用于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值得商榷,因此,要做好土地糾紛仲裁與訴訟等解決手段的銜接與協(xié)調。
。ㄈ┵x予仲裁裁決效力以終局性
當事人選擇仲裁除了仲裁的公正性外,還在于其便捷性、終局性。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這種“一裁兩審”不但會損害仲裁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的這種特性,而且在多大程度上具有適用性也會引起廣泛的質疑。在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決中實行仲裁的普遍原則“或裁或審,一裁終局”是可行的。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的基礎上,由當事人選擇訴訟或仲裁,但這種選擇可以不以仲裁協(xié)議為前提,當事人只是在仲裁或訴訟兩種糾紛解決方式中作出選擇,同時要賦予仲裁裁決以終局的效力,節(jié)約糾紛解決的成本,提高土地糾紛解決的效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在我國城鎮(zhèn)化發(fā)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我們提供了一個糾紛解決的方式,但其自身還有些不足的地方,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