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時期,為鞏固多民族封建國家的統(tǒng)一局面,加強各地區(qū)之間尤其是中央和地方、內(nèi)地與邊疆之間的聯(lián)系,中央政府建立了一套較為嚴格完善的郵驛制度。但是,由于文獻記載零散不足,給這一課題的研究帶來很大困難。本世紀以來,隨著大量秦漢簡牘、封泥和碑刻等的發(fā)現(xiàn),為秦漢郵驛制度的研究提供了許多彌足珍貴的新材料,極大地促進了該課題研究的進一步深入。迄今為止,對秦漢郵驛制度的研究雖不及該時期其他領(lǐng)域諸多問題的研究那樣細致深入,但與前相比,仍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以下就本世紀秦漢郵驛制度研究的發(fā)展歷程和主要成就及存在的不足作簡要介紹。
一
本世紀對秦漢郵驛制度的研究,大致可分為二個階段。本世紀初到1949年新中國建立為第一階段,此階段雖屢有秦漢簡牘出土,但公布較晚。如《斯坦因第三次中亞考察所獲漢文文書》,1953年始由大英博物館公開發(fā)表,黃文弼《羅布淖爾考古記》1948年出版,勞干《居延漢簡考釋》之《釋文之部》和《考證之部》分別于1943年和1944年由四川南溪石印,直到1949年始由商務(wù)印書館鉛印《居延漢簡考釋·釋文之部》。因而,此階段的研究主要是依據(jù)文獻材料,利用簡牘材料的研究者不多。有關(guān)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中國郵政發(fā)達簡史》(注:載《中外經(jīng)濟周刊》923年第29期), 楊志章《中國郵政制度考》(注:載《學(xué)林》1925年1卷9期),張梁任《中國歷代郵制概要》(注:載《東方雜志》1935年32卷1期), 樓祖詒《中國郵驛發(fā)達史初稿導(dǎo)言》和《漢代郵驛交通史略》、《整理郵驛史料之商榷》、《先秦郵驛交通史略》(注:載《交通雜志》1935年3卷11期、1936年4卷8期,4卷4期及1937年5 卷1期。),賀昌群《烽燧考》(注:原載中央大學(xué)《文史哲》季刊1940年2 期,后收入《賀昌群史學(xué)論著選》中國社會科學(xué)出版社1985年版。),孫毓棠《漢代的交通》(注:原載《中國古代社會經(jīng)濟論叢》1943年第1輯,后收入《孫毓棠學(xué)術(shù)論文集》中華書局1995年版。), 呂思勉《漢世亭傳之制》(注:《學(xué)林》1941年第4輯。), 嚴耕望《漢代之亭制》(注:《大公報》1946年9月10日。), 勞干《論漢代之陸運與水運》和《釋漢代之亭障與烽燧》(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以下簡稱《集刊》)第16本、第19本。),王國維《簡牘檢署考》(注:見《王國維遺書》第六冊、上海書店出版社1983年版。)和《敦煌漢簡跋十一》(注:《觀堂集林》卷十七,中華書局出版。)。有關(guān)著作還有王國維《流沙墜簡·屯成叢殘》(注:該書1914年在日本東京初版,1934年在國內(nèi)再版。)、張梁任《中國郵政》(注:商務(wù)印書館1936年版。)、樓祖詒《中國郵驛發(fā)達史》(注:中華書局1940年版。)和白壽彝《中國交通史》(注:商務(wù)印書館1937年版。)。
這些論著對秦漢郵驛制度的研究還只是初步的,除樓祖詒等人以秦漢郵驛制度為題進行專門研究外,其他學(xué)者多是附帶論及,偶有專門探討也顯得很零散,因而缺乏對秦漢郵驛制度較為系統(tǒng)全面的把握;至于對某些具體問題深入細致的探討,則顯得更加薄弱。
值得一提的是,此階段日本學(xué)者浜口重國和伊藤德男分別在1935年和1941年的《東洋學(xué)報》22卷4期和28卷3期上發(fā)表了《漢代的傳舍——特別是其設(shè)置地點問題》和《漢代之郵》兩篇文章,對漢代郵驛制度進行了探討,雖未能看到全文,但后來森鹿三和大庭脩在各自的文章中都引用并進一步支持了他們的觀點,因而得以了解文章的梗概。(注:參閱森鹿三《論居延漢簡所見的馬》,大庭脩《漢代的嗇夫》,見中國社會科學(xué)院歷史研究所戰(zhàn)國秦漢史研究室編《簡牘研究譯叢》(以下簡稱《譯叢》)第一輯,中國社會科學(xué)出版社1983年版。)
1949年新中國建立到1976年為第二階段。(注:1966—1976年“文革”期間,難以劃入哪一階段,始附于此。)此階段有關(guān)論著的數(shù)量不多,但不乏頗有價值的研究成果,而且研究的廣度和深度都超過了以前,這與居延漢簡的出版是密不可分的。1957年和1960年,勞干在臺灣先后出版了《居延漢簡》圖版之部和釋文之部的重訂本。此間,科學(xué)出版社于1959年出版了由中國科學(xué)院考古研究所根據(jù)部分居延漢簡的照片整理釋讀的《居延漢簡甲編》,共收入居延漢簡2555枚,其中有照片、釋文和索引。雖然這些版本都很不完整(1930年,西北科學(xué)考察團在額濟納河流域破城子等地共獲漢代簡牘一萬多枚),但卻為更多的研究者提供了文獻所不載的許多新材料,而且還可將釋文與照片互參,為有關(guān)問題的深入研究創(chuàng)造了條件,此階段對漢代郵驛制度的研究幾乎全都是由此而引發(fā)的。其中有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勞干《漢代的亭制》(注:載《集刊》第22本。)、陳直《漢晉過所通考》(注:載《歷史研究》1962年6期。)、陳夢家《漢簡考述》(注:原載《考古學(xué)報》1963年1期,后收入陳夢家《漢簡綴述》,中華書局1980年版。)、樓祖詒《漢簡郵驛資料釋例》(注:載《文史》第3輯。)、 陳邦懷《居延漢簡考略》(注:載《歷史教學(xué)》1964年2期。)和陳公柔、 徐蘋芳《關(guān)于居延漢簡的發(fā)現(xiàn)和研究》(注:載《考古》1960年1期。), 人民郵電出版社還于1958年出版了樓祖詒《中國郵驛史料》。此外,國外學(xué)者也有多篇論文發(fā)表,主要有:藤枝晃《漢簡職官表》(注:見《譯叢》第一輯。)、魯惟一《漢代的一些軍事文書》(注:見《譯叢》第一輯。)、永田英正《居延漢簡集成》之一、之二(注:分別見《譯叢》第一、二輯。)和《居延漢簡烽燧考——特以甲渠候官為中心》(注:見《譯叢》第二輯。)、森鹿三《論居延漢簡所見的馬》(注:見《譯叢》第一輯。)和大庭脩《漢代的嗇夫》(注:見《譯叢》第一輯。)等。
此階段的研究大多立足于漢簡材料,又不拘泥于漢簡;既有總體全面的論述,也不乏對個別問題深入細致的研究。舉凡漢代郵驛制度的淵源流變、郵驛組織機構(gòu)、郵書傳遞方式、管理制度、郵路與郵站及漢代郵驛在郵政史上的地位和作用等均有論及。如勞干在前一階段研究的基礎(chǔ)上,從亭的布置、建筑、行政及都亭和傳舍四個方面對漢代的亭制進行了研究。陳夢家根據(jù)居延漢簡所見的郵書資料,列出了郵程和郵站表,對漢代的郵書記錄、運行和管理進行了探討,把漢代郵書課的內(nèi)容歸納為郵書方面、郵書性質(zhì)、封數(shù)及其裝束、發(fā)文及收文者、郵站和傳遞者、郵站收發(fā)時刻、郵程及時限、傳遞方式和其它等10個方面,從而將漢代郵驛制度的研究從較為寬泛抽象的概論引入到更為具體細致的深入探討。而樓祖詒則將漢代郵驛制度置于郵政發(fā)展長河中,進行縱向考察和橫向比較,論述了漢代郵驛制度承前啟后繼往開來的關(guān)鍵作用。相比之下,日本學(xué)者更注重從細小問題入手,進行嚴密的考證和分析,其中不乏真知灼見。如永田英正通過對陳夢家據(jù)以立論的居延漢簡材料進行重新考釋和分析,指出了陳先生所列郵站表中的錯誤,頗具說服力。雖然第二階段的研究成果仍存在一些不足甚至錯誤,但與第一階段相比,確有很大推進和突破,很多方面對后來的研究者也頗多啟發(fā)。
從1976年至今為第三階段。這一階段,大量秦漢簡牘先后出土,釋文也相繼公布。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夢縣睡虎地第11號秦墓出土了1155枚秦簡,其中《秦律十八種》中的《語書》、《倉律》、《田律》、《行書》、《金布律》、《傳食律》、《內(nèi)史雜》等篇中有許多秦代郵驛的律文。這些材料由《文物》1976年6—8期首次公布后,1978年又由文物出版社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簡》。由于此前從未有秦簡出土,故其史料價值極大。在此以后,又有多批漢代簡牘出土,釋文也相繼公布或出版,有的則經(jīng)重新校釋整理而再版。其中與郵驛有關(guān)的主要有:1984年公布的《敦煌酥油土漢代烽燧遺址出土的木簡》和《甘谷漢簡考釋》(注:載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甘肅省博物館編《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文物出版社繼1984年、1985年出版林梅村等編著的《疏勒河流域出土漢簡》、《樓蘭尼雅出土文書》后,又于1987年和1990年先后出版了謝桂華等校釋的《居延漢簡釋文合!飞稀⑾聝院透拭C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四單位聯(lián)合整理編著的《居延新簡》;1988年,蘭州大學(xué)出版社出版了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薛英群等注的《居延新簡釋粹》;甘肅人民出版社于1991年出版了吳礽驤等釋校的《敦煌漢簡釋文》;1997年,中華書局又出版了由連云港市博物館等四單位編著的《尹灣漢墓簡牘》(此前,《文物》1996年8 期刊登了《尹灣漢墓簡牘釋文選》)。隨著大量新材料(尤其是云夢秦簡、居延新簡、敦煌漢簡和尹灣漢簡)的公布和出版,學(xué)術(shù)界對秦漢郵驛制度的研究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豐碩成果。其中有很多學(xué)者充分利用新資料,在吸收已有成果的同時,還補充、糾正了以往研究中的不足和錯誤。此階段研究論著甚多,不能一一列舉,擇其要者有:熊鐵基《秦代的郵傳制度——讀云夢秦簡札記》(注:載《學(xué)術(shù)研究》1979年3期。)、 高敏《秦漢郵傳制度考略》(注:載《歷史研究》1985年3期。 )和《論秦漢時期的亭——讀〈云夢秦簡〉札記》(注:原載中華書局編輯部編《云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版,后收入高敏《云夢秦簡初探》(增訂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論論尹灣漢墓出土〈東海郡屬縣鄉(xiāng)吏員定薄〉的史料價值——讀尹灣漢簡札記之一》(注:載《鄭州大學(xué)學(xué)報》1997年2期。)、 李均明《漢簡所見“行書”文書述略》(注: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秦漢簡牘論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封檢題署考略》(注:載《文物》1990年10期、1997年1期。)、 侯燦《勞干〈居延漢簡考釋·簡牘之制〉平議》(注: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秦漢簡牘論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徐樂堯《居延漢簡所見的邊亭》(注:載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甘肅省博物館編《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何雙全《兩漢時期西北郵政蠡測》(注:載《西北史地》1990年2期。 )、張玉強《漢簡文書傳遞制度述論》(注:載《人文雜志》1994年5 期。)、宋會群、李振宏《漢代居延地區(qū)郵驛方位考》(注:載《河南大學(xué)學(xué)報》1993年1期。)、 曹爾琴《中國古都與郵驛》(注:載《中國歷史地理論叢》1994年第2輯。)、 謝桂華《尹灣漢墓簡牘和西漢地方行政制度》(注:載《文物》1990年10期、1997年1期。)、 《尹灣漢墓新出〈集簿〉考述》(注:載《中國史研究》1997年2期。 )、周振鶴《西漢地方行政制度的典型實例——讀尹灣六號漢墓出土木牘》(注:載《學(xué)術(shù)月刊》1997年5期。)、 卜憲群《秦漢公文文書與官僚行政管理》(注:載《歷史研究》1997年4期。 )、大庭脩《再論“檢”》等(注:載李學(xué)勤主編《簡帛研究》第一輯,法律出版社1993年。);此外,出版的專著有:劉廣生主編《中國古代郵驛史》(注:人民郵電出版社1986年版)、王子今《秦漢交通史稿》(注: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4年版。)、中國公路交通史編審委員會編著《中國古代道路交通史》(注: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年版。)、馬楚堅《中國古代的郵驛》(注:商務(wù)印書館國際有限公司1997年版。)、臧嶸《中國古代驛站與郵傳》(注:商務(wù)印書館1997年版。)、楊鴻年《漢魏制度叢考》(注:武漢大學(xué)出版社1985年版。)等。
這些論著從不同角度對秦漢郵驛制度進行了較為全面深入的探討,提出了許多獨到的見解,在某些方面填補了空白。如熊鐵基先生充分利用云夢秦簡和有關(guān)文獻與漢朝制度相互參證,對秦代郵傳的作用、交通工具和傳遞方式、傳食和館舍以及符傳等進行研究,勾勒出秦代郵驛制度的基本線索和內(nèi)容,論證了秦漢郵驛制度是前后相承的,從而填補了長期以來秦代郵驛制度研究中的空白。高敏先生通過對秦漢郵驛制度的系統(tǒng)考察,認為雖然春秋戰(zhàn)國就已形成郵驛制度,但其迅速發(fā)展和組織機構(gòu)的逐漸完備,還是在秦漢時期。日本學(xué)者大庭脩在總結(jié)了王國維、原田淑人、勞干、侯燦和李均明等人研究成果的基礎(chǔ)上,對漢代檢署制度進行了再探討,提出了自己獨到的見解。其他學(xué)者的論著也多有創(chuàng)新,不再贅舉。
二
回顧本世紀秦漢郵驛制度的研究狀況,可謂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但研究的主要問題與成果,基本上可以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
1.郵驛機構(gòu)。關(guān)于秦漢郵驛機構(gòu),普遍認為可分為郵、傳、亭、驛四種,但就相互間的關(guān)系和異同,則又眾說紛紜,莫衷一是。高敏等認為,郵、驛、亭、傳的差別主要是職能和設(shè)置距離的不同。郵、亭均具有郵傳機構(gòu)與專政機構(gòu)兩方面的職能,而傳、驛則主要是郵遞性質(zhì)的機構(gòu);郵是五里一個,亭是十里一個,驛、傳則是三十里一置。此外,就規(guī)模而言,驛、傳較郵、亭為大,除有食廚、傳舍以供食宿,還有廄置以供車馬;至于驛、傳之別,則“傳用乘車而驛用乘馬而已”(注:載《歷史研究》1985年3期。)。白壽彝認為,郵和亭是不同的, 亭是供客止宿的地方;郵是傳書的機關(guān),也可供人止宿,郡縣各行政組織間的文書、上封事、奏疏均可用郵;驛也是傳達消息的設(shè)備,與郵相似,二者的不同是在傳書的方法上。郵有郵人,可以負完全傳寄的責任;驛則只供給傳書者以交通工具,傳書人仍須由發(fā)書者派遣;驛主要用馬,傳則用車,以供政府官員或持證之人因公乘坐,其作用和驛不同,而制度與驛相類, 都是在一定距離供給交通工具的改換。 (注:商務(wù)印書館1937年版。)森鹿三認為,“西漢時期既采用繼承前代的傳車制度,又采用逐漸盛行的驛騎制度”,“傳就是傳遞,是以交通線上適當設(shè)置的車站來替換馬的意思,同時又把這種替換車馬的地點叫做傳。又因為替換車馬需要停下一次,因此這個地點也叫做置,并且村落的邊界有接受和傳遞文書的設(shè)備,因而也叫做驛。此外,這個地點還有行人的住宿設(shè)備,因而也叫做亭。”(注:見《譯叢》第一輯。)實際上是說郵、驛、亭、傳、置可以互稱,不過由于間隔距離不同,傳書方式各異,一般是十里一亭,五里一郵,三十里一驛。郵亭為戍卒步遞,驛則用馬傳遞緊急公文。陳直也認為,兩漢傳遞文書,郵驛并稱。按其實際,則步遞為郵,馬遞曰驛;郵與亭相近,故聯(lián)稱郵亭,驛則因設(shè)站長短分為驛、置兩種,大者稱驛,小者為置。(注:參閱陳直《居延漢簡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44頁。)陳夢家則認為,“郵為傳遞文書的專門機構(gòu),它與亭、傳、置、驛并為大道上有關(guān)交通的設(shè)置,且往往重疊于一處互相通用,……郵站多數(shù)為隧,少數(shù)為亭、驛、關(guān)”(注:原載《考古學(xué)報》1963年1期,后收入陳夢家《漢簡綴述》,中華書局1980 年版,第28頁。)。臧嶸認為,驛置是指長途傳遞信件文書的設(shè)施,通常以輕車快馬為主,緊急和重要的文書都由驛置傳遞,而郵則專指短途步行傳遞文書的方式。馬楚堅與此相反,認為“郵為秦漢驛傳機構(gòu),專責擔任長途官文書的傳遞,而以馬為主要交通工具。”《中國古代道路交通史》的作者也認為:“郵傳不承擔步遞的任務(wù),而以傳車、馬為主要交通工具”,置于交通干線上的郵亭是驛傳的基層組織,其主要任務(wù)是通信,只有靠近交通干線的亭長才兼管驛傳,并非所有亭長都負有驛傳的責任,因此,郵亭的數(shù)量遠比普通的亭少。傳則主要用來運送官物。劉廣生等人還認為,由于秦的統(tǒng)一帶有強制性,全國一律,通信組織只有郵,郵是通信系統(tǒng)的總稱。因而,傳也可以納入郵的范疇。兩漢是從傳車向騎乘過渡演變的時期,漢初基本承襲秦制,以后分工漸細,傳與驛置也有所區(qū)別。傳舍以迎送過往官員,提供飲食車馬為主要職責,本身不直接承擔通信,通信組織主要是驛置和郵亭。由于二者行進路線大致相同,故又將新開郵路上的通信組織統(tǒng)稱為郵驛,但郵亭以步行傳遞為主。所謂“十里一亭”、“五里一郵”,并非指長度而言,而是指閭里;郵亭的間隔距離要遠超過五里和十里的長度,驛置則用以傳遞緊急而重要的公文,以輕車快馬為主,一般間隔三十里左右。
2.郵驛管理系統(tǒng)。關(guān)于秦漢郵驛的管理系統(tǒng),大致有三種觀點。樓祖詒認為,秦漢因襲周制,在中央由太仆掌輿馬郵驛事務(wù)。到東漢時,太仆之職并入司徒。地方除郡縣外,其下的鄉(xiāng)官組織也都負有管理郵驛事務(wù)之責。(注:載《交通雜志》1936年4卷8期樓祖詒文。)劉廣生等認為秦漢郵驛管理在中央由丞相總負其責,但九卿之一的少府則是實際的中央收發(fā)機關(guān)的首腦,九卿中的衛(wèi)尉、大鴻臚(景帝時稱大行令)也與郵傳有密切關(guān)系。此外,兼管郵驛事務(wù)的還有御史大夫,主要是通過巡行和對使用郵傳的使者發(fā)放“封傳”進行監(jiān)察。東漢時由太尉負責,其下的法曹僅負責郵驛科程式,即法律制度和規(guī)章,這是由郵驛主要是為軍事通信服務(wù)所決定的。至于具體通信則由尚書臺負責。在地方均由太守縣令掌管,但具體主管文書的屬吏是令史,公文的經(jīng)辦人是郡縣內(nèi)分管某科事務(wù)的屬曹。此外,在邊疆地區(qū)尚有一套由都尉兼管的候官、候燧組織。曹爾琴也認為,西漢郵驛由丞相總管,九卿中的衛(wèi)尉、大鴻臚都直接執(zhí)行郵驛事務(wù);東漢九卿屬三公,衛(wèi)尉乃太尉所屬,其下屬法曹主郵驛科程式。高敏等認為秦時中央由隸屬于典客的行人掌管郵驛事務(wù),西漢時先后改典客為大行令、大鴻臚,其下的行人(武帝時改為大行令)、驛官令、丞主管郵驛事務(wù);東漢時改由太尉府下的法曹掌之。地方上的各郡國都分設(shè)諸部督郵掌管郵驛事務(wù);至于縣、鄉(xiāng),未見有專管郵驛事務(wù)的官吏,大約與郵傳事業(yè)具有全國性質(zhì)不宜分割于各縣、鄉(xiāng)主管有關(guān)。但驛道所經(jīng)之地,仍設(shè)有專門官吏主持其事。因此,“秦漢時從中央的‘典客’(后改為大鴻臚)、‘行人’令和太尉府下的‘法曹’,到郡國的督郵,再到每個驛站的‘廄嗇夫’、‘傳舍嗇夫’、‘郵書掾’等‘吏’,構(gòu)成了一個不同于地方行政系統(tǒng)的郵傳管理系統(tǒng)”(注:載《歷史研究》1985年3期。)。孫毓棠也認為, 漢代郵驛管理在中央總轄于最高軍事長官太尉,在地方則總歸于太守管理,其下還有幾個督郵掌管。陳夢家認為,交通系統(tǒng)的關(guān)驛與軍備系統(tǒng)的倉、庫及城官都是隸屬于都尉府的。
3.郵書傳遞方式。秦漢時期郵書傳遞,就其所用的交通工具而言可分為步遞、馬遞、車遞和船遞,而以前三種最普遍。但就具體方式而言,又可分為“以郵行”、“以次行”、“以亭行”、“亭次行”、“隧次行”、“馬馳行”和“輕足行”等,對此,學(xué)者解釋各異。高敏認為,以郵行即通過郵亭機構(gòu),由五里一郵,郵人居間的“郵人”傳遞,不必由官府另外派人,以郵行者多為遠距離傳遞,漢代邊郡烽燧間的文書往來,多采用“以郵行”,“以次行”或“以次傳”即依次傳遞,按道里遠近又可分為“以縣次傳”和“以隧次傳”兩種,前者以縣為換文距離,后者按驛道兩旁烽隧逐一傳遞。與“以郵行”不同的是,“以次行”的傳遞者可能是官府專門派出的人員;“以輕足行”即用善于行走者步行傳遞,只適用于近距離傳遞;“以亭行”同“以郵行”一樣,是通過郵、亭機構(gòu)逐亭傳遞;“馳行”是用車快速傳遞;“吏馬馳行”是以吏乘快馬傳遞,多用于邊郡緊急文書。勞干更強調(diào)以不同方式傳遞文書的輕重緩急。認為“以亭行或以隧次行者,則就亭隧而傳遞,以郵行當由驛馬傳遞,而云吏馬馳行,則緊急公文矣”(注:參閱《集刊》第19本、第16本勞干文。)。又說,“郵并不等于亭,郵是‘吏馬馳行’,專司傳遞文書的,……‘以郵行’的只是普通的公文,用常法來傳遞,而‘以亭行’、‘隧次走行’、‘吏馬馳行’便顯然可以看出重要性的層次了。”(注:參閱《集刊》第19本、第16本勞干文。)森鹿三認為,“以縣次傳”與“隧次行”、“以郵行”、“以亭行”、“以次行”、“次行”等,都是指戍卒步行傳遞公文說的,“馬馳行”和“馬行”則是利用三十里一置的驛馬傳遞緊急公文。陳直認為,“以郵行”即由驛遞寄發(fā),“以亭行”由鄉(xiāng)亭遞寄,“以次行”即沿途露布之官示(注:陳直《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5—56頁。)。王國維也認為,“隧次行”、“次行”就是“以次行”的“露布不封之書”。持此說者還有黃文弼、樓祖詒等,但樓祖詒也強調(diào)投遞速度的差別,認為“隧卒是走的,郵人驛卒是騎馬的,比較需要加快的才‘以郵行’、‘以亭行’,這在速率上是有區(qū)別的。”(注:參閱《文史》第 3輯樓祖詒文。)徐樂堯的解釋與上述諸家多有不同,他認為“以次行”就是以候官或候長所居傳遞,這種文書或許是都尉府通告各候官、候官通告各候長的文書,并非各隧亭都要停留。“以亭行”的文書則系都尉府、候官、候長通告各亭的文書,故依亭逐個傳遞。以次行或以亭行的文書多以人步行投送,但也并不完全排除用馬傳遞。由于以郵行的文書距離較遠,在邊塞地區(qū)多以驛馬、傳馬傳遞,這種文書并不象黃文弼等先生所說是普通文書,而是重要文書。(注:載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甘肅省博物館編《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徐樂堯文。)
閱讀期刊:《經(jīng)濟體制改革》
《經(jīng)濟體制改革》(雙月刊)創(chuàng)刊于1983年,是由四川省社會科學(xué)院主辦的經(jīng)濟理論刊物。探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過程中的各種問題。辟有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研究、產(chǎn)權(quán)改革探討、宏觀經(jīng)濟管理與改革、城市經(jīng)濟體制改革。農(nóng)村經(jīng)濟改革、股票與證券、金融體制改革、經(jīng)濟學(xué)家改革思想介紹等。適合經(jīng)濟研究人員和經(jīng)濟工作者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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