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布魯赫在當代德國法哲學思潮中是一個非常關鍵的人物,他所起的作用可謂是承上啟下的。盡管他構造了法學領域的相對主義價值學說,但好像總徘徊于這個二元主義的矛盾中,有時甚至說法不一。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yōu)秀哲學論文。
摘要:拉德布魯赫構造了法學領域的相對主義價值學說,他的相對主義理論在他龐大的法哲學體系中是貫穿始終的。至于他的法哲學思想是否在早期和晚期存在著根本的轉(zhuǎn)向,盡管后人對此爭論不一,但都無法否認拉德布魯赫法哲學理論對后世法哲學的發(fā)展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
關鍵詞:拉德布魯赫;相對主義法哲學;轉(zhuǎn)向;影響
他的思想不是停留于表面意義的膚淺,要正確地領會他的思想,就必須探究他思想的深處,尤其是他的相對主義法哲學。關于他的法哲學思想是否在早期和晚期存在著根本的轉(zhuǎn)向,盡管各方爭論不一,有時甚至非常尖銳,但都無法否認拉德布魯赫理性抽象的思維方式與相對主義的哲學方法相結(jié)合的獨特視角對后世法哲學產(chǎn)生的啟迪與意義。
一、拉德布魯赫的相對主義法哲學基本內(nèi)涵
拉德布魯赫的法哲學思想是非常深刻的,內(nèi)容豐富,體系龐雜,但有一條主線貫穿始終,這就是他的相對主義法哲學。(1)法律理念中的相對主義思想拉德布魯赫對法律理念的闡釋是非常獨到的,他提出法律的理念應由下列三項價值構成:法的安定性、正義、合目的性。在分析法律的價值目標何者為優(yōu)時不能僅從某一個方面考慮,而應是多元化的。所以,這三項價值并沒有一個嚴格的排序,也就是說,沒有任何一項是永遠處于優(yōu)位的,沒有固定的誰先誰后的問題。當然它們也不可能是完全同序排列的,在不同的環(huán)境和條件下,或者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可能側(cè)重這個,也有可能側(cè)重于另外一個,法律價值的選擇及主導地位是根據(jù)當時的情境變化的。這一點是拉德布魯赫相對主義法哲學的核心思想;诖,各個不同體制的國家根據(jù)自己的國情不同可以在法律理念的三個基本要素之間進行比較選擇,再結(jié)合自己國家的歷史背景以及地貌、人口、物質(zhì)資料的生產(chǎn)方式等各種因素決定在法律理念中應先追求何種價值,進而更好地進行價值排序。可以看出,拉德布魯赫相對主義思想最突出的特點是在選擇法律價值時,并沒有永恒的等級或者先后的次序,而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如果非要探究拉德布魯赫最重視哪一點,我們可以從拉德布魯赫的著作中看出他所謂的側(cè)重點或是偏向,比如,他提到,“給法律觀點之間的爭議做出一個結(jié)論,比給它一個正義的、合目的性的結(jié)論更重要”[1]89。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在這三項價值中,拉德布魯赫更重視法的安定性。(2)法律概念中的相對主義思想在對法律概念的剖析上,拉德布魯赫仍然結(jié)合了價值的角度來分析。他認為法律是一種文化事實,是介于價值與現(xiàn)實之間的。他提到:“我們便將法律作為一種文化現(xiàn)象,作為人類的杰作,它既帶有塵世的重負,也具有天堂的引力。”[3]235據(jù)于此,他對法律做了如下界定:“法律是一個有意識服務于法律價值與法律理念的現(xiàn)實。”[1]105可以看出,拉德布魯赫并沒有囿于傳統(tǒng)的自然法學和實證主義法學對法律概念的解釋,他的觀點不同于它們甚至可以說超越了它們。這體現(xiàn)在如下兩點:第一,他的法律概念不是實證主義的,實證主義只是強調(diào)法的形式性,而不管其規(guī)范性。而拉德布魯赫反其道而行之,他認為真正的法的規(guī)范必須體現(xiàn)正義性,這才是法的真正精神所在。第二,根據(jù)他對法律概念的解釋,法律既然是一種文化現(xiàn)象,一種現(xiàn)實,那它就不會有一個永恒的標準,它不會是完美的,而必然是帶有瑕疵的,沒有絕對的對與錯之分。因此,不可能存在絕對意義上“正確的法”,即使是大家都認同的非常完美的立法也只能無限接近正義價值,而絕不會直接等價于正義價值。從這一點看,他的態(tài)度顯然也不是自然法性質(zhì)的。(3)法律目的中的相對主義思想關于對法律目的的回答,拉德布魯赫也體現(xiàn)了其相對主義的視角和眼光。他認為價值選擇是必要的,但是這種選擇沒有一個永恒的順序,什么都是相對的。由此,他指出法律價值是多元的,不是唯一的,因此法律目的在現(xiàn)實社會中也會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地域可以根據(jù)不同的國情,不同的現(xiàn)實情況,結(jié)合自身的各自需要來進行選擇。因此,拉德布魯赫提出:“在所有的先驗世界的范圍內(nèi),只有這樣三種可能具有絕對真理性的事物:人類的作品、人類個體人格和人類總體人格。”[1]256我們把這三種價值稱為:作品的價值、個體的價值和集體價值。在相對主義看來,所有的選擇和價值判斷都是人們內(nèi)心的選擇,因而,不需要通過科學證明。所以,這三種價值之間沒有誰優(yōu)誰劣的問題,也就是說,這三種價值具有等價性。因此不同的人會在不同的價值之間作出不同的選擇,這也不存在誰對誰錯的問題。因而,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法律所肩負的使命和所起的作用都是各不相同的,但由于人們選擇的不同,所以這三種價值在不同的背景下總有一個會突顯出來。所以,到底側(cè)重于哪一個,不僅取決于法律自身的價值,更要結(jié)合實際的需要。由此看出,拉德布魯赫的相對主義法哲學思想不僅是尊重甚至是激勵人們結(jié)合實際去做出判斷。(4)民主法治中的相對主義思想按照民主法治社會架構的要求,相對主義寬容的眼光以及所主導的價值選擇多元化思想恰恰符合民主社會的精神。因為在一個專制的社會中,缺乏尊重缺乏寬容的體制使得少數(shù)人可以憑借專斷的意志來實現(xiàn)權力的統(tǒng)治,這是一種以犧牲思想的多樣性為代價而追求的整齊劃一。但是與民主制度相呼應的社會秩序應是包容并蓄的,它允許并尊重各種觀念之間的不同,甚至希望或鼓勵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從而碰撞出思想的火花,以選擇并實現(xiàn)大多數(shù)人認可和期望的社會秩序。根據(jù)拉德布魯赫的觀點,任何政治觀點都是具有中立性的,無論是試圖證明它還是駁倒它,可能都是徒勞的,因此它必然會遭到其他政治觀點的斗爭和批判,但是它也不能被完全駁倒,因此也應受到其他政治觀點的尊重。這種斗爭和尊重,正是相對主義的品德所在。
二、拉德布魯赫法哲學思想的轉(zhuǎn)向
很多法學界的學者堅持一種觀點,他們認為在拉德布魯赫的一生中,他的早期和晚期的法哲學思想具有一種“根本的變化”甚至“斷裂”。這種“斷裂”是以二戰(zhàn)為分界點的,二戰(zhàn)前,拉德布魯赫持的是一種實證主義法哲學態(tài)度,在二戰(zhàn)后他的思想則傾向于自然法學。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過于絕對。在《法律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一文中,拉德布魯赫提出:“首先,所有的實在法都應當體現(xiàn)法的安定性,不能夠隨意否定其效力……;其次,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實在法還應當體現(xiàn)合目的性和正義……;第三,從正義角度看,若實在法違反正義達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非法的法律……”[2]169-172這就是為后人所稱頌的著名的“拉德布魯赫公式”。二戰(zhàn)后一些國家曾根據(jù)這個公式有效地解決二戰(zhàn)后的一些遺留案件。正是由于該文中透露出的價值判斷標準,有些法學家認為他明顯地從實證主義法哲學轉(zhuǎn)向了自然法哲學。但也有更多的法學家堅持,必須拋卻那些既成的經(jīng)驗判斷方式,采取包容的全新的眼光來全面地審視拉德布魯赫,因為他的法哲學體系是一個不斷發(fā)展的、有包容性的體系;诖,這些學者指出拉德布魯赫的法哲學思想在前期和后期并沒有發(fā)生“根本的變化”或者“斷裂”,而是思想連貫的或者一致的。對于這個問題,考夫曼這樣定位:“我們必須完整地理解拉德布魯赫的作品和人格,否則就會錯誤地歸結(jié)拉德布魯赫思想的特征。”[2]5根據(jù)考夫曼的結(jié)論,拉德布魯赫的法哲學思想從未發(fā)生過“轉(zhuǎn)向”,它在不同的階段會體現(xiàn)出不同的特質(zhì),而絕不會停留于某一個階段。所以無須討論拉德布魯赫究竟是一個自然法學者還是實證主義法學者。因為他既是這二者的,但是又不完全屬于哪一方。他會根據(jù)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取舍,因此他從未完全割裂過自然法與實在法,“應然”和“實然”以及理想與現(xiàn)實的關系。在拉德布魯赫看來:“自然法有時用作實在法的深固堡壘,有時又反過來對抗實在法。”[1]347由此看來,由于自身經(jīng)歷的特殊性,拉德布魯赫是深深扎根于實證主義的,有深厚的現(xiàn)實主義土壤,但絕不是狹隘的實證主義,它希望借助于法律安定性以達到法律目的。所以,從表面看來,拉德布魯赫前期和后期的思想貌似存在著一種“轉(zhuǎn)向”,尤其是面對一個個具體問題時,這種“轉(zhuǎn)向”好像顯得更加頻繁。但縱觀其思想的整體思路則是連貫統(tǒng)一的,如果非要證明他思想前后存在著某種“轉(zhuǎn)向”,就好像在脫離真實語境的情況下去比較法的正義性、安定性和合目的性這三項價值哪一個更優(yōu),是沒有結(jié)果且沒有必要的。
三、拉德布魯赫法哲學思想的影響
(1)拉德布魯赫法哲學思想的理論影響拉德布魯赫從未完全割裂過自然法與實在法的關系,所以,他的相對主義法哲學,也沒有完全選擇其中的某一個?挤蚵舱f過:“拉德布魯赫是一座橋,跨越昔日的對立立場,從他的法律哲學,我們可綜覽全貌,而非僅挑恣意個別陳述,其論點超脫于實證論與自然法之外。”[4]這種全新的視角,猶如雨后的清晨,給沉悶的法哲學研究吹來了一股清新之風。首先,拉德布魯赫的相對主義法學說呈現(xiàn)了一種獨特的視角。在此之前,無論是自然法學說還是實證主義法學說都囿于各自的價值判斷,固步自封,因而在法哲學體系上也呈現(xiàn)出僵化絕對的特點。例如,自然法學說把法的價值的地位追捧得非常高,而實證主義卻反其道而行之,認為法的價值根本不屬于法學研究的范疇,因此兩者在學說上都存在缺陷。與此不同的是,拉德布魯赫則認為任何的絕對都是極端的,在他的法哲學體系中,他堅持將相對主義貫徹始終。所以,拉德布魯赫的法哲學體系更加體現(xiàn)出一種開放性、兼容性、靈活性,也由此更具有生機和活力。其次,拉德布魯赫法哲學思想體現(xiàn)出一種寬容的精神品質(zhì),體現(xiàn)了對“人”的深切關懷。在面對價值與現(xiàn)實的時候,他并不是一味地排斥哪一方,而是選擇了寬容和溝通這兩者。超脫的理想植根于人性,體現(xiàn)出了對“人”的終極關懷。這種善良的品格使得拉德布魯赫的法哲學具有一種獨特的開闊的風范,也給人們帶來了新的研究思路和視角。再次,拉德布魯赫的語言魅力打破了法哲學研究的沉悶,給法哲學領域吹來了一股清風。他總是用詩意的優(yōu)美的語言來表述獨特深邃的見識,這跟以往的任何法學家都不同。正如考夫曼所說:“拉德布魯赫是一位語言大師。他懂得在高度抽象和片面具體間的分寸,也就是說在表達精確而內(nèi)容貧乏與內(nèi)容富有彈性而表達不甚精確之間保持適度的火候,我們也可以這樣說:他的語言是思考的嚴謹與陳述的華麗的圓融。這是一種‘亞里士多德式的中道’:既不過滿,又不損欠……”[2]6他的獨特的視角和見識,就像潺潺流淌在山澗的一股清泉,帶給人們心靈上的洗滌。(2)拉德布魯赫法哲學思想的實踐影響拉德布魯赫不只是一位法學研究者,同時還擔任過德國的司法部長,有著豐富的法律實踐經(jīng)歷,這種特殊的政治經(jīng)歷和社會經(jīng)歷也必然體現(xiàn)在了他的法哲學思想中?挤蚵@樣評價:“拉德布魯赫絕不是那種文思苦澀的掉書袋子的學究,……拉德布魯赫的思想總是關懷現(xiàn)存者,關懷生者,最終關懷人……所以,當時在德國,沒有第二個法學家能像拉德布魯赫那樣如此決斷和勇敢地面對納粹主義。”[2]7因此,拉德布魯赫是非常關注現(xiàn)實問題的,這一點尤其體現(xiàn)在他關于法治國家如何構建的思考。首先,拉德布魯赫在法治國家思想中引入了正義的概念,豐富了法治國家的內(nèi)涵。拉德布魯赫指出要建構法治國家不能超出自然法,他認為,“我們必須既要沖破實證法、又要沖破國家的束縛”[1]185,基于此,國家必須限制立法權,并賦予實在法相關的價值判斷,從而扼制惡法的產(chǎn)生。在二戰(zhàn)后,“拉德布魯赫公式”對當時社會產(chǎn)生了重大的影響,對很多國家的法治國理念起了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他指出:“事實上,實證主義通過‘法律就是法律’的信念,已經(jīng)使德國法學界無力抵抗具有暴政和犯罪內(nèi)容的法律了。與此同時,實證主義也就完全沒有能力運用自己的力量來證明法律的有效性。”[1]232在《法律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一文中,拉德布魯赫提出“法律的不法”和“超法律的法”的概念。在法律理念的三項價值中,他將正義放在了首位。在文中他提到:“我們必須追求正義,但同時也必須重視法的安定性,因為它本身就是正義的一部分,而要重建法治國,就必須盡可能考量這兩種思想。”[1]236通過這些富含哲理的分析,他力圖重新喚醒人們對正義和法律價值的重視。因此,通過在法治國家核心概念中引入正義,并吸收法的安定性價值,拉德布魯赫完成了法治國家新概念的重構,這是一個更有包容性特質(zhì)的概念。這樣,拉德布魯赫理想中的法治國家愿景,才有了制度化落實的可能。其次,拉德布魯赫的相對主義法哲學為構建民主社會提供了它所需要的平等、自由和尊重。民主社會的機制建構,必須是一個能兼容并蓄的機制,是一個尊重所有人的自由和價值目標的機制。而相對主義法哲學特有的寬容,是尊重和自由的前提。相對主義要求對每個人給予同等的尊重,在相對主義看來,“人”是目的,而非手段。這種理念既是每個人應具有的,更應是國家政府所具有的。所以,民主社會所蘊含的必要的社會權利,比如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都能從相對主義法哲學找到理論源頭。與此同時,拉德布魯赫還提出既然每個人都是目的而非手段,因此每個人都應得到尊重,每個人的需要和目的是平等的,不存在高低貴賤之分。這種平等與自由,不是虛偽的、狹隘的,而是建立在尊重與包容基礎上的實在的、廣泛的自由與平等。自由和平等都屬于民主社會的基本要義,因此,拉德布魯赫的相對主義無疑為民主制度在現(xiàn)代國家的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拉德布魯赫以尊重和寬容為基礎,為法哲學研究注入了活力,相對主義像一股清流,為人們打開了一扇全新的大門。它既富有理性又具有浪漫主義的色彩,“像一束靜開的芝蘭,正緩緩地散發(fā)其幽幽的芬芳,給生活在當下繁忙的世界的人們帶來一絲絲感覺的清新和心靈的蕩滌。我們當以感謝的心情來迎接這思想的饋贈”[5]。
參考文獻:
[1]拉德布魯赫.法哲學[M].王樸,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拉德布魯赫.法律智慧警句集[M].舒國瀅,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閱讀期刊:中國哲學
作為中國第一本面向海外發(fā)行的英文哲學類專門期刊,F(xiàn)PC一經(jīng)問世,就受到了國際哲學界的廣泛關注。至今日,F(xiàn)PC已成為世界學者了解中國哲學研究成果與發(fā)展動向的重要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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