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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論文范文誠實信用原則的歷史變遷

發(fā)布時間:2016-04-05 10:08:51更新時間:2016-04-05 10:19:22 1

  民法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guī)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是一篇表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誠實信用原則的歷史變遷綜述。
  摘 要 作為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誠信原則,其含義與功能隨著法律領域的適用范圍逐漸擴大而發(fā)生變化,已由羅馬法最初的債務關系發(fā)展到私法整個領域,逐漸被大陸法系、英美法系等國家予以繼承。本文認為要真正理解此帝王規(guī)則,就必須了解誠實信用原則的歷史變遷,在各國的發(fā)展歷程。

  關鍵詞 誠實信用,含義,歷史發(fā)展

  作者簡介:趙萍,甘肅政法學院在讀法學碩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 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

  作為民法中的法律術語,誠實信用一詞來源于古代羅馬法。羅馬法將其表述為bona fide,《法國民法典》表述為bonne foi,英美法中用good faith,以上直譯都是“善意”的意思。在《瑞士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里表述為treu und glauben,可翻譯為“忠誠”和“信任”,《日本民法典》也中表述為“信義誠實”。我國清末在制定民法時,也繼受了這一術語,稱為誠實信用原則。

  但中外學者們對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有著不同的理解和觀點。德國學者施塔姆勒從自然法角度分析強調人的誠實信用行為,當法律或契約與此理想沖突時,應排除法律或契約而適用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學者史尚寬認為誠信原則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衡平法,指出誠實信用原則含有“誠”、“信”之素,人的行為要遵從交易習慣 ;學者龍衛(wèi)球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官據以追求具體社會公平正義而解釋或補充法律的依據 ;民法學者徐國棟認為,誠信原則就是統(tǒng)治階級實現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要求,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都必須保持誠實、善意的態(tài)度,法官根據誠信原則公平正義的裁判 。從中外學者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解釋觀點上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是對民事主體的要求,即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遵守交易習慣,互不欺詐,恪守諾言,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也要保護相對人的利益,維護雙方的利益平衡。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不同國家的歷史發(fā)展

  誠信始于人們的原始習慣,進而發(fā)展為人類的共同道德準則,并漸漸被法律規(guī)定。經過了古代羅馬法、近代民法階段和現代民法階段,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與功能作用隨著階級統(tǒng)治的需要而逐漸改變。

  (一)羅馬法

  誠實信用原則來源于西塞羅等羅馬法學家崇尚的“善意與衡平”的自然法思想。前期,誠信的觀念初步體現在土地買賣契約上。當時的古埃及規(guī)定,在土地買賣契約簽訂時,必須在法院通過錢款付清、占有土地、過戶等程序。隨后雅典法規(guī)定契約應采取書面形式,且當事人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雖然,這段時期誠實信用原則并沒有被法律明文規(guī)定,但已作為道德規(guī)范體現在了契約簽訂中。

  到羅馬商品經濟發(fā)展中期,誠信的觀念體現在萬民法的誠信契約與誠信訴訟,主要適用于商品交易的雙務契約,注重當事人雙方的信賴及合作。法律將契約分為嚴正契約與誠信契約,與之相對應的案件訴訟為程式訴訟和誠信訴訟。

  嚴正契約中,債務人只需要依照雙方簽訂的契約的字面承諾履行相關義務,如若出現糾紛,法官只能按照契約的具體條款進行裁判案件,不能使用自由裁量權。

  而誠信契約中,債務人首先要履行簽訂契約所約定的義務,還要履行誠信的補充義務。所以即使在契約中沒有約定,但是從交易習慣或者普通大眾的感受角度來看,如果需要債務人履行,那么債務人必須善意的、誠信的履行補充義務。

  于此,針對誠信契約的案件,法官可以按照根據當事人在法律關系中應當誠信的要求,對契約進行解釋并進行干預,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恰當的判決。

  同時,法學家們開始對合同等多領域誠實信用要求予以研究,對誠實信用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平衡關系予以分析,完成誠實信用的實體法化,從而使誠實信用理論現代化。

  (二) 法國

  法國大革命后,作為啟蒙和解放思想的產物,《法國民法典》經過初稿、草案審議,征詢意見,最終于1804年公布施行。此民法典繼承了《法學階梯》的體系編法,語言淺顯易懂、生動明朗,分為總則、人法、物法和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三編,初步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早契約法上的地位,如第三編第三章第1134條規(guī)定契約應當予以善意履行,第1135條規(guī)定契約不僅依其中的明示發(fā)生義務,還要按照契約的性質,履行公平原則、習慣或法律所賦予的義務。

  于此同時,《法國民法典》第5條又明確規(guī)定法官不許用規(guī)定一般規(guī)則的方式進行案件的審判。因此可看出,誠實信用僅適用于債法的范圍內,功能在于指導當事人民事活動行為,嚴格來說,并不是我們所稱的現代意義上的誠信原則。

  (三) 德國

  百年之后,《德國民法典》在其各邦法的基礎上,歷經23年后予以施行。法典以德國的潘德克頓法學為基礎,共分為五編,內容相比法國民法典更為充實。一大特點就是規(guī)定了一般條款,其中一條就是誠實信用原則。其也是繼受了羅馬法上的誠信含義,也就是說既要求當事人必須誠實、善意地行事,又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裁判案件時可以依據法律的一般條款進行合理的解釋 。《德國民法典》中,第157條就規(guī)定契約應依誠實信用的原則及一般交易上的習慣解釋之。第242條規(guī)定債務人必須依照誠實與信用、且照顧交易慣例來履行其給付。從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來看,誠信原則僅涉及履行義務的負擔方式,而不涉及給付義務的內容,但長期的判例和學說來看,在近代立法中被定位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原則,即任何人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之時,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

  實踐中,法官就可以把這兩個條款用到各種具體案件上去,處理有失公平的案件,運用衡平權。在《德國民法典注釋》一書中,僅對第242條的注釋就達800頁之多。后來判例和學說將誠實信用原則提升成民法的基本原則,原則也具有了法律價值判斷、填補法律漏洞和修正制定法的作用和功能。   (四) 日本

  日本出于維新后適應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于1873年著手制定民法,并于1893年1月1日開始施行。1898年7月16日又施行了新民法,至今仍適用。新民法又稱明治民法,在編制上參照德國民法典,分為五編,分別為總則、物權、債權、親屬和繼承。但當時并沒有將誠信原則作為法律條文規(guī)定在法典中。直至1947年,即昭和二十二年,由民法學家中川善之助、我妻榮等人支持修訂民法典工作,修改的成果之一就是明確規(guī)定私權服從社會、誠實信用、不濫用權利”為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具體為第二百二十號法律修改時,把新民法第一條移作第一條之三,而在其前加了兩條:“(2)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應倍守信義及誠實而為之。”所謂的誠信信用是指作為社會共同生活的成員,相互不的背叛對方的信賴,以誠意實施行動。即要求在對契約和法律進行解釋,明確當事人應當具有何種權利義務時,當事人也需要堅持誠實信用原則 。

  (五)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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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8年8月15日,大韓民國政府成立,其后不久,9月15日,韓國政府以總統(tǒng)令第4號公布《法典編纂委員會職制》,成立“法典編撰委員會”,開始完善法律體系的工作。最終,在國會獲得通過的民法案于1958年2月22日,以法律第471號予以公布,并于1960年1月1日開始施行。全法典在體系上受到德國民法典的影響,采用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五編制的潘德克頓體系,繼承西方近代民法的原則 。內容的歷史根源在于羅馬法、德國法、韓國法的傳統(tǒng)法 。在民法典正式公布之前,1950年完成的《民法案編撰綱要》中,對于誠實信用原則就予以確定。具體表述為:“1.貫穿民法始終的基本原則:2.規(guī)定將權利行使過程中的‘權利不得濫用’法理成文化,并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闡明。”最終公布的民法典在韓國民法認定信義誠實原則,根據個別法規(guī)定修改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具體規(guī)定在《韓國民法典》第一編的第二條,其規(guī)定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都應恪守信義,誠實履行。

  (六) 我國

  《大清民律草案》作為現代意義的誠實信用原則在中國法律中的體現,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將誠實信用原則明文規(guī)定于法律文本中,并確立誠實信用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歷史地位。具體表述在其“法例”第2條之規(guī)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大清民律草案》文本釋義又對誠實信用的確立目的進一步解釋明確。民國時期的民商法繼續(xù)效法,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個基本法律原則被規(guī)定在民國法典中,更多見于民事訴訟領域。例如1935年《民事訴訟法》第193、195條均為民事審判誠信原則的體現。

  隨后,為適應經濟市場的繁榮發(fā)展,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之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并陸續(xù)在其他部門法中規(guī)定要求當事人應誠實信用的進行民事、商事等活動。

  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參照德國、瑞士民法典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規(guī)范,也于1982年修訂中,將誠實信用原則增列到第148條第2款,具體表述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以誠實及信用方法”。

  有學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臺灣地區(qū)“民法”的最高原則,貫穿于總則、債篇、物權、親屬及繼承之中,具有補充解釋法律的作用,也具有造法功能。因此,將誠信原則作為公平衡量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準則適用于立法司法實踐中。

  三、總結

  誠實信用原則從羅馬法初見端倪到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國繼承,再到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繼受,從道德規(guī)范轉變?yōu)榉梢?guī)范,從僅適用于個別債務關系到整個民事領域,其內容不斷豐富,功能不斷完善,以至于在現代被稱為民法帝王原則。

  注釋:

  史尚寬.債法總論.臺灣:榮泰印書館.1978.319,320.

  習榮華主編.中國法學論集.臺灣:漢林出版社.1976.416.

  張新寶.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26.

  徐國棟.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及其歷史沿革.法學研究.1989(4).

  李秀清主編.德國六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160.

  我妻榮.民法講義I――新訂民法總則.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32.
  表論文法律期刊推薦《政策瞭望》是由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委政策室主管、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具有國內統(tǒng)一刊號的公開出版刊物。本刊是一本緊貼黨的中心工作,關注浙江法治、 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領域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宣傳介召浙江各級各部門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的綜合性刊物。她的主要特點是:指導性和政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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