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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政治功能因素如何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7-10-27 15:10:07更新時間:2017-10-27 15:13:11 1

  科技和交通快速發(fā)展,不僅僅是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更多的是改變了人們生活習慣和對世界的重新認識。馬克思唯物主義給我們食物發(fā)展有著深深的影響,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關于國際政治的一篇論文。

政治經濟學評論

  摘要:馬克思唯物主義哲學的事物發(fā)展理論認為每一種事物都有其產生,發(fā)展和衰落的過程,鼓樓及其社會政治功能也是一個產生,發(fā)展到衰退的過程。鼓樓作為侗族村寨和侗族人的標志和象征,對侗族侗寨都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社會政治功能的弱化,一方面表明侗族侗寨更好地融入現在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生活中,另一方面表明侗族文化瑰寶——鼓樓及其發(fā)揮的社會政治功能,則很可能會退出歷史舞臺。

  關鍵詞:侗族;鼓樓;社會政治;功能;因素

  侗族款組織款制度在明末清初改土歸流政策時開始被破壞,民國時代政府勢力和保甲制度滲入到了侗款制度,款組織至此遭到嚴重破壞,款約也被國民黨政府的鄉(xiāng)規(guī)禁約所取代,而鼓樓作為主要侗族款組織款制度的主要載體,其功能也隨之被弱化,特別是其社會政治功能的弱化。新中國成立之后,隨著侗族地區(qū)各級人民政府政權地建立,歷時千年以上的款組織款制度開始逐漸消退。在侗族鼓樓政治功能弱化的過程中,國家權力的滲透是最為主要原因,同時國家經濟政策轉變也逐步沖擊著鼓樓作為侗寨地區(qū)經濟中心地位,進一步導致了鼓樓政治功能的衰退,加上現在科教文化以及交通快速發(fā)展地沖擊,侗寨鼓樓政治功能則更加嚴重地被弱化。

  一、國家權力的滲透,最大程度上弱化侗族鼓樓社會政治功能

  侗寨原先是獨立自主的款組織,其自身設有侗款制度和寨老制度,作為侗款制度和寨老制度制定和實施主要載體則是在鼓樓。從民國時期開始,特別是新中國建立之后,我國建立起了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政權開始滲入到各個領域,之前較為獨立自治的侗族社會也被劃入國家政權管轄之下,自主自治的權利被國家政權所取代。具體來說,國家權力對侗族鼓樓社會政治功能的滲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鼓樓寨老(款首)制度幾乎完全轉移到鄉(xiāng)鎮(zhèn)府及村民委員會制度。侗族傳統社會是以村寨為基本單位,村寨與村寨之間相互結合組成款組織聯盟的社會。在侗族傳統社會中,在維護人們正常生活生產,抵御外族入侵,侗款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這些侗款的具體實施是要由款首和寨老的號召,全體成年男子共同參與商討,最后才得以執(zhí)行。侗族人有“大樹護村,老人管寨”的說法,款詞說:“官家設衙門,侗人選鄉(xiāng)老,朝庭設官府,民間推頭人”。寨老正是款組織的中間載體,通常,寨老對于本村寨有權召集民眾召開村民鼓樓大會,討論有關寨內重大事情,管理村寨公共財產,在村寨法的訂立、執(zhí)行、實施與認可等活動中發(fā)揮著主導作用,并按傳統習慣法解決寨內糾紛,組織村寨祭祀活動。寨老對外則作為本寨代表處理涉外事務和進行經濟交涉,組織并指揮全寨成年男子抵御外來侵略和掠奪。只有寨老才會被推為“大款”和“大款聯合”的首領,如果當選,就要積極組織款組織的活動,并認真在本寨執(zhí)行“款約法”,但是不管寨老還是款首,并沒有任何特權,也沒有任何的報酬,都是按照傳統的習慣法和鼓樓會議的決定開展活動和執(zhí)行款制。由此可見,在傳統侗族村寨社會活動中寨老的作用最大。但是,寨老制度從明末清初開始受到沖擊,民國時期就更甚,新中國成立之后,寨老制度開始出現了衰退跡象,尤其是在文革時期破壞最為嚴重,直接把包括鼓樓在內認為是傳統社會四舊的東西進行全面的破壞。改革開放之后,寨老制度在侗族社會中已經很難見到蹤影,這主要由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鄉(xiāng)鎮(zhèn)政權的建立,尤其是村民委員會的建立,幾乎完全取代了寨老們在傳統侗寨中發(fā)揮的作用。其次,鼓樓款約制度及其習慣法逐步被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所取代。侗款制度是侗族人民為了維護村寨秩序、解決糾紛、協調各種關系而建立起來的政治規(guī)范。曾在侗族傳統社會中發(fā)揮主導作用,款制度作為侗族社會中長期存在的對內民主自治軍政合一和對外聯防自衛(wèi)的社會制度,一經產生便成為一種客觀的社會現實力量,對侗族傳統社會發(fā)揮出各種社會政治功能。新中國成立以后,鼓樓款首制被徹底消除了,“約法款”即被國家法令所取代。但傳統社會的款約款規(guī)并沒有因此而完全退出歷史舞臺,隨著鄉(xiāng)村法律意識的增強,傳統社會的款約款規(guī)在新的時代又以“村規(guī)民約”(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南部侗族地區(qū)開始出現一些新的民間規(guī)約叫作村規(guī)民約)的變體出現在侗族村寨。但是村規(guī)民約與傳統社會的款制度有著巨大的區(qū)別,二者從制定者,實施程序,懲罰力度都有著很大的不同,二者存在質的差別:現在的村規(guī)民約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家意志,因此可以說它就是國家法;而傳統款約純粹是民間自治規(guī)范,沒有國家意志的介入。再次,從鼓樓解決糾紛權力逐步過渡到法院以及村民委。自從人類社會建立之后,各種矛盾和糾紛就隨之而來。經濟的發(fā)展,個人利益和家庭利益已經取代了過去以家族利益為主體的侗族社會經濟利益分配模式,利益糾紛增多,因情感破裂引發(fā)婚姻糾紛等。原先侗族解決矛盾和糾紛有一套自己的體系,也稱為解決糾紛習慣法,而解決糾紛的主體就是以款組織款制度為基礎,配以習慣法,由寨老和款手作為解決糾紛的主持人和最終決定人。鼓樓曾經是侗族人民解決矛盾和糾紛的中心場地,幾乎涉及到村寨集體大糾紛都會到鼓樓里進行調節(jié),由寨老們或是款首組織,通過對有糾紛雙方的的言辭陳述,為人做事等方面的調查和分析,最后由寨老們調節(jié),并最終作出決定,只要寨老們一致通過了這個決定,雙方都必須接受和執(zhí)行。自從款組織和寨老制度被國家權力滲透和法律法規(guī)逐步取代后,這種矛盾糾紛解決體制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很多矛盾糾紛都已經是去找村主任或者村支書理論,如果村民委還調解不了的,便由法院來進行處理了。最后,公安武警和鄉(xiāng)鎮(zhèn)派出所代替鼓樓政治軍事保衛(wèi)功能。新中國成立后,建立起了人民民主專政國家,各民族平等發(fā)展,國家提供了安全保障,每個鄉(xiāng)鎮(zhèn)都設有了自己人民公安和派出所,以保證社會的安定,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努力建設小康社會,和諧社會,侗族社會也獲得穩(wěn)定發(fā)展,外族入侵或是與他村寨大規(guī)模斗毆很少發(fā)生,加上款首和寨老制度的衰退,鼓樓的政治軍事功能徹底退出了歷史舞臺。

  二、國家經濟政策的轉變從根本上瓦解了侗族鼓樓社會政治功能

  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經典理論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就是侗族經濟基礎決定了侗族鼓樓的政治形態(tài),從根本上瓦解了鼓樓社會政治功能。侗族居住地大多都是以山地為主,其總的經濟形態(tài)是以一家一戶農業(yè)生產為主體的自給自足的農耕自然經濟。土地是作為最為重要的資源而存在的,其一部分歸村寨集體,一部分是歸房族,一部分歸個體戶使用的所有形態(tài)。而土地分配,其他經濟利益分配以及一些因為分配而出現的經濟利益糾紛都會集中到鼓樓下進行。新中國建立之后,土地改革運動,從大躍進到人民公社,土地已經不受單一侗寨的管理,而成為集體所有,受到政府的管轄,侗族原來的自給自足的農耕自然經濟受到嚴重破壞,鼓樓作為土地劃分和經濟利益分配和解決糾紛社會政治功能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改革開放之后,土地分配發(fā)生了本質性的變化,從集體所有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轉變,以土地耕種為主的自給自足農業(yè)自然經濟逐步發(fā)展到與市場經濟并行的經濟形態(tài),市場經濟逐步占據了主導地位,土地所帶來的收入所占比例越來越少,原來自給自足的農耕經濟已不能滿足侗寨人民的需要了。近年來外出就業(yè)或打工已經成為侗寨地區(qū)最主要的收入來源,進一步使得侗族村寨土地地位下降,鼓樓經濟調配功能弱化進一步瓦解了鼓樓社會政治功能。

  三、科教文化和交通快速發(fā)展沖擊著鼓樓社會政治功能

  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鼓樓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從侗款變化而來的鄉(xiāng)規(guī)民約等進行宣傳和執(zhí)行的中心場所。隨著各類學校的建立,提供了更為專業(yè)的教育宣傳場所,而科技的發(fā)展,則提供了如電視,多媒體,廣播等工具,使得這些關于政治性的國家法律法規(guī),鄉(xiāng)規(guī)民約以及一些侗寨習俗的學習和宣傳大多數都在學校里進行,也會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加上手機,電腦在侗寨大量出現,人們獲取信息的途徑變得更加豐富和方便,已經不再像以前那樣依賴到鼓樓開鼓樓會議獲取相關的信息了,F在交通條件也越來越好,侗族地區(qū)與外界的交流力度也不斷加大加強,逐漸接受了外來文化的合理成分,特別是關于政治性的,對于國家以及其他民族地區(qū)政治性合理成分也得到了認可。這一切都是讓侗族鼓樓原先的政治功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沖擊,也一定程度上間接或無意識的弱化了鼓樓政治功能。

  參考文獻

  [1]郭鵬:當代侗族款制變遷研究——以湖南省通道縣上團地區(qū)為例[J].中南民族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

  [2]嚴昌洪.侗寨鼓樓的起源與功用新論[J].中南民族學院學報1996年第1期

  閱讀期刊:政治經濟學評論

  《政治經濟學評論》(季刊)創(chuàng)刊于2002年,是由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主辦,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主編的經濟學學術刊物。本刊來稿應是具有原創(chuàng)性的經濟學學術論文、調研報告、學術介紹、綜述以及書評等。本刊來稿以中文為主,海外學者可以英文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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