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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中法律有何局限性

發(fā)布時間:2017-08-08 16:34:27更新時間:2017-08-08 16:35:28 1

  從目前來看,我國正在處于一個“倡導法治”、“強調法治”,逐步邁向法治現(xiàn)代化的重要階段,法律已經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已經成為了社會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但是法治社會中法律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yōu)秀的法律期刊《法律適用》雜志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國家法官學院主辦的一本應用法學理論研究刊物。它立足于中國司法實踐,著重對審判實踐中的新型、疑難、特殊法律問題 進行研究,突出法學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相結合的特色,本著探討爭鳴、完善司法精神,展示法官學術研究成果。

法律適用

  摘要:法律已經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已經成為了社會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但是法治社會中法律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只有將這些局限性進行及時糾正,才能夠讓法律變得更加完善。本文首先闡述了法治的優(yōu)越性,即:法治有利于實現(xiàn)民主、法治有利于實現(xiàn)平等、法治有利于實現(xiàn)自由。其次,分析了法治社會中法律局限性的體現(xiàn)點,與此同時,本文深入探討了法律局限性的矯正措施,其中包括:充分發(fā)揮出各種社會控制手段功能,實現(xiàn)法律的形式理性與價值理性的統(tǒng)一,實現(xiàn)法治的“硬件”與“軟件”相配套等,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關鍵詞法治社會;局限性;矯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明確載入了“依法治國”的理念,并且將其作為治國戰(zhàn)略。只有將這些局限性進行及時糾正,才能夠讓法律變得更加完善。本文就法治社會中法律的局限性及其矯正進行探討。

  一、法治的優(yōu)越性

  (一)法治有利于實現(xiàn)民主

  人治社會的核心是“專制”,而法治社會的核心是“民主”。若為“專制”,那么即為少數人的統(tǒng)治(個人的獨裁);若為“民主”,那么則能夠集思廣益,聚集多數人的智慧。毫無疑問,多數人的智慧肯定比少數人的智慧更強。

  (二)法治有利于實現(xiàn)平等

  在法治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人都務必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有法必行、有法必遵、違法必究。而人治社會則不然,所有的規(guī)章都是以一定人的意志為依據,并且隨著其意志的變化而變化,很難實現(xiàn)“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法治有利于實現(xiàn)自由

  在法治社會中,只要你的行為處事嚴格遵循法律法規(guī),那么就不會出現(xiàn)任何不自由的現(xiàn)象。但是在人治社會中,行為規(guī)則并不統(tǒng)一,掌權者根據自己的意愿來判斷是否違法犯罪。

  二、法治社會中法律局限性的體現(xiàn)

  (一)法律的時滯性

  法律既是人類意志的產物,又是人類主觀認識的產物,一旦確定,那么就不會輕易修改,更不會實現(xiàn)“動態(tài)調整”,必然存在著一定的時滯性,要滯后于社會現(xiàn)實。正如梅因所說:“社會的需要和社會的意見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面前,我們可能非常接近地達到它們之間缺口的結合處,但永遠存在的趨向是要把這缺口重新打開來。因為法律是穩(wěn)定的,而我們談到的社會是前進的。”由于當前社會生活復雜多變,法律往往很難及時應對其實際變化。

  (二)法律調整范圍的有限性

  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為”,而不是“思想”,法律主要是對文化領域、政治領域、經濟領域的社會關系進行控制與調整,但這種控制與調整均屬于行為范疇,完全無法干預人們的內心世界。與此同時,法律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調整行為范疇,但并不能干涉與他人利害、社會利益無關的私人行為領域,例如人的宗教信仰、內心思想、情感生活等。

  (三)法律的抽象性和語言的模糊性

  雖然法治社會的法律法規(guī)日益完善,條款日益清晰,但是當前社會日益復雜,需要通過法律來進行規(guī)范的社會關系層出不窮、數不勝數,而所有的社會關系又很難被法律來予以具體規(guī)定,所以,無法避免會出現(xiàn)法律的抽象性和語言的模糊性。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頒布)第20條對最低工資制度明確提出規(guī)定:廣大勞動者在試用期所獲得的工資收入不能夠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也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及該公司相同崗位的最低工資。但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并未對各地的最低工資數額進行詳細說明,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國土面積較大,不同地區(qū)的具體情況不同,經濟發(fā)展水平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因此,是無法統(tǒng)一規(guī)定各地的最低工資數額。

  (四)法律的形式性

  法律作為調控社會的一種手段,那么必然會存在著一定的形式性。首先,法律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調整行為范疇,但并不能干涉與他人利害、社會利益無關的私人行為領域,例如人的宗教信仰、內心思想、情感生活等。由此可見,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只能是表面性控制人的外部行為。其次,法律遵循的“平等”實質上只是每個自然人在適用法律、遵守法律、競爭資格方面存在著平等性,但易于流于形式,其本質還是奉行弱肉強食的“叢林準則”。

  三、法律局限性的矯正

  (一)充分發(fā)揮出各種社會控制手段功能

  由于法律調整不可避免地會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并且很難單獨依靠法律來控制整個社會生活。雖然我們要大力批判法律虛無主義思想(其主要特色是否定法律功能、摒棄法治),但是也不能將法律視為“救命仙丹”,完全寄希望于法律是無益的。從目前來看,歐美等經濟發(fā)達國家已經開始深刻地反思過分依賴法律所帶來的社會病態(tài)與負面影響,如社會風氣輕老溺幼、訴訟制度日益繁復、個人主義多度發(fā)展等,這是完全不符合現(xiàn)代社會的價值觀。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人類社會的兩大支柱,在滿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物質文明之后,精神文明的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人類社會的主體是“人”,是由很多很多的“人”組成的一個集合體,若沒有精神文明,那么是不可能建立起現(xiàn)代化社會。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法律法規(guī)如何健全、如何完善,都很難有效提高人們的精神風貌和社會道德風尚。“道德”與“法律”在人類社會生活中應該是處于相互交流、相互協(xié)調的狀態(tài);在提高公眾法律意識的同時,更要重視道德素質的提高,道德素養(yǎng)情況在很多時候會直接決定一個國家、一個社會、一個民族的整體文明素質;谛睦韺W和行為學來看,若某個人具有較高的道德素養(yǎng),那么必然會嚴格守法,很少去主動違法;與之相反,若某個人的道德素養(yǎng)較低,即便他的法律意識較強,那么也很難形成較好的法律意識,甚至還會鉆法律的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主要原因就在于:這些人內心沒有自我約束的“防火線”,也沒有道德底線。有鑒于此,現(xiàn)代社會除了要進一步重視法治建設外,還要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措施來逐步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道德水平,對中華民族幾千年流傳下來的傳統(tǒng)美德予以大力弘揚,只有這樣,才能夠緊密結合道德與法治,才能夠最終實現(xiàn)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二)實現(xiàn)法律的形式理性與價值理性的統(tǒng)一

  中國傳統(tǒng)法制一直以來都不太重視合理運作法律,而以“德之刑輔”為推崇對象,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后,我國法律的功能受到了嚴重的破壞。有鑒于此,務必要從多個方面來對法律進行完善。具體表現(xiàn)在:1.司法方面,務必要建立起司法機構相互配合、運作規(guī)范、程序嚴格、相互制約的司法機制。2.立法方面,務必要建立起結構和諧、邏輯嚴密、概念科學的法律體系。3.執(zhí)法方面,務必要建立起有效監(jiān)督、依法辦事、嚴格執(zhí)法的機制。除此之外,還要對法律在法治社會中的價值進行定位和選擇,換而言之,就是要做到法律價值取向正確、合理。大量的實踐經驗告訴我們:法治具有兩面性,一方面,法治能夠確保正義、人權、民主、平等、自由,能夠實現(xiàn)正確的價值觀,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正當合法權益;另外一方面,法律也有可能會成為維護個人私利、維護特權階級權益的工具,甚至還有可能會成為專制暴政和法西斯專政的手段。由此可見,務必要實現(xiàn)法律的形式理性與價值理性的統(tǒng)一,注重法律本身的“普遍性”與“合法性”,讓法治成為一種“真法之治”。

  (三)實現(xiàn)法治的“硬件”與“軟件”相配套

  我國建國以來,由于長時間對于法律建設的重要性予以忽略,導致出現(xiàn)較多不良的問題,有鑒于此,務必要做好法律制度建設的系統(tǒng)性、配套性,要在制度上對其進行完善和健全。但值得注意的是,人是一切法律制度的“始祖”,任何完善的法律制度都需要通過一個一個鮮活的人去執(zhí)行,那么執(zhí)行的正確與否、執(zhí)行的程度都會對法律制度的發(fā)揮造成較大的影響。越重要的法律制度,就越會對法律執(zhí)行者、法律實施者、法律制定者的個人素質和道德要求更高。制度的生命和功效在于其運行和實施,法律的狀況并不在于其如火如荼具體規(guī)定的,而在于它是怎樣實施的。離開了具體的人的推動,任何法律制度都可能形同虛設,甚至變形走樣。所以,在法治社會的建設過程中,務必要實現(xiàn)法治的“硬件”與“軟件”相配套,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基于思想意識方面來看,務必要加強法律執(zhí)行者、法律實施者、法律制定者的道德素質培養(yǎng)與信仰教育;基于組織制度方面來看,務必要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用人機制;基于業(yè)務素質來看,務必要讓法律執(zhí)行者、法律實施者、法律制定者對于法律法規(guī)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予以熟悉,掌握正確、合法的操作技巧和運行程序。

  參考文獻

  [1][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姬敏武譯.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

  [2]秦國榮.法律衡平與勞權保障:現(xiàn)代勞動法的價值理念及其實現(xiàn).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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