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與名譽權相關所引發(fā)的法律糾紛官司不斷,尤其是影視演員這一為公眾熟識的群體更容易產生這樣的名譽權糾紛?梢姮F(xiàn)在名譽權的重要性,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yōu)秀名譽權論文。
[摘要]文章針對我國領域內的網絡新聞侵犯名譽權這一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探討,結合網絡新聞的特點,主要從網絡新聞與網絡新聞侵權,網絡新聞侵犯名譽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特點及責任認定等方面進行論述,提出規(guī)制途徑并完善法律制度,加強保護網絡新聞傳播中的名譽權,使名譽權這一重要人格權得到法律規(guī)制。
[關鍵詞]網絡新聞;新聞自由;名譽權;侵權責任承擔;依法治國
我們在享受經濟飛速發(fā)展帶來的便利之余,還應“居安思危”,關注是否出現(xiàn)了一些會影響社會健康發(fā)展的問題。如今信息網絡遍布全球,真正做到了“溝通無極限”。洋洋灑灑的長篇博客、傳播時事的熱門微博、言論自由的網絡論壇等信息發(fā)布平臺的巨大作用得以彰顯。新興的網絡憑借其自身迅速、便利快捷、開放自由、溝通便利等特點,讓每個互聯(lián)網參與者都有可能將自己隨時隨地看到的、聽到的信息發(fā)布在網絡平臺上。當然,正當人們在網絡上享受著充分言論自由的同時,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作為泄己私憤惡意侵犯他人的“精神武器”,其中主要是以侵害民事權利中的名譽權為主。本文主要結合網絡新聞傳播中的特征,從網絡新聞自由、網絡新聞侵犯名譽權行為構成要件、責任認定及依法治國下完善立法建議途徑等角度,結合具體案件研究探討。
一、網絡新聞與網絡新聞侵權
(一)網絡新聞及網絡傳播中的名譽權
1.網絡新聞定義及特點網絡新聞是散布在網絡上的新聞,它的概念不同于過去的新聞傳播,是以網絡為載體,通過快速的方式方法傳遞新聞信息。新聞發(fā)布作為網絡新聞最為主要的其中一個環(huán)節(jié),就是把來自于四面八方的信息進行整理編輯發(fā)布出去以實現(xiàn)網絡傳播的新聞價值。網絡新聞傳播具有速度快、信息媒體多樣化、方便迅速快捷、易交換、跨越空間及國界等特點。2.新聞自由與法律規(guī)制新聞自由是新聞信息運行全過程中的一種自由的權利。柏拉圖說:“法律是一個免費的保姆,”孟德斯鳩說:“自由是權利,做所有的事情在法律之下。”譹訛《憲法》第35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8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梢,新聞自由是不僅受法令的保護,同時又要受到其他權利限定的自由。譺訛3.名譽學界對“名譽”的理解一直有爭議!冬F(xiàn)代漢語詞典》解釋為:“個人或團體的聲譽”,即對社區(qū)傳播的評價。一般認為,名譽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社會評價,非法損壞他人名聲可以構成誹謗(不管是書面誹謗還是口頭誹謗),被誹謗者可以指控誹謗者,此刻被誹謗的無辜者可以在法庭上為自己討回公道。譻訛法律之所以保護名譽,為的是使民事法律關系上的主體都可以獲得與其自身相吻合的社會定位,不虛假陳述,不夸大其辭,不企圖泄私憤,不貶損其人格,達到名實相符的效果。4.網絡傳播中的名譽權名譽權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保護自己的名譽不被侮辱、誹謗的權利,它是一項重要的人格權。譼訛隨著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網絡用戶通過微博、微信等網絡環(huán)境自由地交流和傳播各種信息,以此帶來的名譽權的保護和網絡言論自由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當網絡名譽權侵權行為發(fā)生時,責任主體的多元性、虛擬性使問題變得復雜。網絡環(huán)境下的名譽權雖然與《民法》上傳統(tǒng)的名譽權同屬于人格權的范疇,但基于網絡的特殊性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網絡上名譽權的認定也存在區(qū)別對待的新問題。
(二)新聞侵權與網絡新聞侵權
1.新聞侵權我國新聞界和法律界對新聞侵權有不同的理解,新聞學者和法律學者選取了不同的側面定義了新聞侵權。本文認為新聞侵權是有關新聞機構或相關人士使用自己的新聞作品,在不經意或者有意為之的情形下?lián)p害他人人格權的行為。2.網絡新聞侵權網絡新聞侵權,是指網絡新聞傳播主體,可以是機構或個人,借助網絡這一新興媒體對社會或他人造成的不法侵犯人格權的行為。而且網絡新聞的特點更容易造成有損名譽權的案件發(fā)生。此外,一些新聞工作者為了謀取個人利益,不擇手段制造噱頭來獲得轟動效應贏得點擊率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二、網絡新聞侵犯名譽權構成要件及特點
(一)構成網絡新聞侵犯名譽權的原因及要件
1.網絡新聞侵犯名譽權行為的產生原因信息傳播借助網絡這種便捷渠道,各種信息侵犯名譽權五花八門、層出不窮。世界上大多數(shù)網站沒有固定的資產,網站的訪問量成為其追求的重大財富。網站要想獲得更多點擊率,應該更加注重對新聞事件的關注和普及,判斷網絡新聞的價值。如果放任網站經營者自我發(fā)展,國家立法不對其進行相應的控制,必定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和諧,引起受眾認識上的混亂,這樣的結果就會使媒體的公信力降低。譽訛不僅如此,更有甚者跨出法律范圍的限制對他人進行惡意詆毀、侮辱誹謗他人名譽以達到泄私憤的目的。借由網絡新聞渠道可以吸引更多受眾群體,達到預設的轟動效應。由于我國現(xiàn)階段相關立法不完善,網絡侵犯名譽權行為時有發(fā)生。雖然網絡空間的存在是一種虛擬的存在,但出現(xiàn)在網絡上的侵權行為確是真實的,被侵權人可以感受到這種侵權行為的深深惡意,這樣的痛苦無奈來源于網絡的不穩(wěn)定和不安全性。2.網絡新聞侵犯名譽權行為的構成要件(1)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主觀故意的過錯和主觀過失的過錯。故意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該結果會發(fā)生但是追求或者放任結果發(fā)生,也就是說侵權人明明知曉這樣會侵犯他人名譽還是選擇在網絡上四處散布。過失是指行為人本來應當預見結果的發(fā)生,卻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是自信能夠避免,繼而發(fā)布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信息。譾訛也就是說侵權人并不是從內心深處特別希望被侵權人名譽受損。(2)受害人的名譽受損的事實。網絡中的名譽侵權要有明確具體、特定針對的侵權對象,也就是說針對的是特定人,把原本確切的事實侮辱誹謗地進行陳述,或者無中生有、肆意捏造出“假事實”,這些都是足以在法律上認定的受害事實。(3)行為人的公開行為違法。名譽權遭受損害是指在公開場合進行的,而不是兩民事主體之間私底下隱秘的戲虐。一般情況下是通過當今流行的社交軟件或網絡公關平臺,如微博、博客發(fā)布或通過連續(xù)不斷發(fā)送的電子郵件進行傳播。(4)因果關系。行為人采取任何侵害名譽權的不法手段導致的結果使認識受害人的主體對受害人改觀,使不熟識受害人的主體對受害人產生失誤認知。此外,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或財產損失也由此而來。對于處于極度被動的受害人而言,受害人要積極主動地站出來澄清事實,以事實證據說話,堅決捍衛(wèi)自己的名譽與利益。
(二)網絡新聞侵犯名譽權特點
1.使用過激言論或虛假的侮辱誹謗性論斷侵犯貶損當事人的名譽。侮辱一般指在大庭廣眾之下使用攻擊性語句批判當事人,詆毀其在社會上的名聲,如在網絡上用“吃、喝、嫖、賭”等侮辱性語言侵犯他人名譽權,達到報復目的。誹謗是指行為人散布虛假的事實,使得受害人的社會地位受損的侵權行為。侮辱與誹謗兩者最直接的區(qū)別在于是否有事實發(fā)生,毫無根據的說辭為誹謗。不論是中傷他人的侮辱的還是無中生有的誹謗,都給他人帶來了惡劣的影響。2.特定情境下的言語針對的是特定人的名譽。如在2013年的張馨予網絡遭誹謗案。一名網友以各種特定言語貶低特定對象明星張馨予,張馨予以其侵犯自己名譽權為由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決該網友于全國公開道歉。3.網絡新聞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必須由第三人知道。正如上面提到的張馨予遭誹謗案件,該名網友不是將不好言論只說給張馨予聽,而是在公眾媒介上公開,影響擴散很大。4.不作為方式構成對名譽權的損害。不作為表現(xiàn)在,在微博、博客等信息網絡傳播中,對損害國家及人民利益的言論置之不理,未能及時消除損害他人名譽的不良影響。
三、網絡新聞侵犯名譽權責任認定
(一)責任認定的實例引入
新聞侵害名譽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原因和結果的關系。譿訛如“死亡博客”受害人王菲案,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張樂奕(死者好友)停止對原告王菲的侵害行為。侵權行為人通過新聞媒體實施侵權行為,張樂奕在博客上以不當報復方式給王菲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干擾了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張樂奕的不當行為,損害了王菲的名譽權,自然要受到法律處罰。網絡是維權的途徑,但是決不能成為侵犯他人權益的“武器”。所以侵權行為人有義務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來履行“恢復原來的良好名譽”“消除自己惡意造成的不良影響”“賠禮道歉”等義務和責任。在法規(guī)中,通常將行為人履行這種義務予以了正式的命名,即將這種法律上義務的方式被叫做更正與答辯。讀訛在網絡自由的今天,只有嚴格遵守法令規(guī)則的界限才能得到更大的自由,自由在法律范圍之內,也在責任承擔的范圍之內。
(二)侵權主體的責任認定
不同案件的侵權主體大相徑庭,所以應該從細節(jié)下手,逐一針對特別情況進行分析。而且即使參與了侵犯名譽權案件,也未必一定要承擔責任,還要嚴格區(qū)分個人的善意與惡意,深刻理解與劃分不一樣的侵權者的責任,這種舉措對于切實維護公民的名譽權具有非常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1.提出者的責任與上傳者的責任。首先要求提出某一侵權言論的人的主觀目的是存在惡意的,然后處于幕后通過操控上傳者四處散布針對受害者個人的非法侵權言論,這一間接行為與受害者名譽受損這一結果產生必然因果關系。反觀上傳者明知該言論不實不合法仍舊上傳,那么提出者與上傳者都必須承擔相應的侵權后果。但如果上傳者無主觀過錯,則應免除相應責任。2.轉載者的責任。轉載者明知轉載的言論虛假或不實卻仍繼續(xù)轉載,使不斷擴大侵權行為的范圍,使受害者受到重大的沖擊與傷害,轉載者應承擔侵權責任。3.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有的國家把網絡服務商歸入發(fā)布者,如英國;有的國家把網絡服務商歸為傳播者,如新加坡、美國。我國認為網絡服務商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發(fā)布者也不同于傳播者,而是作為一種全新的主體在信息流動的過程中出現(xiàn),那么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也就不同于發(fā)布者與傳播者!肚謾嘭熑畏ā返36條對此進行規(guī)定,讁訛網絡服務提供商應當承擔告知的責任、審查的責任還有接到受害人通知后及時刪除不當信息的責任。
(三)網絡新聞侵權責任采過錯責任
要構成侵犯名譽權,必須有主觀過錯這一要素,即主觀態(tài)度上的惡意。輥輮訛我國《侵權責任法》采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行為必須是在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下完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10條均對此作出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法官盡最大的努力審核新聞媒體的證據,判定免除或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新聞媒體的不是主觀故意所引起的侵權后果,也就是說認可新聞媒體已經竭盡全力盡到了自己的注意義務但卻并沒有得知真相,這可以作為減免責事由。
四、規(guī)制途徑及完善法律制度
(一)名譽權與言論自由權的平衡
首先,提高公民道德水平。網絡這一新媒介的便利使公民可以利用其發(fā)表一己之見,導致各種觀點建議沖擊碰撞。法律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法律也在不斷發(fā)展,如網絡上某些問題尚且不能上升到情形嚴重的法律約束底線,道德此時的重要意義就彰顯出來。只有每位公民從己做起,文明使用互聯(lián)網,才能共同營造網絡文化新風尚。其次,區(qū)分言論對象。在網絡環(huán)境下,要將有關社會公共的事務信息及公民個人的事務信息采取不一樣的態(tài)度。對于公共事務適當放寬一些,輥輯訛比如網友揭發(fā)貪污腐敗案件。但針對公民個人的名譽的損害就要嚴格限制,切實保護公民權利。
(二)解決網絡新聞侵犯名譽權的建議
網絡新聞侵犯名譽侵權不同于一般侵權,網絡作為新生事物,需要用新的眼光和態(tài)度去看待,僅用傳統(tǒng)的法律去約束遠遠不夠。要針對其特點,制定出專門針對網絡名譽侵權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具體而言:第一,完善法律法規(guī)體系,注重部門協(xié)調及執(zhí)行方式。立法活動不可多方進行,監(jiān)督管理也不能與其相互干擾,這樣只會造成執(zhí)法效率低下,使法律系統(tǒng)混亂。也難以從根本上消除網絡新聞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因此,要將網絡新聞活動納入法律的規(guī)范,要將其當作新生不完善事物,在現(xiàn)有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下進行調整即可。第二,立法要審慎進行;ヂ(lián)網發(fā)展的時間尚不久,制定一部全面完整的法令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對網絡新聞侵犯名譽權的立法活動要謹慎進行,對網絡新聞侵權在將來的立法中要充分發(fā)揮人民群眾的力量。第三,把握好名譽權與表達自由兩者之間的平衡。這個平衡點的掌控要根據不同情況做具體分析。一般來說,當涉及到公眾利益時,更傾向于保護表達自由,當沒有過多涉及公眾利益時,應保護名譽權,這就是為了保護被報道者的個人利益。此外,增強網絡新聞行業(yè)的自律意識。為了增強對網站管理,也為了建立網站上新聞信息采集與發(fā)布的審查把關制度,正如王偉亮博士所說,法治中國需要的是法治媒體。輥輰訛第四,增強廣大民眾的法律意識和自律意識。每個人作為網絡新聞的傳播者和受眾,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權利,履行個人義務。只有每一個人都能不斷提升辨別網絡新聞優(yōu)劣的能力,才能優(yōu)化網絡新聞環(huán)境,做到謹慎點擊網絡新聞,慎重使用法律武器捍衛(wèi)自己權利。
五、結語
根據近幾年數(shù)據分析,網絡新聞侵犯名譽權的案件主體既涵蓋媒體,也有普通市民,既涵蓋公司機構,也有高校法人。由此可見,名譽權是一個與我們生活日常緊密連結的概念,不吻合個人身份地位的論斷隨時可能將自己推入侵犯名譽權的非法漩渦,甚至折損自己的社會地位。這是因為名譽權是自然人或法人信譽聲名的高度集中表現(xiàn),名譽權的重要價值使得公民個體或者企業(yè)法人,都將名譽權視為立身之本。網絡維權已經成為人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武器,網絡不是在法律之外,個人和組織在網絡中的言行不可突破底線,不隨便肆意破壞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才被允許,否則就一定要承擔隨之相應的法律后果。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因為網絡環(huán)境多變,所以借助這一平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時有發(fā)生,針對立法完善和新聞事業(yè)管理兩手都要抓。值得欣慰的是我國公民已漸漸懂得拿起法律武器堅決捍衛(wèi)自己的正當權益,維護自己的合法名譽權,這樣既可以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與救濟,同時也能確保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相關利益得到維護,進而平衡網絡服務提供者與公眾之間的利益,使名譽被侵犯的案件愈來愈少,最終確保我國網絡新聞這一新興事業(yè)的快速健康成長。
《知識產權》雜志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主辦、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出版的國家級雙月刊雜志。1984年12月12日中國工業(yè)產權研究會創(chuàng)辦《通訊》,當時是一本內部刊物。1987年8月《工業(yè)產權》雜志創(chuàng)刊,1990年6月20日,中國工業(yè)產權研究會第三次常務理事會召開會議并決定:中國工業(yè)產權研究會改為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工業(yè)產權》雜志改為《知識產權》雜志,1991年1月《知識產權》雜志創(chuàng)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