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xié)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xié)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本文是一篇刑事訴訟法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
摘 要 隨著新刑訴法的出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作為一個新的章節(jié)被編入其中,這標志著我國刑事和解制度正式在新刑事訴訟法中確立,這為今后司法實踐中解決相關案件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但是刑事和解制度剛剛入法,很多地方還存在著完善的空間,在正確運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同時也要看到它存在的細微問題,如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相對較小、程序適用標準缺乏可操作性等,這些問題都有待于逐一解決。
關鍵詞 刑事和解,當事人,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作者簡介:閆天宇,河北工業(yè)大學學生;張樹森,天津紅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一、我國刑事和解制度構建的必要性
(一)刑事和解為司法實踐提供了依據
在沒有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具體程序應該如何運作,法律并沒有明確的條文做出具體規(guī)定,只是在第172條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也沒有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職權也沒有做出具體的規(guī)定,使得司法實踐中好多案件因為缺少法律依據只能依靠有關的司法解釋進行處理,新修的刑事訴訟法在這一法律空白上進行了彌補,對刑事和解制度的程序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雖然有些細微的地方過于籠統(tǒng)沒有給出具體的標準,但是這并不阻礙其帶來巨大的作用。
(二)刑事和解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
我國已經進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都在飛速發(fā)展,與此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相對應的矛盾,其中就包括刑事糾紛與犯罪,如何在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情況下解決這些矛盾糾紛是目前我國刑事乃至各個領域的發(fā)展都需要面臨和解決問題,正確的解決將對我國司法的發(fā)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刑事和解制度就是有效解決這些矛盾糾紛的一個重要的方式,它作為一個解決矛盾糾紛的機制,既有效的保證了司法的運行,又維護和平衡了社會矛盾,避免了紛爭的激化,起到了不容忽視的作用。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在傳統(tǒng)的訴訟方法中,存在著許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對于法院作出裁判后的結果不滿意并上訴的情況,他們之間的矛盾不但沒有消減反而越演越烈,并引發(fā)新一輪的矛盾沖突,尤其是發(fā)生在一些關系熟悉的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案件?梢哉f刑事和解彌足不了傳統(tǒng)刑事處罰所不具有的缺陷,既修復了被損害的雙方關系,使加害人改過自新重新做人,也發(fā)揚了中華民族自古以來以和為貴的傳統(tǒng)美德,有助于法律修復社會關系,維護了社會秩序的和諧,促進了社會秩序的協(xié)調發(fā)展。
二、我國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忽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保護
新《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不難看出新的刑事訴訟法著重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改變了傳統(tǒng)的刑事司法觀念,即重視犯罪行為對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的損害。毋庸置疑,這一點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將會取得顯著的效果,但是往更深的看,對加害人的利益的保護就少了些重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終能夠重新回到社會中去和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應該是同等重要的兩個方面,只有協(xié)調發(fā)展才能保證真正的實現(xiàn)公平正義,但立法者在新修的刑事訴訟法中的重心顯然在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上,需要被害人原諒被害人,并且自愿才能和解,這就間接地忽視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權益保護。
(二)沒有具體的賠償標準
新的《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具體的賠償標準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只是規(guī)定了被告人可以通過真誠悔悟、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那么問題就有了,在實際和解中,被告人要做到怎樣才算是真誠悔悟,經濟賠償要賠償多少才算合理賠償,賠禮道歉的禮達到什么標準才算合格,萬一被害人亂要價該怎么辦,這些我們都不能在法條中找出,這就需要對其作出明確的標準,我認為應當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限制,制定出正常生活水平的一般大眾能夠認可和接受的標準,既包括在被告人經濟困難無法進行全部賠償時應達到的最低賠償標準,又包括被害人在追求心理安慰又不算是其無理取鬧漫天要價時的最高賠償標準。
(三)和解的方式較少
新的《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了刑事和解的方式有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實際生活中處理的案件大多是通過經濟賠償達成和解的,而且目前大家腦海中普遍存在這一種思維定型:“有錢能使鬼推磨”,只要有錢什么事情都可以商量,這也使得刑事和解和以錢買刑相互關聯(lián)起來,難以區(qū)分,使好多人認為刑事和解制度缺乏公平性,不再愿意相信刑事和解制度,也使好多公安司法機關過分看中賠償結果,沒有去審查被告人是否是在真正悔悟后做出的賠償,導致工作人員普遍認為賠償了就等于是悔悟了,就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了,就能夠從寬處罰了,這種觀點在現(xiàn)實生活中絕對占大多數(shù)的存在,我在實習中遇見過很多次,這是我國刑事和解制度創(chuàng)建的初衷的一種流失,必須采取嚴厲的措施進行杜絕,這就要求立法者擴寬和解的方式渠道,使更多的方式運用到司法實踐中去,轉變人們的思維定式,加強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監(jiān)督。
(四)缺乏相應的配套監(jiān)督保障機制
目前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刑事和解是使用兩種方法:一個是當事人自行和解,另一個是由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主持進行和解,這兩種方法都存在著很大的缺點。
當事人和解雖然滿足了當事人雙方的地位平等,增加了和解的可能性,但是雙方當事人的文化水平、價值觀念的不同可能導致和解過程中出現(xiàn)各種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問題,使得和解協(xié)議不能切實得到認可,效力也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主持進行和解是一個很有成效的保障和解進行的方法,在大眾看來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都是通過司法考試并熟悉各種法律條文的人,他們代表著公平公正,體現(xiàn)著法律的合法性與權威性,能夠確保程序的合法合理,滿足雙方當事人要求被公正平等對待的愿望,他們主持下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更容易被社會公眾所接受和信服,但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也并不是都是公平公正的,近年來落馬的高管越來越多,尤其是公檢法部門的高 官數(shù)不勝數(shù),這就意味著許多和解可能沒有做到公平公正的對待,需要我們制定出相應的監(jiān)督機制來保證司法工作人員來自覺公正的履行其職能,發(fā)揮其作用。
此外,對于刑事和解制度運行程序中公安司法機關之間的相互分工與監(jiān)督也不夠明確,還需要加強,社區(qū)矯正的作用也需要強化使之充得到分地發(fā)揮。
三、對完善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議
(一)制定合理的賠償標準,平等地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經濟賠償?shù)淖畹蜆藴室袭數(shù)氐慕洕l(fā)展狀況的最低限度,最高標準則是要具有合理性,在雙方經濟狀況和心理承受能力范圍內,具體數(shù)額可由雙方自主協(xié)商,但必須對案件區(qū)分對待,個別案件個別處理,不能所有的案件都按照一個標準處理。同時還可以參照其他地區(qū)出臺的指導意見和規(guī)定制定出一個適合自己區(qū)域發(fā)展的指導意見或根據最高司法機關制定的指導意見對本地區(qū)刑事和解糾紛處理。只要確保在最低標準和最高標準的限度內,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即可,這樣能保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得到公正平等的對待,不僅彌補了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還幫助了加害人改過自新回歸社會。
(二)創(chuàng)設多元化的和解方式和途徑,改變“用錢買刑”的觀念
目前我國的刑事和解幾乎全部是靠經濟賠償?shù)姆绞竭_成的,太過單一,不能達到刑事和解原本的目的,不能夠完全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之讓其大多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只要裝裝樣子花點錢就能夠得到原諒甚至被從寬處理,這樣慢慢發(fā)展下去必將出現(xiàn)嚴重的后果,所以立法者要擴寬和解的方式和渠道,構建多元化的處罰機制,使更多的方式運用到司法實踐中去,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僥幸心理,充分利用其它相應途徑來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例如可以設定一些勞務補償,在征得被害人的同意后,讓加害人幫助被害人干一些能夠起到實質性意義的勞務,以勞務代替金錢來賠償,或者由國家政府為那些沒有經濟能力或者經濟能力低下的被告人提供一些取得經濟的機會等,還可以定期的開展一些法治理念和立法精神的宣傳教育活動,對被告人進行教育感化。
(三)建立相應的配套監(jiān)督保障機制,使刑事和解制度不斷健全完善
首先,完善國家補償機制,建立補償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制度。在實際的刑事和解案件中,有大量的附帶民事判決產生效力后不能及時落實或不能完全落實甚至不能落實,其中原因多種多樣就不再列舉了,這種情況使被害人再一次受到傷害甚至從此不再信任司法機關,甚至產生一些負面的心思報復國家、社會或他人等,為了解決這種狀況,國家有必要完善補償機制,制定出一套適合刑事和解被害人得不到補償時的國家補償制度。
其次,完善社區(qū)矯正制度,充分發(fā)揮其矯正作用。社區(qū)矯正制度可以說是非常符合刑事和解制度發(fā)展的一項配套機制,雖然目前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但是仍然值得重視其作用,可以把矯正的核心放在社區(qū)服務和感化教育上,這樣有助于加害人積極地履行責任,增強責任意識,減少在今后的生活中再次犯錯的機率,并能夠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和不足,努力改正,增強自信,重新融入到社會中去。
最后,建立相應的法律監(jiān)督機制,防止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明確公檢法三個機關工作人員在各個階段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司法行為和司法程序的監(jiān)督,嚴厲杜絕腐敗現(xiàn)象,一旦發(fā)現(xiàn),嚴肅處理;健全檢察院的監(jiān)督體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積極履行法律監(jiān)督的職責,防止工作人員出現(xiàn)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行為;在提高社會公信力的基礎上努力健全外部監(jiān)督機制,通過多種多樣的方式對刑事和解的效果進行了解和審查,發(fā)揮廣大人民群眾的巨大作用。
刑事訴訟法論文發(fā)表期刊推薦《法制與社會發(fā)展》雜志創(chuàng)刊于1995年,是由國家教育部主管、吉林大學主辦的法學學術刊物。該刊原為綜合性的法學學術刊物,從2004年起改為理論法學學術刊物。該刊主要刊發(fā)以法理學為龍頭的法學理論學科群的研究成果,包括法理學、西方法哲學、法律社會學、法律經濟學、法律文化學、比較法原理、立法學、司法學等領域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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