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中立提出的“是”與“應該”的劃分,他認為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之間有著不可逾越的鴻溝,因而我們并不能簡單地從“是”與“不是”推論出“應該”與“不應該”。本文主要針對在社會工作實務中“價值中立“的可能性進行了一些研究,文章是一篇核心期刊投稿論文范文。
【摘 要】在社會工作的實踐活動中,社會工作者的科學外立場和科學內(nèi)立場時刻影響著社會工作者的“價值中立”,在社會工作事務中,即使是“案主自決”的原則,其實也無法實現(xiàn)絕對的“價值中立”。那么社會工作實踐活動中,保持對價值判斷的清醒認識和警惕,是維護社會工作價值觀和社會工作專業(yè)操守的最重要的一點努力。
【關鍵詞】科學內(nèi)立場,科學外立場,案主自決
本文在這里選取的“價值中立”概念,是指馬克斯.韋伯倡導的“價值中立”。韋伯將研究者的價值立場劃分為科學外立場與科學內(nèi)立場。所謂科學外立場是指研究者的世界觀和階級利益傾向。韋伯認為它決定著研究者對社會現(xiàn)實的實際評價,并且在許多關鍵節(jié)點上影響研究者的科學行為。所謂科學內(nèi)立場,則是指研究者進入科學研究領域后所遵循的科學原則和科學規(guī)范。
韋伯一貫認為科學外價值屬于主觀評價判斷的領域,是一定時代的極端價值公理和具體實踐目的,是研究者的選擇性和偏愛性的要素。所以如果研究者用科學外的實踐價值來調整經(jīng)驗現(xiàn)實的話,科學理論的客觀性勢必遭受極大的威脅。正是為了避免這種威脅,韋伯才提出了“科學內(nèi)價值立場”這個概念。
在社會工作實踐活動中,同樣存在著科學外立場與科學內(nèi)立場的區(qū)別。社會工作者的科學外立場表現(xiàn)為社會工作著自己的世界觀和階級利益傾向,它們決定著社會工作著對社會現(xiàn)實的實際評價。而社會工作者的科學內(nèi)立場,則是指社會工作者在進行研究和實踐活動的領域后所遵循的科學原則科學規(guī)范――社會工作的價值觀和職業(yè)操守。
在這里,我們選取社會工作中的“案主自決”為例來探討在社會工作實務中價值中立的可能性。“案主自決”一直是被社會工作倫理高度強調的核心價值觀,要求社會工作專業(yè)要尊重案主自我選擇和自我決定的權利,尤其強調,社會工作者不可以用自己的專業(yè)知識指導案主怎樣做,更不能用自己的價值觀去影響案主的意志,社會工作者不應當欺騙或者驅使案主進入一個違背案主真實意愿的活動過程。
按照社會工作實務的一般程序,工作的第一步是接案并且建立關系,然而在這一環(huán)節(jié),“價值判斷”就已經(jīng)開始其作用了,在接案的階段社會工作者可以選擇是否接案,而這個選擇基于的立場可以是“科學外立場”,如果社會工作者認為自己不能用同理心去接納這個案主,或者無法接受違背自己價值觀和立場的案主,并且不能確保在后面的工作中“中立”的看待案主,那么他可以選擇將該個案轉介給其他同事或者督導。這樣的行為,并不違反社會工作的操守。
接案和建立工作關系之后,就開始了案主的求助,案主認為自己由困難求助于社會工作者這是第一層次的自決,工作員根據(jù)案主的困難用客觀的態(tài)度和專業(yè)的知識技術幫助案主找出其問題所在。那么這個過程中就要求社會工作者摒棄自己的科學外立場,而是以社會工作者的科學內(nèi)立場來研究和解決案主的問題。那么在這個過程中社會工作者真的能夠放棄自己的科學外立場做到完全的“價值中立”么,從大量的案例和實踐經(jīng)驗來看,其實是非常困難的,往往社會工作中的倫理困境價值兩難就體現(xiàn)在這個階段。即使在應該采取“科學內(nèi)立場”的情況下,科學外立場還是依然影響者社會工作者的判斷。
最后一個階段,是由案主自己選擇采取什么樣的措施和問題解決的方案。在這個環(huán)節(jié)里,社會工作者被要求不允許采用任何手段引導,操控甚至是“欺騙”案主進入一個違背案主真實意愿的活動過程。然而,事實上,社會工作者很難做到完全的讓案主自決,事實上,社會工作者的態(tài)度和引導有可能是潛移默化的讓案主選擇了工作員認為較為合理的方案。除此之外,由于上一個階段實際社會工作者已經(jīng)用自己的價值立場替案主做了選擇,所以這里其實不存在所謂的“自決”了。案主的選擇,基本上只能在“接受”于“不接受”這兩個選項。實際上已經(jīng)限制了案主的選擇。
由此可見,在社會工作實踐活動中,“價值中立”作為一種理想境界是無法達到的,就像自然科學中的“在理想狀態(tài)下”一樣,都是事實上無法達到的。價值介入是必然的,這就是為什么“價值觀”是社會工作的“靈魂”。即使最有經(jīng)驗的社會工作者都不可能在實踐活動中完全的懸置自己的價值判斷。
上文已經(jīng)驗證,在社會工作實踐活動中絕對的“價值中立”的狀態(tài)是無法實現(xiàn)的,倫理困境和價值兩難一直伴隨者社會工作的實踐活動。雖然完全的“價值中立”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在社會工作實踐活動中,還是不應該放棄“價值中立”的原則。事實上,案主的自己的價值判斷,時刻都存在與社會工作者的價值觀發(fā)生沖突的可能性。那么,這就要求社會工作者時刻遵守社會工作的價值觀和操守原則,時刻警惕自己的科學外立場對實踐活動的影響。在與案主制定方案的時候,不能只為案主提供一種或者兩種方案,而是要提供盡量多的選擇的可能性,因為提供的方案越多,那么變相剝奪案主的選擇權的可能性就越小。
讓案主自決很大程度上,是避免了社會工作者的價值困境,讓社會工作者不需要為到底“應該”怎樣而煩惱,但是,這樣的工作原則是否真的是為案主提供了最大利益呢?至少不能明確的回答“是”。假如一個案主認為他經(jīng)過了深思熟慮想要結束自己的生命,我們還應當機械的堅持案主自決原則么?或者一個案主認為,生活在這個世界上是痛苦的,他希望幫助更多人結束生命脫離痛苦,那么,這個時候社會工作者是否應該堅持“保密原則”。在這樣的情況下,無條件的堅持社會工作的科學內(nèi)價值,顯然是不正確的,以生命為重的立場是必須要堅持的。
社會工作沒有固定的公式,每一個事件都具有其特殊性,做到具體情況具體問題要具體的判斷,才能最大限度的確保在社會工作實踐活動中減少失誤。并且,社會工作者時刻保持對自我的關注和審視,警惕自己過分的“價值介入”,是社會工作者保持“公正”與“正義”的主要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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