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秩序建構的現代國家治理邏輯表明,信任構成現代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礎。制度化不信任是信任的姊妹,也是現代國家治理的客觀情勢。通過規(guī)范政治程序、保障公眾權利、促進實現公共利益、增強政治體認感,制度化不信任對現代國家治理發(fā)揮著建構性的積極作用;诖,應通過明確制度建設的理念前提、健全制度化不信任的常態(tài)機制、提升制度執(zhí)行力等層面來實現信任質態(tài)和治理績效的提升。
關鍵詞:職稱論文發(fā)表,國家治理,秩序建構,制度化不信任
作為一個古老而又親近的話題,信任一直備受關注,尤其是當人們糾結于社會轉型期的各種問題時,它常常被提及。然而,與之相伴而生的不信任,長期受到人們的冷落,不僅未受到重視,相反還被認為是信任的對立物而飽受摒棄。事實上,信任與不信任是兩種相互貫通的機制,彼此互相依存,二者都是現代國家治理中客觀存在的結構形態(tài)。對于現代國家治理而言,不信任的積極作用是無以回避的。理性的現代國家治理自然不能忽視不信任,應通過健全完善制度化不信任來鞏固現代國家治理的基礎。
一、信任:現代國家治理的基礎
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告訴人們,國家治理之所以重要,乃是源于人類政治社會生活中的一個“元問題”――過上幸福而高尚的生活。早在兩千五百多年前,政治學鼻祖亞里士多德就開宗明義:“城邦是若干家庭和種族結合而成的保障優(yōu)良生活的共同體,以完美的、自足的生活為目標。城邦的目的是優(yōu)良的生活,而人們做這些事情都是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城邦是若干家庭和村落的共同體,追求完美的、自足的生活。我們說,這就是幸福而高尚的生活。”[1](p.90)
既然要過上幸福而高尚的生活,那就需要選擇合適的路徑。盡管對于何以達致幸福而高尚的生活,不同的人給予了不同的闡釋,但在紛繁復雜的爭論中仍有一個基本共識,那就是只有在有序的社會中才能夠過上幸福而高尚的生活。這是因為秩序對于人類任何的行為實踐來說均具有永恒意義,而不是權宜之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這樣講:“如果我們是出于理性,而不是出于情感,如果我們尊重實際,而不是沉湎于想象。我們就應承認,對于社會公共生活而言,秩序與其他社會價值相比具有優(yōu)先性。”[2]無論是轉型社會帶來的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的日益增多,使人們的安全感不斷降低,從而凸顯秩序之重要性的客觀現實,還是西方發(fā)達國家國家治理的經驗啟示和理論研究而形成的基本共識,都一再表明秩序之于國家治理的重要性。這充分說明,人們之所以需要國家治理,其首要目的就是尋求一個合法良好的社會秩序。
秩序固然重要,但構建秩序的道路并不平坦。由此,如何處理不同社會成員之間以及社會成員與公共權力機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成為人們在現代國家治理過程中必須解決的現實問題。基于此,人們作出了諸多深思,其最終結論是:國家治理的根本之策在于夯實信任根基。因為“一種政體若想長期維持下去,那么城邦的所有部分都應該愿意看到其存在和維持。對于一切城邦或政體都相同的一條普遍原則,即城邦的各個部分維持現行政體的愿望必須強于廢止這一政體的愿望”[1](p.141)。亞氏在這里揭示的就是信任的重要價值。隨后,承繼亞里士多德的信任傳統(tǒng),人們一直堅信國家治理的根基從根本上取決于公眾的信任和托付。有些置信者甚至認為,信任之于國家治理,猶如空氣之于人的呼吸和命運。
從實踐看,信任對國家治理的積極作用主要通過兩個層面展現出來。一方面,促進良好的政社互動。良好的“國家-社會”關系是現代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礎。歷經不斷探索,人們逐漸認識到良性互動的“國家-社會”更加契合當前中國的實際。因為“社會內部存在的矛盾和沖突可以引入國家干預的必要性,同時也需要強調國家干預調節(jié)的合理限度”[3](pp.1416)。更何況,“國家與社會并不是兩個完全獨立的實體,它們在交換中相互賦權和變更行動邊界,國家與社會之間是一種共贏而非零和博弈關系,良性合作是可欲可求的”[4]。合作互動既可以減少現代國家治理的成本,也有助于凝聚現代國家治理所需的智慧。既然要建構良性的互動關系,自然離不開互信。脫離互信,合作、互動自然是“空中樓閣”、“鏡中花”、“水中月”。因此,反過來講,如果能合理地建構信任關系,現代國家治理所需的政社互動則具備堅實的社會基礎。另一方面,能降低治理過程中的內耗。同任何經濟行為一樣,國家治理也是需要投入的,需要耗費一定的成本。但是,理性的現代國家治理需要將成本、內耗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而要有效控制成本、消除內耗,根本之策不是依靠武力,而是尋求彼此之間的信任與合作。
二、制度化不信任:現代國家治理的客觀場景
盡管信任之于國家治理須臾不可或缺,但現代國家治理中存在著一種信任張力。“信任文化的出現恰恰得益于民主建構中的制度化的不信任。民主秩序的大多數構成原則都假定一種制度化的不信任,即它們?yōu)槟切┏惺茱L險的信任者提供了某種防范與保證措施――它們不僅能夠抑制被信任者‘背信棄義’的動機,而且當失信行為業(yè)已發(fā)生時,它們還可以進行糾錯。在這種情況下,自發(fā)的、普遍性的信任文化就很有可能萌發(fā)。簡言之,制度化的不信任程度越高,自發(fā)信任的水平就越高。”[5]
實踐表明,“不信任不是信任的對立面,而是一種態(tài)度;以這種態(tài)度,認知假設不斷地被檢驗和細查,它調節(jié)信任的分配。這種態(tài)度以及源自這種態(tài)度的實踐(例如調查性的報刊文章、公眾聽證或者反對黨的競選運動和活動)在一個民主政體中是必要的,以便證實那些被證明為能經得起不信任和經不起不信任的核心假設。一種政治制度,如果不信任在其中容易被表達和聽到,而且其假定的理由容易被公平地評價為有效或者被駁倒,那么由于這種透明性給公民們提供的保證,它值得信任”[6](pp.7071)。從制度化不信任之必要性的角度看,“如果能夠創(chuàng)造一種環(huán)境使人際信任最大化,并能夠使公民對商業(yè)和政府的信任保持在一定的水平,那么解決這種困境的方法就是制度化不信任。制度化不信任并不意味著培養(yǎng)對制度的不信任,它是指運用合理的制度設計原則使制度能夠監(jiān)督其他機構的權力”[7]。通過制度化不信任設置,既可以為施信者提供保障,也可以為背信者設置矯正機制。 在西方國家治理實踐中,一直蘊含著豐富的制度化不信任機制。如共和論者始終倡導要對政府給予一定程度的不信任和質疑態(tài)度,只有這樣才可以保證“委托- 代理”的關系鏈條不至于破裂并保持正常運轉。當古典共和主義進展到現代社會以后,這種不信任的理念已成為共和制度的潛在前提。比如洛克、孟德斯鳩乃至美利堅合眾國的創(chuàng)立者們都強調分權制衡――首先是要分權,而分權正是建立在對權力不信任的基礎上。正是有了不信任,才能建立起對于政治權力的制度性約束。從這個角度,哈特始終堅持,“政治上的不信任的確含有民主規(guī)范,這些規(guī)范使得他們期望他們選出的官員們具有技術的能力和有信用責任的行為”[8] (p.69)。
在國家治理中,制度化不信任實際上蘊含著這樣一種內在邏輯:“信任的本質是公眾對公共權力的信任,公共權力具有工具性,有必要對公共權力保持一種懷疑、警惕和不信任的態(tài)度與信念;為此,現代民主政治形態(tài)的政制架構中植入了諸如合法性、憲政、司法審查、法治、行政訴訟等具有制度化不信任屬性的原則或制度形式,其使命就是對公共權力特別是政治行動者進行預防或追懲,來保障公共權力的確定性、可控性和可預期性,進而獲取公眾的政治信任投入。”[9]這正導出了制度化不信任的本源:正是權力具有工具性和擴張性,再加上掌握權力的人所內含的幽暗意識,才使人們要建構起對公共權力及其運作的信任和監(jiān)督機制;诓恍湃蔚目陀^必要性,皮奧特・斯托姆卡向人們透析了以不信任為基礎的現代政治生活的十二大原則:合法性原則、定期選舉與任期制、多數原則與集體決策原則、分權制衡與有限政府原則、法治原則與司法獨立原則、憲政與司法審查原則、訴訟原則、程序適當原則、法律執(zhí)行原則、公民權利原則、一視同仁和公正原則、公開交流原則。
從其表達方式來看,國家治理過程中的制度化不信任主要通過社會心理、社會話語和社會行動三種形式來表達,而且三者之間具有內在邏輯關聯。也就是說,先是產生不信任的心理,然后通過不信任的言語表達反映出來,當言語表達還不夠輸送不信任的態(tài)度時,相應的不信任的政治行動就會出現。然而,“在現階段的中國社會,公眾的不信任已不再是以往的那種冷漠、容忍等消極的心理表示,其表達形式已日益多樣化,特別體現為話語和行動。從話語看,人們一般利用民間歌謠、順口溜、政治笑話、小道消息等來傳播政治不滿;也有通過大眾傳媒如報紙、電視、期刊雜志等發(fā)表自己的政治見解和主張。從行動看,既有人大代表投反對票、公眾聯名彈劾人大代表、行政訴訟、信訪、舉報等制度和法律化的方式,也有非正常上訪、沖擊政府組織等半制度或非制度化的表達;既有請愿、靜坐、示威、集體散步,或以摧殘自我進行要挾的較為溫和的方式,又有堵塞交通、圍堵政府機關以及打、砸、搶、燒等暴力抗議行為。這些都是現實中公眾用于表達不滿、釋放不信任的形式”[10]。與網絡社會快速來臨相對應,網絡等新興媒體日漸成為公眾表達不信任的一種渠道。然而,“通過網絡和短信等形式,信息在傳播中扭曲變形,不實信息在參與事件的群眾中形成了共鳴,并越來越把矛頭指向公安部門、司法不公和權力腐敗。特別是,現代傳媒在相當程度上推動公眾政治效能的增強,如果高效能與高信任交織一起時,就會帶來政治遵從和認同;如果高效能與低信任耦合時,政治暴力就成為必然”[11]。諸多事實說明,“在某些情況下需要信任,而其他情況則要求不信任。這是合理而且不容質辯的”[12](p.113)。
由此可見,所謂制度化不信任就是蘊含有不信任因素的政治理念和制度規(guī)則,權力的擴張性和人的“幽暗意識”構成它的理論背景和實踐基礎,合法性原則、分權制衡、問責政治等制度設置都是制度化不信任的外在表現。它不是引導公眾樹立對制度的不信任,而是以制度為藍本,以不信任為邏輯起點,以建立對公共權力的信任為最終目的歸宿。從西方國家的政治生活看,制度化不信任是現代政黨政治和現代國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它主要通過打造政治生活兩極主體――官僚及治理機構與公眾之間的信任關系來構建信任功能。一方面,它以公共權力為首指對象,以督促公共權力主動公開透明運作、增強權力的可控性、預期性和回應性;另一方面,它以不信任為邏輯原點,激發(fā)公眾對公共權力機構及其日常行為的監(jiān)督,進而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建構政治秩序。
三、制度化不信任在現代國家治理中的建構性作用
馬克沃倫在檢視人類政治社會生活的實踐后認為:“制度化不信任越多,自發(fā)的信任就越多。就兩者關系看,制度化不信任是前提,是基礎,自發(fā)政治信任是結果,是副產品。”[6](pp.7172)一定程度上講,這契合現代國家治理的客觀需要。那么,在現代國家治理中,制度化不信任如何發(fā)揮建構性的積極作用呢?一般而言,它主要發(fā)揮四重作用。
第一,規(guī)范政治程序。政治系統(tǒng)是否程序化運作與政治信任水平的高低呈直接的正相關性。“公眾對決策過程的評價影響著他們對政治制度的信任。”[13]政治不按照正常程序運作的結果就是權力運行的脫節(jié)。“所謂權力運行的脫節(jié),我們將其界定為:權力的作用對象即政策的目標群體無法將自己的偏好以及對政策過程的感受通過暢通、合法的途徑加以充分有效反饋,而權力享有者們仍然在一如既往的制定著決策。我們可以將其聯想成一輛車頭與車身斷掉鋼索的機車,機車一往無前,且越來越快,而車身則逐漸慢下來。最后車頭和車身都會脫軌。應用于現實的權力運行機制,我們很明白,這其中的寓意。”[14]然而,權力運行脫節(jié)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現代國家治理績效的大幅度降低。為此,人們總是不斷探索如何規(guī)避這一難題;诖,設置定期選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分權制衡、司法審查等制度化不信任機制被寄予厚望。人們期待這些不信任機制的應用和開發(fā)能促進公眾與政治系統(tǒng)之間建立起可靠的安全感,使公眾對政治系統(tǒng)充滿信心。
第二,規(guī)制公共權力。政府起源的討論已經直白表明,權力之所以產生,是源于權利的授予和讓渡。正是因為有了權利的相信、授予,才會形成權力并為權力運行奠定基礎。權利雖然具有終極價值,但它的實現和保障乃是以權力為后盾的。由此可見權力與權利之間的內在邏輯:權利產生權力,但權利的維護和保障又是維系于權力及其運行?蓡栴}是,權力一旦產生,它就天然具有擴張性和自利性。所以,如何規(guī)制權力以保障權利成為人們的不懈探索。在這個過程中,選舉制、考核制、質詢制、分權制衡制、司法審查制等制度化不信任被越來越多地應用。很多事實表明:“一個政治系統(tǒng)中規(guī)范權力的因素越多,公眾權利得以保障的機會就越多,程度會越高。應該說,成熟的民主政治系統(tǒng)中通常存在一個由具有不信任屬性的諸種制度構成的周延的規(guī)范體系,其重要功效是確立一個公權力不能隨意介入的領域,即獨立的個人空間,旨在形成以人為目的為核心的權力體系。這主要包括: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政治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換言之,制度化不信任充分展現了對公眾權利與自由的偏愛,在根本上服務于人權的價值目標。”[7]由此,規(guī)制權力以保障權利成為制度化不信任的重要指向。 第三,促進實現公共利益。人們的一切行動都同其利益有關。因而利益成為現代國家治理中的一條基本準則,也構成建構社會秩序的重要憑借。但是,國家治理所強調的利益不是單純的個體利益,而是公共利益。盡管公共利益難以界定,但將它看作公共政策的重要標準和政治發(fā)展的鮮明取向并不為過。從政治學的視角看,公共利益的本質在于實現共同體成員、政府與社會利益的合理均衡。對公共利益的尊重是形成國家治理合力的過程。首先,它能體現大多數人的利益。盡管到底何謂 “大多數人”難以定論,但它“并不是一個絕對的概念而是取決于一個社會的人們通過民主和法律的程序是如何來界定大多數的。當今社會,公共治理中的大多數意味著公平共享包容,減少社會排斥,通過包容性增長和包容性發(fā)展來實現公共利益”[15]。對公共利益的尊重能讓更多的人共享公共利益和同質均等的發(fā)展權利,使發(fā)展成果惠及所有人,從而為現代國家治理奠定基礎。其次,它能擺脫“局部利益”的窠臼,尤其是能擺脫利益集團和部門、地方利益的“綁架”,規(guī)避“諾斯悖論”。利益集團之于政治信任最大的危害就是損害公共利益,損傷政治系統(tǒng)的合法性根基。對公共利益的尊重,實際上就是對利益集團干擾公眾合法權益的矯正和糾偏,通過排除利益集團的干擾,可以為現代國家治理掃除障礙。因此,通過制度化不信任機制,可以將不同的利益紛爭予以整合,使不同的利益訴求得以相互兼容。此外,在協調利益的過程中,制度化不信任還可以限制政府的自利行為,進而建構起治理的基礎。
第四,增強政治體認感。“當認為人們應該影響政治領導者時,人們把效能看作一種規(guī)范。當認為人們感到他們能夠影響政治領導者時,人們把效能看作一種性情。當發(fā)現人們實際上確實能夠影響政治精英時,人們把效能看作一種行為。”[16]這種效能實際上就是公眾對政治系統(tǒng)的體認。但人們在理解的時候,似乎想到更多的是公眾對政治系統(tǒng)的認知和參與,很少考慮到政治系統(tǒng)對公眾利益訴求的回應。事實上,政治體認還來自政治系統(tǒng)對公眾的回應。而要政治系統(tǒng)能對公共的要求有所回應,則同樣離不開制度化不信任。比如,對權力工具性的認知和選舉制的實行,能夠讓公共權力機構時刻保持警醒,進而及時對公眾的訴求和呼聲予以回應。一旦公眾能從政治系統(tǒng)那里得到及時回應,他便會覺得自己的行動能夠影響、改變政治運作,進而激發(fā)起對國家治理體系的信任。
四、現代國家治理中制度化不信任的建構路徑
制度化不信任透露出來的積極作用說明,通過制度化不信任來推動現代國家治理是一個重要方略;诖,有四個方面值得關注和重視。
第一,明確制度建設的理念前提。“制度就是穩(wěn)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發(fā)生的行為模式。制度化是組織和程序獲取價值觀和穩(wěn)定性的一種進程。”[17] (p.18)因此,很多人比較看重制度的實施過程。但事實上,制度實施是建立在有合適的制度這一前提和基礎之上的。如果制度前提有問題,那么這種制度執(zhí)行得再好也難以發(fā)揮應用的作用,有時甚至會起反作用。因此,這里就提出了制度建設的理念前提問題。換言之,政治權力的工具性和擴張性是無法回避的,這就決定了制度設計不能以信任為前提,而必須以不信任為基本的理念前提。但問題是,當下中國很多的制度建設往往就是以信任為前提。人性善的認知內在地設定權力執(zhí)掌者不會肆意侵犯公共利益,所以在日常治理活動中常見一些“免檢規(guī)則”、“免責制度”。顯然,從信任的生成實踐看,這是不符合邏輯的。因此,要積極借鑒西方國家的一些經驗做法,以不信任為基本理念前提來設立制度規(guī)范。值得肯定的是,近年來隨著反腐敗工作的不斷推進,以官員財產公示為內核的反腐策略開始試水,并引起了不小的社會反響。但遺憾的是,這項工作在推進過程中遇到了一些阻礙,期待更多、更深入的探索。在制度建設過程中,還有一個理念前提就是確保制度正義。制度正義也可以看作是制度倫理問題。“康芒斯告訴我們,制度雖然很復雜,但是,不管何種制度,它都是一種價值選擇的結果,純粹科學的制度是不存在的。既然是一種價值選擇行為,就必須考慮到制度本身的公平、正義,以及制度運行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維護等價值層面的因素。因此,從制度本身的選擇和設計、制度和人之間的互動關系、制度功效等方面出發(fā),都要求考慮制度倫理問題。”[18]具體來說,就是要使制度建設既促進政府建構公眾的信任,也要有助于公眾建構其對政府的信任。任何偏袒一方的制度都是有悖其倫理精神的。
第二,健全制度化不信任的常態(tài)機制。對于制度化不信任而言,定期選舉制、有限政府、公職任期制等是其常態(tài)機制。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要建構制度化不信任,就應該從這些常態(tài)機制入手。在此,除了需要不斷提升經濟績效以改善民生、構筑穩(wěn)固基礎以外,還需要積極推動民主政治發(fā)展,以回應公眾不斷增長的權利聲張訴求。選舉是民主的重要外在表征,因而很多人將選舉當作民主的重要指標。“公眾利用選舉方式,選出自己的管理者,并把自己需要做的事項委托給這些人。”[19]定期選舉能使公共權力執(zhí)掌者體會到自己手上的權力是公眾授予的,自己只不過是公眾的代理人而已,因而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來行事,否則委托人就會將授予的權力收回去,重新尋找新的委托人。根據特殊的國情,中國推行的是漸進選舉模式――以基層為起點,逐步向上推動。從目前的實踐來看,這種策略確實符合中國實際,但要進一步推動中國選舉不斷發(fā)展,目前還需要從激發(fā)選舉意識、規(guī)范選舉規(guī)程、培養(yǎng)選舉技能等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政府建設對協商合作型信任建構也至關重要。公正、透明、有限、高效的政府是激發(fā)公眾政治信任的必要條件。目前,在政府建設問題上,亟待繼續(xù)推進的是轉變政府職能、提升政府管理效能。政府職能轉變滯后、效能偏低必將導致公眾的利益訴求難以得到滿足,一旦公眾利益訴求得不到滿足,則直接影響公眾對政府的信心和支持態(tài)度。客觀而言,當前政府職能的轉變重點在基層政府;鶎诱囊慌e一動直接影響著公眾對政府的判斷、感知和信賴。而且諸多事實也一再表明,基層政府不盡職責,“越位、缺位、錯位”的諸多情況正在構成政府信任缺失的現實場景。因而,應通過劃清基層政府權責清單、健全完善公共服務、擴展公共參與等路徑來促進基層政府職能轉變,以促進建立制度化不信任的常態(tài)化機制。 第三,提升制度執(zhí)行力,以增強制度的有效性。“制度是三個系統(tǒng)相互交織的產物,包括個人、制度和可以稱為環(huán)境的制度集合。”[20](p.56)既然制度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便提出了制度的有效性問題。所謂制度的有效性,簡而言之就是制度能得到全面、有效的貫徹落實,進而發(fā)揮應有的規(guī)范作用。但是,從目前的社會管理現狀看,制度并沒有發(fā)揮出它應有的有效性,這集中表現為“制度懸置”、“制度錯位”、“制度逆變”三個方面。上述三方面問題不僅使得制度實施不可能達到形式邏輯與實質邏輯的符合,而且使得制度僅停留在文本層面,運行邏輯是非制度性或傳統(tǒng)性的,即政府制度“有效性嚴重不足”。特別要指出的是,此種“不足”帶來的是:制度結果的不確定性大、可期待性差,并造成社會個體和組織行為上的困惑,進而破壞社會的制度預期;更為嚴重的是,公眾的制度信任或對公共政策信仰可能會因此蕩然無存[21]。馬克沃倫告誡人們:“任何容忍(或沒有發(fā)覺)謊言、不能使行為者守約和尊重諾言、帶有偏見并容許不當得利,以及不能彌補至少某些主要的不平等的制度證據,似乎是‘系統(tǒng)的’不信任和最終犬儒主義的唯一合法理由。”[6](pp.7071)基于此,努力增強制度有效性不容忽視。對此,我們應注重提升制度執(zhí)行力,讓制度產生更多、更強的現實威力。此外,也要在制度整合上作出努力探索。沒有整合的制度自然是沒有效力的制度。
第四,強化制度意識,樹立制度權威。很多人都在討論一個話題:中國在制度建設過程中到底是缺乏制度還是缺乏對制度的敬畏,抑或是缺乏應有的制度意識?事實上,很多實踐表明,中國似乎更缺乏的是制度文化、制度意識。而缺乏制度意識的支撐,制度也就沒有效力。因此,要不斷增強公眾的制度意識,真正實現有制度必遵循、有章程必守護。對此,努力培育遵循制度的“軟環(huán)境”是重中之重。因為制度固然具有根本性、長期性、全局性,但它依舊是生長在一定的環(huán)境之中。這種環(huán)境正是促進其成長發(fā)展的基礎,它可以促進社會成員對制度形成發(fā)自內心的認同、體認和信仰。只有構建好遵循制度的軟環(huán)境,才可以給人傳遞出“遵循制度是美德”的信號,進而建構其公眾的信任態(tài)度。在這里,積極構筑理性的公民文化尤為重要。公民文化是一個國家形成制度規(guī)則、遵守制度規(guī)則的基礎,理性的公民文化能有效促進制度落地生根。但當前的國家治理實踐缺乏的正是這種理性的公民文化:在一些人眼里,制度很重要,但它是給別人制定的,自己可以不受制度的規(guī)制,相反還可以超越制度享有特權。因而當發(fā)現別人不遵守制度的時候,則道貌傲然地充當起制度的“守護者”,甚至予以指責,要求別人嚴格遵守規(guī)章制度。也就是說,在這些人看來,制度很重要,但只不過這是對他不對己的。顯然,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就是理性公民文化的缺失。應通過推行公民的素質教育、培養(yǎng)公民理性思維邏輯、創(chuàng)造條件鼓勵公民積極參加政治活動等途徑,促進公民樹立制度規(guī)則意識。
五、簡短的結語
當國家治理不僅依賴于制度的時候,對其社會基礎的思考就顯得尤為重要。合適的社會基礎是國家治理實踐得以成功實施的重要條件。實踐表明,制度化不信任是影響國家治理的重要因素。顯然它貌似為現代國家治理所不需要,但實際上對現代國家治理產生著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因而對待制度化不信任,理性的態(tài)度應該是將其視為現代國家治理的一個重要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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