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正義還是程序正義?這是我國很多法律人在思索的問題,我們研究法、實踐法、探索法,最終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呢?是要堅持以實現(xiàn)最終目的為準則,還是必須要堅持實現(xiàn)目的過程中的程序正義呢?
摘要:程序正義,也就是正當法律程序,是實體公正的首要前提,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是實現(xiàn)社會正義的內(nèi)在要求。程序正義的實現(xiàn)有助于實現(xiàn)中國社會的法制化。
關鍵詞:核心期刊投稿征稿,法律,程序正義,實體正義,司法
程序正義視為“看得見的正義”,其實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一種法律文化傳統(tǒng)和觀念。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xiàn),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xiàn)”(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用最通俗的語言解釋,這句格言的意思是說,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并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guī)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換句話說,司法機構對一個案件的判決,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還是不夠的;要使裁判結論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可,裁判者必須確保判決過程符合公正、正義的要求。因此,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zhì)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于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對于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
筆者堅持的是必須要實現(xiàn)程序正義,哪怕最終的目的是好的,也一定要堅持程序的正義,程序不合法哪怕結果是對的也是不合法的。在中國目前的法律環(huán)境現(xiàn)狀來說,民眾對法律工作者持懷疑態(tài)度,權錢交易充斥社會,民眾往往對法律事件的審判結果持懷疑態(tài)度,程序正義它有助于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等從心理上真誠接受和承認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即使裁判結果對其不利;有助于社會公眾對法院、審判程序乃至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威性產(chǎn)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即使裁判結局與他們本人的利益無關。
程序正義是實體公正的首要前提。 公正的法律程序是正義的基本要求,通過程序實現(xiàn)正義是現(xiàn)代法治的基本原則,而法治取決于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正當過程又通過程序來實現(xiàn)。追求實體公正。只能在保證程序公正的條件下獲得。也就是說,只有建立在正當程序的基礎之上,實體正義才有可能實現(xiàn)。這是由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不同屬性決定的。實體正義具有相對性,程序正義具有絕對性,程序正義的絕對性是容易理解的,因為程序是通過一系列法律規(guī)則加以建構的,遵守這些規(guī)則謂之合法,反之謂之違法。合法為正義,違法為非正義,它不取決于人的主觀感受,而取決于法律規(guī)定之準繩作用。法官只要按法定程序進行訴訟,不僅能較好地保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受到正當、平等地對待,也能夠更好地使判決結果體現(xiàn)出公平正義的精神。
程序正義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完備的司法程序不僅是現(xiàn)代法制建設的重要內(nèi)容,同時,也為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1)程序公正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人類以法治作為治國方略的進程表明,司法公正不會憑空產(chǎn)生。各個時期危害司法公正的因素之所以大行其道,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程序制度約束。要抑制和消除司法不公的現(xiàn)象,就必須加強程序立法和遵循正當程序,從制度上筑起一道安全屏障。
(2)程序公正為司法公正提供了現(xiàn)實保障。司法程序的實質(zhì)是裁判的非人情化,其一切活動都是為了限制權力恣意、裁量專斷和感情泛濫。它要求法官在審理和裁判過程中不受任何法外因素所左右,不囿于個人價值取向、情感因素而易色易位,不做隨意性、任意性、恣意性的判決,而僅僅依據(jù)法律事實和法律規(guī)則做出裁判。這尤如生產(chǎn)司法正義的一道道工序,法官按程序設計進行產(chǎn)品加工,最后的產(chǎn)品是司法正義。當然,法制完備的國家也不可能完全避免錯案的發(fā)生。不過那是少數(shù)例外,而并非一般現(xiàn)象,而更多的事實證明,正是由于正當程序的設立,為實現(xiàn)上述目標提供了現(xiàn)實保障。
(3)程序公正為司法公正提供了信念保障。程序始于申請,終于裁定。沒有當事人的申請,就沒有訴訟程序的啟動。隨著公民權力意識的增強,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是基于對存在的爭端、矛盾能夠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而報有的一種心理期待。通過參加訴訟,當事人看到自己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行使,舉證責任得到實際負擔,法官只在程序規(guī)則內(nèi)活動,方能對于裁判結果的合法正當產(chǎn)生一種信賴和認同,從而使法院運用實體規(guī)則和規(guī)則所確認的權利義務得到當事人的服從和履行,這樣有助于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和司法公信度的確立。
程序正義是實現(xiàn)社會正義的內(nèi)在要求。法是以維持一種正義的秩序為使命的,傳統(tǒng)意義上的法律正義既社會正義的一種標志,有時也將司法公正與社會公正相提并論。由此可見,程序正義對實現(xiàn)社會正義的作用之舉足輕重。日本法學家谷口平安說:程序正義的觀念即使不是賦予審判的唯一根據(jù),也應是其重要的根據(jù)之一。其實社會正義的含義遠比司法公正大得多,它的范疇包括人類所追求的法治、民主、自由、人權、公平等一系列價值目標。在邏輯上二者是一種從屬關系。同時,司法審判的特殊性、被動性決定了司法公正不可能等同于社會公正,也不可能總是能夠實現(xiàn)。但是,社會正義對于司法而言,它要求法官公正無私地對待人和事,合情合理地處理訴訟糾紛,切實防止和消除審判中的各種弊端和腐敗的滋生。“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和滿意的人治的區(qū)別”,唯有程序正義所獨具的程序自由、公正、效率、獨立等內(nèi)在價值符合社會正義的精神內(nèi)涵,這些是實現(xiàn)公平正義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和必要保障。
程序正義不僅要確保正義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得到切實的實現(xiàn),而且要以“人們能看得見的方式”實現(xiàn)的。被告人、被害人的利益被置于與國家和社會利益同等重要的地位之上,受到裁判者的充分關注,因而會產(chǎn)生一種受公正對待的感覺,社會公眾也會對判決結果連同其據(jù)以形成的合理根據(jù)一起表示認可和滿意。這樣,不論被告人最終被定罪判刑,還是被無罪釋放,人們都會確信這種結果不是裁判機構任意或者隨意作出的,而是經(jīng)過了充分、合理的論證和討論,也聽取了被告人本人的辯解,因而具有充分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由此使裁判結果的形成建立在正當?shù)姆蓪嵤┻^程基礎之上。這有助于社會形成一種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良好法治秩序,使法律制度的實施具有較好的社會環(huán)境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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