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衍生品市場發(fā)展迅速。截止2017年底,國內期貨市場共有53個期貨品種,全年成交量30.71億手,成交金額187.9萬億元,基本涵蓋了農業(yè)、金屬、能源、化工、金融等國民經濟主要領域(1)。進入2018年,原油期貨合約、2年期國債期貨合約、銅期權合約也先后上市交易。與此同時,由于商品價格、證券價格、匯率、利率等波動頻繁,企業(yè)避險需求也日益增長,開始普遍使用衍生工具來管理風險。有數據顯示,世界500強企業(yè)中,62%的中國企業(yè)使用了衍生金融工具(郭飛,2017)。從理論上說,企業(yè)使用衍生產品進行風險管理可以實現降低融資成本、降低債務違約成本、緩解信息不對稱、降低利潤波動性等優(yōu)勢,增加公司價值。國內外有不少研究也證實,使用衍生工具能夠降低利潤波動(Guay,1997;Graham&Rogers,2002;Choietal.,2015;Bartram,2017;陳煒和沈群,2006;趙旭,2011)。Carter等(2002)采用航空公司數據證實,由于套期保值降低了外部融資成本,公司價值可以增加12%至16%。但對于衍生產品風險管理作用發(fā)揮有不同觀點(Guay&Harford,2000;黃世忠和王曉柯,2016;郭飛等,2017)。陳煒和王弢(2006)認為衍生品的運用對企業(yè)價值的影響微乎其微,F實中,我國企業(yè)爆出的諸多衍生品交易虧損事件(2)也顯示出金融衍生交易未必能夠實現風險管理目的。分析原因,除了管理層的利潤操縱(Leuzetal.,2003;Tucker&Zarowin,2006)、公司治理結構差(王曉柯和黃世忠(2017)、企業(yè)使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投機套利而非套期保值(曹玉珊,2013)以及衍生品市場不完善等因素(陳煒和王弢,2006)外,企業(yè)衍生金融交易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尤其值得關注(顏延,2013)。目前,在金融衍生工具的研究方面,對于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作用的相關研究較多,而對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問題的研究不足。本文將結合衍生金融工具的特點,分析當前我國企業(yè)金融衍生交易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會計準則》的基礎上,提出改進建議。
二、國內外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規(guī)范
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主要體現在相關會計準則中。國際會計準則體系(IAS)中,IAS32、IAS39、IFRS7、IFRS9、IFRS13等文件(3)對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進行了規(guī)范。1995年頒發(fā)的《金融工具:披露與列報》(IAS32)規(guī)范了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和列報問題;2005年頒布的《金融工具:披露》(IFRS7)完善了IAS32中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公允價值披露的部分內容;2009年IASB頒布了IFRS9,引進新的金融資產分類和計量模式。2011年IASB發(fā)布了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公允價值計量》(IFRS13),提供了公允價值計量的指引和披露要求。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早在1981年就開始對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處理問題進行了研究,隨后發(fā)布了一系列會計準則公告,在20世紀末初步建立起衍生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框架。1995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fā)布了《衍生工具、類似金融工具以及套期保值活動的會計處理》;1998年6月公布了第133號財務會計準則《衍生工具及套期保值活動的會計處理》。2006年FASB發(fā)布了第157號準則《公允價值計量》(SFAS157),確定了公允價值計量的完整框架。我國企業(yè)會計準則體系中,有關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規(guī)范主要涉及CAS22、CAS23、CAS24、CAS37和CAS39等幾個文件。2002年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財政部財會[2001]49號),首次要求金融企業(yè)在報表附注中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相關信息。2017年財政部頒布了《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等四個金融工具準則,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披露進行了全面規(guī)范。
三、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信息披露內容模糊
從信息披露內容看,企業(yè)大多能夠披露衍生工具整體使用情況,但對于持有的衍生工具具體信息,如參與衍生品交易的目的、產品特征、標的資產等披露較少。不同衍生工具其風險收益特征不一樣,財務處理方法不同,對財務指標數據的影響也存在差異。遠期、期貨、和互換買賣雙方權利義務對等,期權交易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場外交易的為非標準化產品交易風險高,場內交易的產品風險相對較小。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不完整,不利于市場參與者做出判斷。
(二)信息披露格式不一致
當前我國相關財務制度文件對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格式沒有統(tǒng)一要求。在實際信息披露過程中,有些公司把衍生工具作為表內項目在資產負債表列示,也有公司選擇在表外進行披露。對于衍生品持有或發(fā)行的相關信息,企業(yè)會選擇在財務報表附注部分“重要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財務報表項目注釋”中披露。“重要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主要披露衍生金融工具初始價值、報表期間損益變動、資產負債表日價值等。在報表附注部分通過“衍生金融工具明細表”對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進行列示。衍生品有關信息的零散分布以及格式的不統(tǒng)一,加大了投資者獲得信息的難度。
(三)信息披露質量不高
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質量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衍生工具本身價值計量的可靠性。FASB、IASB兩大機構和我國會計準則對衍生工具價值確定采用公允價值。但是只有滿足以下條件,公允價值才能夠比歷史成本更好計量衍生工具價值:(1)市場具有完美的流動性,能夠提供合理的市場價格;(2)能夠根據獨立可觀察的參數準確估計市場價(Ball,2006)。在當前我國金融市場環(huán)境下,企業(yè)對衍生工具價值進行準確的計量,存在較大難度,需要財務人員依據自身經驗確定。報表使用者無法獲取管理層估值的相關信息,管理層可以利用市場信息不對稱與監(jiān)管漏洞來操控與衍生工具相關的損益,進而達到利潤平滑的目的(Nissim,2003)。
(四)風險管理措施披露不詳細
企業(yè)借助于衍生金融工具可有效地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利率、匯率等現貨價格波動引起的未來企業(yè)現金流的不確定性,降低盈利的波動性(Barton,2001;Choi,2015)。但是,衍生金融工具,其價值跟隨標的(利率、匯率、商品、證券等)資產價格的變動而變動,在未來日期結算,傳統(tǒng)金融工具有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金融衍生工具都有,并且其在對沖風險的同時還會產生新的風險,F實中企業(yè)在披露相關風險信息時,普遍存在避重就輕的態(tài)度傾向。更有甚者,不少企業(yè)運用衍生工具不是進行套期保值,投機套利行為特征明顯(曹玉珊,2013),其信息披露的質量的真實性值得懷疑。
(五)信息披露不及時
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量大、交易頻繁、杠桿比率高,一旦市場發(fā)生意外或者企業(yè)操作出現失誤,企業(yè)可能因其持有衍生品頭寸而面臨巨大風險。對于信息使用者來說,及時披露信息非常重要。衍生工具價格波動頻繁的特征使得財務報表日企業(yè)披露的相關信息嚴重滯后,不夠及時,即使企業(yè)揭示了衍生品交易的公允價值信息,但是當時衍生工具價值已發(fā)生了變化,甚至是根本性變化,對于報表使用者來說,報表上披露的信息也和現實情況不一致,無法滿足其使用需求,甚至可能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四、完善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議
(一)規(guī)范信息披露制度
將有關金融衍生產品的信息披露融入財務報表體系,在現有會計準則下,從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三張報表出發(fā),修改、補充表內項目。在資產負債表中,根據衍生金融工具價值屬性,按照公允價值原則,設立“衍生金融資產”、“衍生金融負債”科目,反映企業(yè)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情況。利潤表中,可在“投資收益”科目下面設立“金融衍生工具損益”科目,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情況,F金流量表中,將套期保值類衍生品交易的現金流在“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流量”中列示;基于投機套利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發(fā)生的現金流入流出可以在“與投資活動相關的現金流量”中列示。
(二)改進衍生工具計量標準
公允價值作為衍生金融工具計量標準,能更好地平衡財務信息的相關性和如實反映兩個有一定沖突的質量要求(鄧永勤和康麗麗,2015)。為了規(guī)范公允價值的計量和披露,《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技術部分指出,企業(yè)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使用的估值技術主要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企業(yè)在估值技術的應用中,應當優(yōu)先使用相關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相關可觀察輸入值無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4)。在披露信息時,盡量統(tǒng)一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估值技術、輸入值、估值流程等信息;對于三個層次輸入值的內容,給出詳細的解釋和具體的案例;加強第二層次、第三層次兩個無法持續(xù)提供定價信息市場的公允價值的研究工作,完善相關市場范圍的界定和估值技術。對于技術實力不足的公司,鼓勵采用專業(yè)估值評估公司提供的公允價值服務。
(三)完善衍生品風險管理制度
衍生金融工具無論是用于投機套利還是進行套期保值,其作用的發(fā)揮與企業(yè)風險管理政策密切相關。這意味著,只有結合企業(yè)的風險管理政策才能夠全面認識衍生品交易對企業(yè)財務的影響。企業(yè)應披露套保交易中各個風險敞口的風險管理政策。衍生品交易采取的是保證金交易和逐日盯市制度,需要每日進行結算,對企業(yè)流動性要求很高,在披露衍生品交易的影響時,要從報表損益和現金流量兩個角度進行說明。
(四)建立衍生品交易信息實時報告制度
借助于網絡信息技術,可以實時提供衍生金融工具財務信息。XBRL(可擴展商業(yè)報告語言)作為信息披露與互聯網技術結合的產物,有力地支撐了財務報告數據的標準化和共享(朱綺嫻,2018)。XBRL將財務準則和計算機語言進行結合,實現財務報表編制的標準化,可以迅速收集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信息,對數據進行處理,并按照標準化格式實時列報。自1998年美國注冊會計師霍夫曼倡導開展XBRL研究以來,近年來在我國在SBRL研究應用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發(fā)展,滬深兩市交易所都已利用XBRL技術建立了自己的XBRL信息披露平臺。目前盡管還存在不少問題,但是對于衍生金融工具財務信息的實時報告有積極意義。
(五)加強衍生品信息披露監(jiān)管
會計準則無論如何完善改進都不可能和具體交易實踐同步,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滯后性?梢曰诨緯嫓蕜t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來防范企業(yè)逃避衍生品交易披露義務。對于這一做法,美國有類似經驗(顏延,2013),在我國法理上也符合邏輯。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上位法地位高于下位法,依據此原則,當法律效力低的法律法規(guī)文件與效力高的法律法規(guī)文件沖突時,優(yōu)先適用效力地位高的法律法規(guī)文件!稌嫹ā泛汀镀髽I(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是上位法,在與具體會計準則發(fā)生沖突時,其中的相關條款理應優(yōu)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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