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大多數(shù)國家的法律中都有隱私權這個政策,美國高校為了維護校園安全也制定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本文是一篇法理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美國高校學生隱私權的保護及其啟示。
論文摘要 為了維護校園安全,美國高校加強了人身搜查、私人物品檢查以及安裝攝像頭等措施,由此引發(fā)高校學生隱私權保護的討論。通過訴訟與判例,美國法院確定了高校學生管理中隱私權保護的基本原則與法律限度,對于我國高校學生管理與隱私權保護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論文關鍵詞 美國,隱私權,法律限度
為加強學生的安全管理,美國頒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規(guī),加強校園保衛(wèi)制度的建設,增加校園警察的職責,并在高校內安裝了各種電子監(jiān)控設備,對高校學生實行監(jiān)控。由此,美國高校學生隱私權狀況受到多方關注。本文以美國高校管理中隱私權問題的立法和判例為基礎,希望為我國加強校園安全管理中的學生管理與權利保護方面提供重要的借鑒。
一、美國隱私權的法律概述
美國是最早提出隱私權概念的國家。早在1890年,美國法學家薩莫爾·沃倫和路易斯·布蘭戴斯就提出了隱私權的概念,并提出了隱私權的基本理論與制度建構。20世紀末,美國相繼制訂了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如1974年《隱私權法》,1980年《隱私保護法》,1988年《錄影帶隱私權保護法》等。 由此隱私權成為全世界普遍關注和研究的主題之一,當前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人格權,已經(jīng)成為世界各國立法與司法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廣泛的重視。
美國20世紀最著名的侵權法學者威廉L·普洛塞爾教授對已經(jīng)存在的隱私權制度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并對侵犯隱私權的行為進行整理,區(qū)分出四種不同類型,即侵入隱私、盜用他人姓名或肖像、公開他人私生活以及公開他人不實形象等。 按照美國《侵權法重述》,隱私權是侵權法的組成部分,屬于普通法中一個重要的權利。隨著社會對隱私權的關注與研究的深入,美國最高法院逐漸通過一系列判例將隱私權確認為憲法上的基本權利之一。根據(jù)《憲法第4修正案》規(guī)定,公民的人身、住所、文件和財產(chǎn)不受無理搜查與扣押,其權利神圣不可侵犯。除非根據(jù)合理規(guī)定,以宣誓或宣言保證,并具體說明理由,提出搜查的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否則不得發(fā)出搜查與扣押狀 。最高法院通過判例的方式確定了搜查、扣押、搜查令的適用性與正當理由,列舉了例外的情況,這也成為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基礎。
二、美國高校對學生隱私權的保護
高校學生大都是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因此與社會成人擁有同樣的憲法權力和自由。但作為一名大學生,他必須遵守學校的校規(guī)、服從大學的管理,由此大學與學生之間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毫無疑問,在學校行使管理權的過程中,如果恣意濫用權力或無視學生的權利,作為弱勢的學生很可能遭受隱私權的侵害,為此法院對于學校的搜查行為、監(jiān)控行為專門進行了合法性與有限性的規(guī)定。
(一)人身搜查的合法限度
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的核心是針對搜查展開的,后來逐漸擴大到隱私權的保護。根據(jù)規(guī)定,學生作為公民享有免遭非法搜查的權利,但如果高校發(fā)現(xiàn)學生正在或將要進行違法違規(guī)行為時,高校是否能夠行使搜查權?美國法院通過判例提出了高校搜查的兩個基本原則。第一,合理懷疑的原則。在“西普瑞諾學區(qū)案”中,學校接到匿名舉報宣稱某學生試圖將毒品挾帶進入校園,學校在未經(jīng)證實的情況下,對該男生直接采取了搜查其衣服、書包等行為。男生因此提起訴訟,宣稱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侵害。巡回法院表示任何搜查行為必須建立在合理懷疑的基礎上。為此法院界定了合理懷疑的范圍,即必須有足夠的充分的客觀證據(jù),如學生的一貫表現(xiàn)并有相應行為的前科、學生經(jīng)常伴有危害性行為或者通過直接的客觀觀察得出的判斷。同時法院也指出對學生的主觀印象與判斷、誤信或傳言以及老師的預感或根據(jù)預感進行的判斷等非客觀、非直接的懷疑都應排除在合理懷疑的范圍之外,不構成高校采取搜查行為的基礎。第二,合理范圍的原則。在“無名氏訴小石城學區(qū)”案中,學校出于維護學校安全與秩序的目的,對全體七年級學生進行了搜查。法院認為學校為了安全與秩序的目的采取有權采取搜查等行為,但法院同時也指出大規(guī)模的搜查行為必須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沒有充分的理由不能隨意進行無目標、無指向、無針對性的搜查。
(二)私人物品搜查的合法限度
在一般情況下,學校不得對學生隨身帶入校園的私人財產(chǎn)、私人空間進行隨意搜查。在新澤西州,一名高中校長搜查了一名學生的錢包,因為他懷疑該學生在學校洗手間吸煙。在該案中,法庭明確認為第四修正案也適用高中。法庭認為搜查該學生的錢包是合理的,但什么是合理的取決于搜查所發(fā)生的環(huán)境。法庭進入了冗長的討論,最終判決搜查應基于可能的理由并有理由相信搜查對象違反了或正在違反規(guī)定。 由此可見,充分的證據(jù)確定合理的懷疑仍是對學生私人物品進行搜查的前提條件。但是法院對學校是否能夠對學生的私人空間進行搜查產(chǎn)生了重大分歧。其關鍵性問題是學校提供的櫥柜或空間的性質問題,并導致了三種完全不同的行為方式和結果:第一,在德克薩斯等州,法院確認由學校提供給學生私人使用的櫥柜或空間仍屬于學校公共財產(chǎn),學生的使用權主要針對其他學生而不是學校,因此學校仍保留對這些櫥柜與空間的管理權,學生放置的私人物品在學校公共空間中不享有隱私權,學校擁有對櫥柜或其他公共空間搜查或檢查的權力。第二,在麻州等地,法院采取了與德州相反的觀點與做法,他們認為櫥柜因學生私人使用的權利而享有隱私的期待,因此學校無權對正被學生使用的櫥柜和其他空間搜查。第三,在威斯康星州,法院采認了折衷的觀點。在學校提供的櫥柜與空間的性質問題上,法院堅持了德州的基本看法,認為該空間的性質不因學生的使用而改變,不屬于隱私權的范疇,學校有權通過開柜甚至出動警犬來進行搜查,同時法院也強調學校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如提前告知、本人在場以及不得隨意搜查沒有開啟的私人物品等。
(三)高校安裝電子監(jiān)控設備的合法性
因為校園安全等問題,美國高校普遍安裝了攝像頭,對校園環(huán)境進行實時監(jiān)控。而這一行為似乎有蔓延的趨勢,在一些大學,監(jiān)控設置甚至出現(xiàn)在了傳統(tǒng)屬于學術自由的教室、屬于私人空間的學生宿舍走廊以及具有絕對隱私意義的洗手間門口。那么學校電子監(jiān)控設備的安裝是否會實質上侵犯學生的隱私,這取決于校園公共空間的定義。一般認為公共空間是一個沒有設限、任何人都可以進入的室外公共使用空間。那么大學是公共空間嗎?從我國的大學管理現(xiàn)狀來看,出于校園正常教學秩序的需要,學校大都設置了圍墻、門衛(wèi)與校園警察,個人不能隨意進入大學校園,也不能隨意使用大學內的設施,因此中國的大學顯然不屬于公共空間的范疇。 但就美國大學而言,大部分高校實行開放式的管理,大學很少設置圍墻,也很少限制其他人進入校園。因此美國高校似乎屬于“公共空間”。如果將大學校園定義為純粹的公共空間,那么大學校園內大庭廣眾之下,公民的任何言行舉止都無隱秘可言,更不存在公民隱私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為此研究者對大學空間的隱私權問題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一方面,美國創(chuàng)造性地提出了“合理隱私期待”的概念。正如凱茨案所指出的,即使在公共電話亭內,薄薄的透明的電話亭玻璃也隱含了個人在公共空間內對隱私權的期待。為此Harlan法官認為合理隱私期待,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人們有意識地體現(xiàn)出對隱私的期待,在客觀上人們也通過其他人能夠認知和識別的一定言行舉止反映出對隱私的期待,而且這種期待是合理的。例如人們在明顯的監(jiān)視空間內低頭、甚至用衣物遮擋臉部迅速離開的行為就可以認定人們的行為是隱含了合理隱私期待的。另一方面,法院也提出了對隱私權構成“現(xiàn)實威脅”的標準,對公共場所的監(jiān)視器是否侵犯公民的隱私權進行了說明。在法院看來,如果監(jiān)視器所拍錄的內容與公眾在自然情況下,不依賴專門的設備和工具能夠發(fā)現(xiàn)的內容一致,那么其監(jiān)視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相反如果監(jiān)視器拍錄的內容超越了這一界限,構成了對公民的實質搜查則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對公民隱私的保護。
三、對中國大學學生管理的借鑒
隱私權作為新興人權,其意義不僅在于保護個人不受干擾的獨處權,更是一種追求有個性、高質量私人生活的權利。對我國而言,在處理高校管理中涉及到的學生隱私權問題,有必要學習與借鑒,完善我國隱私權的法律保護與制度建設。
(一)明確隱私權法律保護的憲法基礎
從憲法角度實現(xiàn)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是美國隱私權保護的基礎。在我國只能通過對憲法的精神推導出對公民人格權與隱私權的保護,有必要從憲法的高度明確我國公民隱私權的地位、性質與法律保護的精神與原則,從而為隱私權的保護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將隱私權獨立于名譽權
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示對隱私權的直接保護,而是通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將隱私權置于名譽權的范疇。但隱私權與名譽權雖然存在一定的重合,但并不屬于相同的權利。從美國法律實踐來看,對隱私權的直接保護優(yōu)于間接保護,有鑒于此,我國也應考慮將隱私權獨立于人格權,實現(xiàn)隱私權的直接保護。
(三)實現(xiàn)高校行政管理與學生的隱私權的平衡與協(xié)調
出于校園安全的考慮,對部分學生和部分私人物品進行搜查、安裝監(jiān)視器的行為有其合理性。事實上,高校管理的實踐也表明這些手段與行為對于凈化校園、降低校園管理成本有著重要的意義與價值。但在校園管理的過程中,完全漠視學生的隱私權,強調高校以安全為第一要務的治校方針亟需改變。美國高校在實踐中根據(jù)憲法與法律的精神逐漸形成的對學生人身搜查、私人物品搜查以及安裝監(jiān)視器的有限性規(guī)定值得深思,形成的合理懷疑原則、合理范圍原則以及合理隱私期待的原則也值得我國高校學生與校園管理者借鑒,從而實現(xiàn)高校管理與學生之間的平衡,避免侵犯學生隱私權的行為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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